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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草案)》的说明
发表日期:2022-09-07 11:09 字体显示:

  一、立法的必要性

  《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2022年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的法规正式项目。立法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河湖保护与治理领域的重要体现。《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将河湖长制列为十八大以来党领导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成果。1988年3月30日,时任厦门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习近平同志主持“综合治理筼筜湖”专题会议,并在会上创造性提出“依法治湖、截污处理、清淤筑岸、搞活水体、美化环境”20字方针以及“市长亲自抓治湖”和“建立治理工作责任制”等理念,成为今天河湖长制的雏形。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中央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决策部署,必须坚持运用法治思维,有必要通过制定《条例》,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中央决策部署以法治形式进一步固化并持续贯彻落实。

  (二)制定《条例》是健全河湖治理与保护体系、强化全流域综合治理、构建河湖共管共治工作机制的迫切需要

  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使厦门的水生态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但仍然存在相关部门职责不清、协调联动机制不够健全、管理与执法脱节等机制体制问题。破解上述问题,精准补齐短板,急需总结河湖长制实施5年来的成功经验以及不足,将河湖长制由党委和政府高位统筹协调的常态工作机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加快推动河湖长制从“有名有责”到“有能有效”转变,把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河湖治理与保护效能。

  (三)制定《条例》是深化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加快建设高颜值厦门、打造生态文明典范城市的法治需求

  “十四五”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超越的关键时期,对水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打造“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河湖生态环境是建设高颜值厦门和生态文明典范城市的重要抓手,科学立法是深化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关键举措,需要充分发挥立法对河湖长制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以特区立法形式将河湖长制改革推向纵深,将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治理的经验予以制度化、法治化,为加快建设高颜值厦门和生态文明典范城市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2021年以来,起草单位市水利局积极推进河湖长制立法起草工作,委托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开展课题研究,全面梳理和总结厦门市河湖长制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收集全国各省市近年来河湖长制立法资料,形成立法资料汇编,组织赴浙江等河湖长制工作先进省市调研,学习借鉴外地立法经验,成立立法起草专班,集中力量撰写草案稿,经过集中修改、反复研究,于2022年2月下旬形成法规草案送审稿报送市司法局审查。

  市司法局在审查过程中书面征求了市监察委员会、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人大和市政协相关专委会、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分别召开了部门征求意见会、立法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开展了实地调研,并通过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厦门司法行政网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三、《条例(草案)》主要内容的说明

  《条例(草案)》共6章31条,以体制机制建设为核心,对河湖长制概念、治理体系、工作职责、工作机制、监督考核等内容作了规定:

  (一)关于河湖长制概念

  河湖长制是河长制、湖长制的统称,是以现有行政管理体制为基础,为有效解决我国复杂水问题而进行的制度创新。为准确把握河湖长制的内涵外延,《条例(草案)》对河湖长制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即在行政区域设立总河湖长,在相应河湖设立河湖长,由其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或者责任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文化建设和执法监管等工作,监督、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工作制度(第二条第二款);所称河湖包括河流、湖泊、水库以及其他水体,实施河湖长制的具体范围实行名录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第二条第三款)。同时,《条例(草案)》还对治理原则、治理格局、一河(湖)一策、一河(湖)一档、宣传教育、公众参与、表扬奖励以及河湖长日等内容作了规定(第三条、第五条至第八条),在具体细化工作要求的同时,充分体现出共管共治的治理河湖理念。

  (二)关于治理体系

  河湖治理与保护涉及上下游、左右岸、不同行政区域和行业,必须形成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治理体系。《条例(草案)》在治理体系一章明确本市建立市、区、镇(街)三级河湖长体系,规定设置总河湖长、河湖长、河湖长办、成员单位、河湖专管员,全面建立起流域统一管理与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工作体系:一是明确本市按照行政区域设立市、区总河湖长,按照流域设立市、区、镇(街)三级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河湖长制实施(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二是设立市、区、镇(街)三级河湖长办,承担河湖长制具体工作(第十条第一款);三是明确成员单位的范围及其确定程序(第十条第二款);四是招聘河湖专管员协助河湖长办做好河湖监管,允许引入社会力量进行日常巡查和清漂养护,进一步充实基层工作力量(第十一条)。

  (三)关于工作职责

  为构建优化协同高效的河湖长职责体系,《条例(草案)》对各级总河湖长、河湖长、河湖长办以及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进行了细化规定:一是明确了相关各方的职能定位,即各级总河湖长、河湖长是实施河湖长制的组织领导者,各级河湖长办作为协调机构,其核心职能是协助本级总河湖长、河湖长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二是强调了成员单位的法定职责,明确成员单位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共同推进河湖长制实施(第十六条);三是突出了河湖长办的协调、督促职能,以管理事项清单制度和统筹协调机制为抓手,明确部门职责、解决职责争议,协调、督促涉河涉水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四)关于工作机制

  为实现河湖长制规范化、制度化运行,推进河湖长效治理,《条例(草案)》加强工作机制建设,对河湖长会议制度(第十九条)、重大问题会商制度(第二十条)、社会公示制度(第二十一条)、问题处置机制(第二十二条)、督察督办制度(第二十三条)、投诉举报机制(第二十四条)、数据共享机制(第二十五条)以及生态恢复性司法机制(第二十六条)等作了规定。

  (五)关于监督考核

  为保障河湖长制有效实施,《条例(草案)》强化监督考核机制建设,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建立述职和考核制度,规定总河湖长、河湖长听取河湖长制工作落实情况并进行考核,明确考核结果运用方式,强化责任监督(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二是设立河湖监督员,对河湖治理保护效果进行社会监督和评价(第二十九条);三是实行约谈制度,赋予总河湖长、河湖长约谈权限,提升履职效能(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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