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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发表日期:2022-09-06 17:13 字体显示:

  一、修改《条例》的必要性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于2013年制定出台。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加剧,极端天气、气候异常的现象不断增多,气象灾害的发生日益频繁,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百姓民生保障造成了重大威胁。党中央高度重视气象工作,自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自然灾害防治、抓好防汛救灾,加强应急管理等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气象事业是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气象现代化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通过构建保障国家战略、普惠精细的气象服务体系,筑牢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深度服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应对气候变化支撑能力。此外,深化“放管服”改革,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不断推进,要求各级气象部门转变管理职能,推进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优化政府服务。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下简称《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已作了相应修订。为此,有必要及时修订《条例》,推进和保障我市气象现代化建设,提高我市气象灾害防御能力,以更好地服务于我市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民生保障。

  二、《条例(修正草案)》主要修改内容的说明

  《条例(修正草案)》从以下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

  一是建立气象灾害防御统一指挥体系。(《条例修改对照稿》第四条)。

  二是完善基层气象灾害防御体系。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网格化管理体系,确定气象信息员,协助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条例修改对照稿》第四条第二款)。

  (二)进一步提升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一是构建科技领先、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人民满意的现代气象体系,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条例修改对照稿》第四条第一款)。

  二是推进气象科技创新平台和能力建设,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量子计算与气象深度融合应用(《条例修改对照稿》第十九条第一款)。

  三是建立协同、智能、高效的气象综合预报预测分析平台,健全智能数字预报业务体系,强化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能力,提高城乡、海洋等气象灾害预测水平和重要气候事件预测水平(《条例修改对照稿》第十九条第二款)。

  (三)进一步增加安全防护措施

  一是统筹全市整体气象观测系统的建设规划;做好机场等重要场所、交通要道的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将各部门各行业自建的、设置于公共场所的气象监测设施纳入规范管理,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指导(《条例修改对照稿》第十七条)。

  二是完善农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机制,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能力建设,将农村气象防灾减灾纳入乡村建设行动,构建行政村全覆盖的气象预警信息发布与响应体系(《条例修改对照稿》第二十六条)。

  三是规定因受灾害性天气影响,遇有危及安全的突发事件,轨道交通、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员、车站行车人员、地下空间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可以先行采取停止运行、疏散人员等紧急安全防护措施(《条例修改对照稿》第三十二条)。

  (四)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管理

  一是在强化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的同时(《条例修改对照稿》第九条第二款),又体现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规定新城片区、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功能区或者其他特定区域,由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不再另行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条例修改对照稿》第九条第一款)。

  二是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修改,对雷电防护装置管理体制和管理职责作了相应调整(《条例修改对照稿》第十五条),同时删去原《条例》第三十九条的法律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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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日期:202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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