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制办、省编办、省自贸办:
根据《关于印发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73号)要求,厦门市研究制定了《厦门自贸片区试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并经第1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请予备案。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8日
厦门自贸片区试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福建自贸试验区建设重要批示精神,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全面依法行政,按照《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工作方案》(闽政办〔2017〕73号)要求,结合厦门自贸片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自贸试验区提出的“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的重要批示,遵循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围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六类行政执法行为开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履行职责,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综合执法体系,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工作任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未经法制审核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经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执法决定,参加讨论人员包括部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中已包含法律审核意见的,视为已经过法制审核。适用听证程序的重大执法决定,听证主持人为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听证程序结束后出具的听证报告中已包含法律审核意见的,视为已经过法制审核。
(一)法制审核试点单位
结合厦门实际,在厦门自贸片区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国土资源、知识产权等领域开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根据以上领域相关行政执法机构职责、执法层级、所属领域等情况,选定市国土房产局、市市场监管局、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海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为试点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相关业务进行指导,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各试点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六类行政执法行为中选择全部或部分开展试点。
(二)法制审核主体
各试点单位的法制工作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法制审核工作。试点单位要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有条件的试点单位,应当配备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制审核人员。试点单位可以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协助参与法制审核工作。
(三)法制审核范围
各试点单位在厦门自贸片区范围内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1)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2)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3)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各试点单位应当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以及对当事人、社会的影响等因素,确定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的具体范围,并将重大执法决定目录清单报送市法制局。有条件的试点单位,可以对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四)法制审核内容
试点单位要针对不同行政执法行为,明确具体审核内容,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行政裁量权运用和法律法规适用等情形。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包括以下内容:(1)是否属于本部门法定权限;(2)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3)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本部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范; (4)程序是否合法、正当;(5)其他审核内容。
(五)法制审核程序
实行行政许可、社会服务等“放管服”项目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要做到便利化,要按国际通行的做法,越来越方便企业,提高办事效率。试点单位根据重大执法决定的实际情况,编制法制审核工作流程,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审核方式、审核时限和处理机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各试点单位法制机构对经集体讨论、听证程序外,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应当制作《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l)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3)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权适用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4)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5)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细则。各试点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确立目录清单,制定工作细则,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不得增加企业、群众负担,并于7月底前报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市法制局。
(二)专题培训。市法制局邀请国务院法制办相关司局以及省法制办来厦对各试点单位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以及有关执法业务骨干进行培训,统一思想认识,明确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和相关注意事项,加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组织推动。同时,组织相关单位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赴已开展试点的城市实地调研,学习借鉴经验做法,提高法制审核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三)摸底调查。组织对试点单位的执法行为类别、执法机构、法制审核人员、执法信息系统建设等情况进行全面摸底统计,为推进重大执法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打好基础。
(四)完善方案。在前期调研和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实施方案进行多次修改完善。拟定于8月初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审议通过后,上报省法制办、省编办、省自贸办备案。
(五)组织实施。8月中下旬至2017年底,在厦门自贸片区开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各试点单位要狠抓工作落实,严格、规范实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鼓励探索多种模式,不断创新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适时组织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专项监督检查。
(六)评估总结。各试点单位要注意总结分析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完善。典型经验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法制局、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注意总结本单位重大执法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成果。2017年11月底前,各试点单位要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总结报送市法制局、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2017年12月,形成厦门自贸片区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的工作报告,按规定报省法制办、省编办、省自贸办。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保障。市自贸办成立由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法制局及试点单位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的法制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做好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市法制局要积极参与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办工作。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要配合各试点单位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试点工作,提供工作便利。湖里区、海沧区要建立区级执法机构协调机制,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加强指导协调。厦门市相关部门要做好组织保障工作,落实机构、人员及信息系统、装备、经费等保障措施。
(二)强化统筹衔接。各试点单位开展试点工作要与我市推进“放管服”改革、自贸试验区相关试验任务、法治政府建设、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相结合,充分利用权责清单、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等改革成果,统筹协调推进试点工作。市法制局和各试点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要根据工作实际,强化薄弱执法环节,着力解决执法领域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结合厦门自贸片区实行相对集中执法,深化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实现部门间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形成综合执法和专业执法相结合的执法体系。
(三)抓好宣传引导。各试点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及时进行宣传推广,宣传一批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先进典型,发挥示范作用。同时,要注意舆情分析,引导舆论正面宣传,避免涉及敏感案件引发社会炒作,影响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试验任务进展情况及有关制度建设、工作机制、工作规程、标准、指南、典型事例等成果资料请及时报市法制局、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