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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解读
发表日期:2018-08-06 04:08 字体显示:

《厦门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是2018年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的规章正式项目。2018年7月29日,庄稼汉市长签署市政府第173号令,正式公布了《厦门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即将施行的《办法》共6章34条,立足问题导向,重点围绕调整范围、管理体制、餐厨垃圾各环节监管、监督与责任等内容进行制度设计,以进一步巩固我市生活垃圾分类成果,提高整个城市的文明形象。现就《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调整范围

作为法规配套制度,《办法》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将调整范围限定在餐饮业经营者、单位食堂在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物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物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第二条),以此与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相区别。同时,《办法》立足问题导向,针对目前餐厨垃圾管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专门在附则中规定“屠宰加工、食品生产、食品流通等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产生的废料和过期食品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从而在制度层面有效覆盖餐厨垃圾管理中可能存在的盲区。

二、关于餐厨垃圾管理体制

餐厨垃圾涉及到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多个方面,需要政府统筹协调、主管部门依法履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为此,《办法》作了如下规定:一是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和考核制度(第三条);二是细化部门职责,即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餐厨垃圾的主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餐厨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三是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实现部门联动,即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会同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开展执法协作,依法查处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第二十七条)。

三、关于餐厨垃圾的产生、收运和处理

如何实现对餐厨垃圾的全过程有效管理,是《办法》要着力解决的主要问题。为此,《办法》作了以下制度安排:一是规定了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的行为规范。明晰了餐厨垃圾产生者的申报义务(第十条)和投放要求(第十一条),细化了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理单位的作业规范(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二是明确了餐厨垃圾收运、处理机制。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5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鉴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资质许可已有明确规定,故《办法》以遵循上位法规定为原则,同时兼顾“放管服”以及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理机制作灵活处理,即仅原则性规定: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活动或者将餐厨垃圾交给依法确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或者处理(第十九条);三是确立了餐厨垃圾管理的应急响应机制。为应对因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对城市环境的影响,《办法》规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机制”(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收运单位和处理单位也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以此确保紧急情况下餐厨垃圾的正常收运和处理。

四、关于监督与责任

为了强化和督促各方主体切实遵守餐厨垃圾管理规范,《办法》多措并举:一是实行在线监管。即运用信息化手段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过程进行监管(第二十条);二是强化监督检查。明确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环卫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方式、内容和具体措施(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三是实施信用监管通过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对餐厨垃圾产生者、收运单位和处理单位的约束(第二十六条);四是建立曝光制度。将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通过媒体曝光,督促各方主体积极履行餐厨垃圾管理相关规定(第二十八条);五是确立投诉举报制度。对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主管部门和环卫部门投诉举报(第二十九条)。

此外,《办法》还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但须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具体规定的违法行为,以及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规定的违法行为,作了相应的处罚规定:一是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二是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三是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且不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违法行为,《办法》则明确“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一条)。

 

 

 

 

附件:《厦门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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