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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发表日期:2025-04-23 08:18 字体显示:

  一、制定背景

  行政检查是行政执法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重要方式。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求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去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以下简称《意见》),对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提出了十项要求。今年3月20日,福建省司法厅出台《福建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闽司〔2025〕48号),对进一步规范福建省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提出具体措施。

  为贯彻上级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厦门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目标任务

  遏制随意检查、违法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服务保障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制定过程

  市司法局组织专门力量,集中研究起草贯彻措施,草拟形成《厦门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2025年1月23日书面征求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意见;2月21日在汇总梳理反馈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再次书面征求意见并在市司法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月25日召开各区司法局、市直主要执法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和专家学者论证会;3月19日,市司法局联合市市场监管局召集11个领域19位企业家进行座谈,听取意见,并再次进行修改完善;3月24日,对照福建省司法厅出台的《福建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进行研究修改完善,最终形成《若干措施(送审稿)》。《若干措施(送审稿)》已经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等审查。

  四、范围期限

  《若干措施》适用范围为厦门市辖区内,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从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权、严格涉企行政检查实施和强化涉企行政检查执法监督等三大方面进行详细规定:

  (一)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权。《若干措施》第一项规定了涉企行政检查应遵循的“无事不扰”、“无据不查”、“干扰最小化”和“包容审慎”等四个原则;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了涉企行政检查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资格要求,以及检查事项的公开要求及其清理、评估工作;第五项规定了涉企行政检查中裁量权的制定和运用;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了涉企行政检查分级分类管理制度,特别对分类管理制度首次进行详细的规定,便于实践中的操作实施。《若干措施》还规范了“观察期”制度(第二项)、专项检查(第八项)、专项整治(第九项)、变相检查(第十项)、信用监管(第十一项)等实践中企业特别关切问题。

  (二)严格涉企行政检查实施。《若干措施》第十二项规定了涉企行政检查全面运用“闽执法”平台的全流程要求;第十三项、第十四项明确规定了行政检查优先采用非现场“无扰检查”的具体情形,日常监督检查、抽查主要采用“综合查一次”、“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方法;第十五项、第十六项对行政检查计划的制定和备案以及业务协同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第十七项至第二十五项主要对涉企行政检查的具体程序进行规定,从实施检查(第十七项)、“入企扫码”(第十八项)、“综合查一次”和“联合执法”制度关于“五个一”的运用(第十九项),到检查过程中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二十项)、慎用行政强制措施(第二十一项)、推行包容审慎柔性文明执法方式(第二十二项),再到检查后涉及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第二十三项)、对涉企行政检查的评价(第二十四项),以及检查结果的运用(第二十五项),全流程充分运用“闽执法”平台对涉企行政检查进行全面规范,实现检查执法办案合法合理、公开公正,降低检查频次,减少“多头查”、“重复查”。

  (三)强化涉企行政检查执法监督。《若干措施》围绕强化涉企行政检查执法监督,规定了一系列制度。第二十六项规定了涉企行政检查预警制度,运用“闽执法”平台为实践中常见的违法违规情形设置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第二十七项对国家倡导的探索推行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予以细化落实,明确列明重点执法领域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评估并报备;第二十九项规定了加强运用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意见书等手段纠正违法执法行为。同时,第三十项、第三十一项对执法人员关注的容错免责与责任追究制度也进行了规定,鼓励积极担当作为,严肃追责违法乱作为。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0592-2367071。

 

  相关链接: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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