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解读
发表日期:2021-08-31 09:41 字体显示:

  2021824日,黄文辉市长签署市政府第181号令,公布了《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101日起施行。现就《规定》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规定》是我市2000年制定的政府规章,并在2007年和2015年进行了两次修改。《规定》对加强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全国正深入学习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共中央印发了《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对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国家和省层面行政法律规范体系不断完善,新《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做了新的制度安排。《规定》作为规范全市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的一部重要规章,一些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我市形势发展需要,部分内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需要根据中央有关政策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补充完善。为此,2021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将《规定》的修改列为规章正式项目,由市司法局负责起草。

  二、制定过程

  为了做好该规章的修订,市司法局委托厦门大学法学院成立课题组,开展立法调研、修改工作。经过深入调研和反复研究,形成了《规定(修改稿)》。以此为基础,市司法局启动了相关立法程序:一是书面征求了市监察委、市委政法委、市委宣传部、市人大和市政协相关专委会、各区政府、自贸区管委会、鼓浪屿管委会、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以及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共56家单位的意见;二是召开由各区政府和市公安、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市政、交通、建设、市场监督、文化旅游、农业农村、港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单位参加的征求意见会;三是通过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厦门司法行政网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家新颁布的《行政处罚法》,市司法局对《规定(修改稿)》进行了反复研究和修改,吸收采纳了大部分意见和建议。为了进一步统一认识,市司法局就修改后的《规定(修改稿)》再次征求了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对反馈意见再次进行了研究和吸收采纳,形成了《规定(草案)》,报市政府研究。2021817日,市政府第14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规定(草案)》。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五章四十条,坚持以改革实践为基础,以问题为导向,结合新时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突出创新。主要修改情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总结实践经验,彰显创新和厦门特色

  一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增加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制度,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努力营造宽容柔性的执法生态(第二十一条);增加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切实做到减证便民(第二十二条)。

  二是适应智慧执法与信息化建设要求,规定建立厦门市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同时调整报备形式,将有关制定实施方案、行政裁量基准、委托执法、执法检查等报备工作,调整为录入厦门市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此外,还列明需要在系统录入的其他信息及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第五条)。

  三是增加普法责任制(第十四条)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四是强化法制审核制度建设,规定法制审核人员按规定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5%,首次从事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第十八条)。

  五是明确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监督职责,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第二十六条)。

  六是总结实践经验,并结合法治厦门建设实际,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相关制度(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评议考核的内容和方式及考核结果的运用。

  七是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监督,规定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违法违规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第三十八条);同时,为了保障行政执法的开展,规定了执法人员容错机制(第三十九条)。

  (二)补充完善规定,使规章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实际

  一是完善规章的立法目的,增加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和明确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体现《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要求和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依法治市的需要(第一条)。

  二是为了适应省政府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统一管理,杜绝辅助人员执法,《规定》进一步强调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其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第十条)。

  三是调整法制审核的相关规定,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制度,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依法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同时,按照新《行政处罚法》及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充实完善法制审核的内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四是按照《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调整修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与市、区政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的部门关于《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和《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的运用,确保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四、关键词诠释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职责分工、权责清单确定的行政执法权限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所属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岗位的执法责任,以及市、区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岗位履行执法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考核、问责的制度。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厦门市司法局立法处0592-2367083

  

  

  

  相关政策文件:《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转载网站:
转载地址:0,0
转载日期:2021-08-31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