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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解读
发表日期:2018-10-23 08:43 字体显示:

《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是2018年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的规章正式项目。2018928日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011日,庄稼汉市长签署市政府第175号令正式公布201911日起施行。《办法》共745条,立足问题导向,主要围绕职责分工、组织指挥与信息保障、防护重点、人民防空工程、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相应制度设计。现就《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职责分工

为了强化全市人民防空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明晰职责,确保战时有效发挥作用,《办法》作了如下制度安排: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规定市政府会同同级军事机关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人民防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三条第一款);二是明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职责。规定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防工作,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人防工作,并接受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三条第二款);三是强化人防属地职责。规定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重要防护目标单位,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的人防工作(第三条第四款)。

二、关于防空警报设施管理

防空警报设施是国防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确保防空警报设施保持良好使用状态,《办法》专门就防空警报设施的设置、维护、管理作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防空警报设施主要设置在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等公共建筑物上(第十一条第一款);二是对在新建民用建筑上设置防空警报设施提出了具体要求(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三是落实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制度,要求防空警报设施设置点单位落实防空警报设施管理人员。同时,考虑到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的实操性,《办法》还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与防空警报设施设置点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四是规范防空警报设施拆除程序,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防空警报设施的义务,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应当依法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拆除并承担相应的拆除和重建费用”(第十三条)

三、关于人民防空工程管理

在保持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的前提下,结合厦门市建设项目多规合一管理,以及今年厦门市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办法》着重对人防工程的全过程进行了全面梳理和优化:一是总体上规定除涉密人防工程外,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统一纳入本市多规合一管理综合平台,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并联审批(第二十四条);二是实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承诺制,规定同一建设单位在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范围内分期建设的民用建筑,首期工程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需要调整至下期一并建设的,经建设单位申请并作出书面承诺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批准。同一建设单位取得不同的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相邻地块间的民用建筑项目,单一地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800平方米部分,经建设单位申请并作出书面承诺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批准其在相邻地块集中建设(第二十九条),从而改变了以往建设单位预交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做法;三是优化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验收程序,规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清除制度障碍,为改革预留了制度空间(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此外,为了强化对人防工程(包括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确保平战有序转换,《办法》还专门规定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人制度,对责任人的确定以及责任人义务作了相应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四、关于执法和信用监管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结合人民防空管理实际,有针对性设计了相应措施:一是实施信用监管。规定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人民防空管理中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信用监管(第三十七条);二是建立执法协作机制。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反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三十八条);三是实行投诉举报制度。规定对破坏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违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第三十九条)。四是实施委托执法,《办法》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第四十条)。

 

 附件:《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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