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践行为民宗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方式,是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及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提出:“要健全行政调解制度,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为此,依据《福建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和《福建省司法厅等八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认真起草了《厦门市行政调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行政调解活动,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进展
2022年下半年,市司法局成立课题组,对我市行政调解工作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分析,结合我市行政调解工作实践,学习借鉴有关省、市行政调解制度,研究形成《规定(征求意见稿)》。之后,市司法局多次书面征求各区各有关部门意见、召开专题座谈会进行研讨、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反复研究、修改完善,形成修改稿。为进一步统一认识,2023年11月,市司法局再次征求各区各有关部门意见、召开会议进行集中研究,最终各区各有关部门和专家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形成《规定(送审稿)》,通过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并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四、范围期限
《规定》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
五、主要内容
《规定》共五章三十九条,由总则、行政调解范围和管辖、行政调解程序、保障和监督、附则构成。主要结构如下:
(一)总则。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行政调解概念、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责分工及组织形式等。
(二)行政调解范围和管辖。明确行政调解受理范围和不予受理情形,规定了依职权主动调解,明确管辖权及管辖权争议解决等。
(三)行政调解程序。重点从申请、受理、调查、调解、制作调解协议书和履行等方面,对行政调解程序进行了细化、规范;明确回避情形、保密要求、调解期限以及中止调解、终止调解的情形;明确行政调解协议的形式、效力,规范档案管理、回访等工作。
(四)保障和监督。明确行政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政府购买服务和建立名册管理、统计分析制度等,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由有权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五)附则。明确《规定》实施时间等。
六、注意事项
行政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平等、公正、便捷、高效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达成的行政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七、关键词诠释
《规定》所称的行政调解,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称行政机关)依法对有关行政争议和民商事纠纷,通过劝导、说服、教育等方式,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形成共识,从而化解纠纷和争议的活动。
《规定》所指的行政调解组织形式:一是行政机关应当明确受理行政调解的内设机构,或者设立专门调解机构负责本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二是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主导成立或者相关行政机关可以联合成立调解中心或者多元化纠纷解决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或者相关领域内的行政调解工作。
八、联系电话
厦门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0592-236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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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日期:2024-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