厦门市司法局编制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编制本指南。
厦门市司法局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厦门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厦门司法行政网站http://sf.xm.gov.cn和厦门市司法局档案室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站公开。此外,我局还将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召开情况通报会、新闻发布会、在主流媒体刊登公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编排体系
厦门市司法局信息编排体系主要包含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信息生成日期、备注/文号等内容。
说明:
1、索引号
索引号是一组22位代码,是每条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索引号由信息生成机构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流水号组成,其间以“-”连接。
2、信息名称
信息名称是指信息的标题。
3、发布机构
发布机构是指信息生成主体。
4、内容概述
内容概述是对所发布信息的简要概括,字数控制在150个汉字内。
5、信息生成日期
信息生成日期是指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6、备注/文号
备注/文号是用于填写文号或信息相关的说明。
(五)公开渠道
1、厦门市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sf.xm.gov.cn/(点击跳转)
2、官方微信公众号“法治厦门”政务新媒体:
3、厦门市档案馆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80号市档案馆
联系电话:0592-5036065
4、厦门市图书馆地址:厦门市体育路95号市图书馆
联系电话:0592-5371898
5、厦门市司法局办公室(厦门市司法局大楼6楼603室)
咨询电话:0592-2367037
传真号码:0592-5289300
通信地址:厦门市金山西路1号
邮政编码:361009
电子邮箱:sfbgs@xm.gov.cn
咨询时间:【10月1日-5月31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6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受理机构
厦门市司法局办公室(厦门市司法局大楼6楼603室)
咨询电话:0592-2367037
传真号码:0592-5289300
通信地址:厦门市金山西路1号
邮政编码:361009
电子邮箱:sfbgs@xm.gov.cn
咨询时间:【10月1日-5月31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6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内容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渠道
申请人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持身份证明,到本机关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厦门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2、邮寄提交
申请人可下载《申请表》(点击下载),填写后附身份证明邮寄,收件人请填写“厦门市司法局办公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在线提交
申请人可登录“厦门市司法局”门户网站(点击前往申请页面)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本机关将向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邮箱发送确认电子邮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注意事项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申请的处理及时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举报(联系电话:5287311,办公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或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