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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发表日期:2020-01-10 15:01 字体显示:

  《厦门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是2019年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的规章正式项目。2019年12月27日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厦门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0年1月3日,庄稼汉市长签署市政府第179号令正式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21条,立足问题导向,主要围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用范围、管理体制、义务规范、服务系统、飞行报备、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制度设计。现就《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办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公共安全,因此关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用范围也侧重于此作了相应的制度设计:一是明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涉及的相关公共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二是参考国家和外地的做法,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了如下定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自备飞行控制系统,除用于执行军事、警察和海关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第二条第二款);三是考虑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快速发展,我市基于公共安全需要进行规制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种类不断变化,《办法》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具体范围由市公安机关划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调整(第二条第三款)。

  (二)关于管理体制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日常管理中涉及空军、民航、地方政府等多部门,为了厘清责任,实现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齐抓共管,提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水平,《办法》作了如下规定:一是规定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公共安全信息共享和协作联动机制,协调解决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三条),市公安机关负责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四条第一款);二是明确民用航空管理、飞行管制、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无线电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气象等部门的职责(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三是为了发挥和调动各类主体参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实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的共商共治,《办法》还明确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行业协会的责任以及有关培训机构的义务(第五条)。

  (三)关于义务规范

  为了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公共安全监管,《办法》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在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中分别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销售者、拥有者和驾驶员作了相应的规范要求。其中特别要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销售者建立销售台账,记录购买者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以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名称、型号、序号等相关信息,接受有关部门查验,并告知购买者相关使用规定及说明(第八条)。

  (四)关于服务系统

  近几年我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持有量急剧上升,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需要掌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信息,以落实有效管控。对此,《办法》规定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服务系统,并与民用航空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建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信息共享机制(第十一条)。同时,出于公共安全的角度考虑,《办法》还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拥有者、驾驶员在公众聚集、人员密集场所及大型活动现场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应当在飞行的24小时前通过该系统报告起飞位置和飞行范围(第十二条第一款),以便公安机关对该飞行是否产生治安风险进行研判。

  (五)关于飞行报备

  目前,飞行区域划设属于空域管理,与飞行审批同属飞行管制部门的职权。但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角度考虑,有必要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日常飞行作出相应规范。因此,《办法》对可飞空域和禁飞区域作了原则性规定:一是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在有关部门划定的可飞空域内飞行(第十三条第一款);二是规定禁止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要单位、设施、场所的上空飞行(第十四条第一款)。具体区域和临时管控区域由市公安机关会同飞行管制等相关部门划定或者确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此外,针对执行公务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确需在禁飞区域飞行的,《办法》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了除外条款,同时要求执行公务的单位在飞行前向公安机关报告飞行任务和飞行空域,并依法办理飞行审批手续(第十四条第三款)。

  (六)关于监督管理

  为促使各方主体切实遵守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范,《办法》结合实际,有针对性设计了相应措施:一是建立应急处置机制。规定市公安机关制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要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遇到紧急情况时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相关部门(第十六条);二是实施反制措施制度。规定对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有权采用拦截、捕获、迫降等方式依法处置(第十七条第一款),同时还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无线电技术性阻断反制设备(第十七条第二款);三是实行投诉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行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第十八条)。

 

附件:《厦门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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