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召开第1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修正草案)》,并以法规议案的形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我市于2011年5月1日颁布实施《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于今年决定启动《条例》的修改工作,旨在适应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回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新要求,为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条例》修改突出“以基层为重点”,着力提升服务能力、强化保障支撑。修正草案明确将基层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优化机构布局;推动医保报销比例向基层倾斜,完善用药目录衔接;新增中医药服务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条款,强化慢性病健康管理。在队伍建设方面,修正草案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职称、待遇方面的政策保障,并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本次修改法规,是《条例》自2011年实施以来进行的首次系统修改,标志着我市基层卫生服务迈入法治化发展的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