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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草案)》的说明
发表日期:2022-08-01 11:06 字体显示: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2020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等中央文件明确了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定位,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按照“顶层设计、基层探索”的原则,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大胆改革探索公共数据汇聚利用机制和数据流通交易规则。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特别是人格权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关于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和数据安全保障的高位阶法律相继生效,构成地方数据立法的支撑框架。为更有利于数据要素发挥作用,有必要通过制定《条例》,将中央关于数据资源整合和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探索的部署以立法的形式贯彻落实。

  (二)制定《条例》是建立健全数据治理机制,提升数字社会水平,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

  厦门市政务数据共享协同机制建设起步早,系全国首个数据共享无障碍城市,但是公共数据资源尚未真正实现“应汇尽汇”,“数据孤岛”现象仍然存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数据价值化亟待破局。因此亟需总结本市政务数据实践的成功经验以及不足,建立健全以公共数据为核心的数据资源管理机制,创新探索数据流通利用体系,以经济特区法规提升和保障数据治理能力,促进数字政府、数字社会、数字经济建设与发展。

  (三)制定《条例》是提升我市整体信息化智能化治理水平、加快建设高素质现代化厦门的法治需求

  “十四五”是深化“数字厦门”建设的关键时期,亟待用足厦门作为经济特区和多项国家级改革试点的区位优势,及时完善数据制度供给,催生数据相关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助力数据产业的联动发展,以经济数字化转型助力高质量发展,以生活数字化转型打造高品质生活,以治理数字化转型实现高效能治理。科学立法是深化“数字厦门”建设的关键举措,需要充分发挥立法对数据管理和发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为加快建设高素质现代化厦门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条例(草案)》主要内容的说明

  《条例(草案)》共七章五十六条,以问题为导向,聚焦公共数据的汇聚、共享、开放、开发,以及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对数据管理和发展体系、数据安全、数据的应用与发展等内容做了规定:

  (一)关于数据管理和发展体系

  一是科学界定基本原则。本市数据管理和发展工作遵循数据开发利用与安全保护并举,坚持创新引领与依法监管并重的原则。

  二是明确政府和部门职责。市政府应当将数据应用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协调机制,解决数据管理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全市数据管理和发展工作,市网信、发展和改革、公安等部门按职责推进相关工作。

  三是设立专门岗位和机构。在本市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探索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由单位相关负责人协同管理本单位数据工作和业务工作;设立数据专家委员会,负责在数据治理、数据流通利用、数据安全保障等方面开展研究和评估,为本市数据治理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二)关于数据资源

  作为本市主要的数据资源,公共数据资源的理顺、盘活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本市数据要素的市场活力和价值释放,必须以实践经验为基础、以现存问题为导向,进一步健全公共数据资源体系。主要制度包括:

  一是夯实公共数据资源基本制度。将公共数据科学界分为政务数据和公共服务数据,在此基础上:明确公共数据依法汇聚、共享、开放,任何单位不得设置其它阻碍;明确公共数据资源平台作为全市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开放的统一基础设施,其他部门不得新建跨部门的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平台或者系统,杜绝“数据孤岛”和“数据烟囱”;规定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目录管理,由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编目规范,组织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编制、发布目录并适时更新;明确公共数据资源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建立健全公共数据管理和发展考核评价机制,对各区、各部门开展公共数据管理和发展工作的成效定期组织考核评价。

  二是规范公共数据收集、汇聚、质量管理规则。规定公共数据收集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和程序规则,明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重复收集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数据;规定政务数据收集的特殊规则,对委托第三方收集政务数据的情形和应对突发事件收集政务数据的情形分别规定;规范非公共数据采购行为,政务部门因履职需要采购非公共数据的,应向市大数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并统一采购;建立公共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加强数据质量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实现问题数据可追溯、可定责;要求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根据本单位目录按照有关规定实时、全量向公共数据资源平台汇聚。

  三是明确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开发规则。分别明确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的定义,以及公共数据分类共享和分类开放的利用机制;明确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申请共享数据的条件以及对共享数据的管理要求;对公共数据运营机制进行原则性规定,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公共数据开发运营办法;探索数据融合利用机制,鼓励公共数据与非公共数据在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的安全、可信开发环境中的融合开发。

  (三)关于数据要素市场

  培育公平、开放、有序、诚信的数据要素市场需要良法善治的引导和支持。为此《条例(草案)》作了以下方面的规定:

  一是探索构建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基本制度。为促进数据要素依法有序流动,需要探索建立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争议解决等市场运营体系;为科学反映数据要素的资产价值,需要探索构建数据资产评估指标体系,建立数据资产评估制度(;为推动将数据要素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需要探索建立数据要素统计核算制度。

  二是打造数据交易支持制度。激发更多主体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鼓励、引导、培育数据处理、数据合规、数据评估、以及交易撮合等市场主体;明确市场主体的数据交易自由以及禁止的数据交易情形;明确市场主体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交易自由及其除外情况;明确对数据交易服务机构的一般要求,引导其有序发展。

  三是构建多维保障措施体系。支持数据相关行业协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开展数据处理及其它相关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订数据人才发展计划,优化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方式,推动数据人才评价与激励方式有效结合,完善数据人才服务和保障机制。

  (四)关于数据安全

  数据安全是数据资源整合与数据要素市场培育的兜底防护,也是数据应用与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为此,《条例(草案)》在上位法关于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本市数据处理活动中的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作了进一步强调:一是衔接上位法,对数据处理活动的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定义务进行原则性规定;二是建立数据安全责任制,要求数据处理者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三是明确市人民政府组织建立系列数据安全制度,明确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有关部门编制本市重要数据目录,建立数据安全监督检查协作机制。

  (五)关于应用与发展

  规范数据处理活动,建立数据资源体系,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促进数据的有序流动和开发利用,最终目的在于推动数字技术创新和数字产业发展,提高数字政府、数字社会、数字经济建设水平。

  《条例(草案)》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建立健全数字化社会治理和数据辅助决策机制,推动数字化服务普惠应用;依托海丝中央法务区进行有关数据的法务创新、法律科技创新和关于数据纠纷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条例(草案)》要求完善数字基础设施体系;建立健全成长性数字企业识别机制,引导支持数字企业发展;完善数字产业链,引导数字产业园区发挥集聚优势;推动在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基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以及海峡两岸的特色数字经济合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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