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的必要性
仓廪实,天下安。粮食事关国计民生,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粮食安全作为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提出了“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新粮食安全观,确立了“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期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牢牢守住我市粮食安全底线,有必要开展粮食安全保障立法,制定出台《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一是通过地方立法建立健全我市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为有效落实国家关于粮食安全的重大决策部署提供制度化、法治化保障;二是开展粮食安全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地方立法,对粮食安全所涉及的生产、储备、流通、应急、监管等各环节要求进行明确,能够为我市粮食安全保障工作实现全面规范、依法管理提供法律依据;三是结合我市粮食安全保障工作实践,以地方立法形式固化提升既有经验、补齐制度短板,有利于推进粮食安全保障治理能力全面提升。
二、《规定(草案)》的起草过程
2022年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立法计划将粮食安全保障立法列为正式项目。起草单位市发改委开展立法调研,召开了多场征求意见会,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同时,委托集美大学法学院专家开展立法课题调研,编撰完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和粮食工作的重要讲话摘编》和《粮食安全保障立法资料汇编》上下册等立法参考资料,对文稿反复进行修改论证,形成《规定(草案送审稿)》报送市司法局审查。
市司法局在审查过程中,按照立法程序书面征求了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人大和市政协相关专委会、各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单位的意见,组织召开了部门征求意见会和行政相对人座谈会,并通过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厦门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司法局会同市发改委,并邀请市人大相关专委会提前介入指导,对《规定(草案送审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吸纳了大部分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规定(草案修改稿)》。为了进一步统一认识,市司法局就《规定(草案修改稿)》再次征求了市委编办、各区政府以及市财政局、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等市政府相关主要部门的意见,对反馈意见再次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形成了《规定(草案)》。2022年7月15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规定(草案)》。
三、《规定(草案)》主要内容的说明
《规定(草案)》共7章33条,以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为目标,围绕粮食安全的工作机制、生产保障、储备保障、流通保障、应急保障、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制度设计:
(一)关于工作机制
为增强粮食安全责任意识,完善粮食安全工作机制,《规定(草案)》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加强党对粮食安全工作的领导。贯彻执行中央有关粮食安全责任制文件精神,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规定市、区两级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承担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并做好相关考核、监督、奖惩工作(第三条);二是明确粮食安全行政管理体制。对发展规划、经费保障、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第四条);三是营造爱粮节粮氛围。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提升全社会粮食安全意识,培养健康、节约的粮食消费习惯(第六条)。此外,结合我市作为粮食主销区即粮食依赖主产区调入的城市定位,《规定(草案)》对拓宽粮源保障渠道、加强产销合作等内容还作了专门规定(第五条)。
(二)关于生产保障
按照中央文件有关主销区切实稳定和提高粮食自给率的要求,《规定(草案)》对提升粮食生产能力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加强规划引导。要求从宏观层面规划粮食生产布局,保持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第七条);二是加强耕地保护。要求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强化耕地质量管理(第八条);三是加强用水保障。要求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科学调配水源,降低用水成本,提高用水效率(第九条);四是加强污染防治。要求加强污染源监管,保障土壤质量和耕地安全(第十条);五是加强政策支持。要求加大扶持力度,完善粮食生产服务体系,调动种粮产粮积极性(第十一条);六是加强技术指导。要求创新粮食生产经营方式,推广先进粮食生产技术(第十二条)。
(三)关于储备保障
粮食储备是稳定粮食市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保障。《规定(草案)》从明确储备粮定位、保障储备规模、加强储备管理、提升储备能力、引导社会储备等方面进行规范,强化粮食储备保障力度:一是明确市级储备粮主要用于确保民生稳定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强调政府应当足额落实储备粮,保障储存安全(第十三条);二是明确储备粮规模的最低限额和动态调整标准(第十四条);三是对储备粮品种结构的确定,收储、轮换、动用、补充的程序和条件,以及承储单位的管理要求等作出规定,提升我市储备粮规范管理水平(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四是强化储备能力建设,明确政府统筹建设现代化粮食仓储设施,推广应用绿色储粮和信息化、智能化等先进仓储管理技术(第十六条);五是发挥粮食企业优势,积极引导建立社会责任储备(第十九条)。
(四)关于流通保障
为发挥我市口岸和区位优势,补齐粮食加工薄弱环节,《规定(草案)》对促进粮食流通产业发展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在市场培育方面,发挥本市口岸和区位优势,通过完善基础设施、物流节点建设以及提升通关便利等措施,积极培育形成区域性粮食流通市场(第二十条);二是在流通产业促进方面,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经营,引导企业加强产业链上下游合作,打造集收购、运输、仓储、加工、销售于一体的粮食产业集群(第二十一条);三是在加工产业促进方面,重点加强对加工企业的扶持引导力度,提升原粮向成品粮转化的能力(第二十二条)。
(五)关于应急保障
我市作为粮食主销区,粮食应急保障能力建设至关重要。《规定(草案)》多措并举推动粮食安全应急工作机制健全和完善:一是强化应急能力建设。要求制定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完善应急粮食加工、供应网点建设,并建立粮食风险基金,有效应对粮食突发应急事件(第二十四条);二是建立应急预警机制。赋予主管部门对粮食供求、价格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分析预警和及时调控等职能,以此保障粮食供应和价格稳定(第二十五条);三是明确应急处置措施。规定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启动、粮食应急统一调度、应急处置具体措施、应急响应补偿机制等内容,为有效应对各类粮食突发应急事件提供规范依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六)关于监督管理
《规定(草案)》在加强粮食安全监督管理方面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建立粮食安全保障监管体系。明确涉粮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职责,整合部门资源,实行协同监管和跨部门信息共享(第二十八条);二是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强化经费、设备和工作力量配备,提升监管效能(第二十九条);三是体现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理念,突出粮食质量监管,严把粮食质量关,强调建立粮食质量追溯体系和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禁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确实保障口粮安全(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