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
劳动争议涉及外企 警民联调高效化解
日期: 2014-01-21  字体:

  案情简介:

  颜某于200711月起在新阳街道辖区某新加坡籍公司从事夜间保安工作,双方签有劳动合同。20137月,公司因工作需要,调整颜某的工作时间,改为既上白班、也上夜班,颜某对此大为不满,连续三天旷工,经公司主管劝导无效后,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将其解雇。被解雇的颜某多次闯入公司找管理人员理论,并在办公室喝酒、喧哗、锁工厂大门,影响了公司正常营运,管理人员多次对其好言相劝,要求他寻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也和颜某一起到街道调委会协商解决矛盾,但颜某在调解过程中提出高额索赔,让公司无法接受,初步调解不成后颜某又继续到公司扰乱,公司无奈之下报警要求依法严肃处理,民警多次到现场对颜某进行批评教育,但颜某仍不罢休,公司便通过新加坡驻厦门领事馆向厦门市政府发出外交照会,市政府高度重视,行文至海沧区政府要求妥善处理本案,之后,颜某被新阳派出所处以治安拘留,当派出所向颜某宣布拘留时,颜某高喊不服,扬言等他从拘留所出来后,还要到公司“理论”。当颜某被行政拘留期满后一面扬言要继续找公司算账,一面又要求司法所主持公道继续调解。

  调解思路与措施:在中外交往中,“外交无小事”代表了国家在处理外交问题时所采取的严肃、认真态度。从表面上看,本案只是一起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纠纷的一方当事人为外资企业,另一方为被解雇的国内员工,该外资企业因通过其所在国驻厦领事馆向厦门市政府发出外交照会,要求尽快妥善处理本案,从而使本案由一般纠纷上升涉及外交问题的案件,也使看似普通的矛盾纠纷,变得非同一般,因此,街道调委会对本案不能掉以轻心,要将“小事”当作大事看待,将一般案件当成重大矛盾纠纷调处,才能尽快化解纠纷,不使矛盾扩大,不发生新的外交问题,为此,街道调委会谨慎地继续本案调解程序,根据实际情况,调解人员拟定以下方案:一是与派出所民警配合,警民联合做颜某的工作,引导其通过合法正当途径维权,所提要求应有理有据、合情合理,不能再到企业制造事端并对其进行严肃的法制教育;二是动员说服公司同意继续调解,为此,公司派出驻中国区副总经理亲自参与案件调解,以示重视。

  调解过程:经调解人员劝导,颜某承诺在调解期间不到公司 “理论”。调解过程中颜某陈述其家庭经济较困难,在公司当保安五年一直上夜班,使得其在白天可以兼顾其它工作,多赚一份收入以贴补家用,现公司单方改变其上班时间,不但属违约,更造成其减少一份收入,使家庭经济出现问题,应给予不低于五万元的赔偿。公司则认为仅是调整颜某上班时间,并无改变其工作岗位,符合合同约定,不属违约,颜某无故旷工,要自行承担被解雇的责任,双方各执一词。调解人员首先肯定颜某在公司兢兢业业工作五年,而后强调其在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合同的约定,双方在劳动合同中仅约定颜某的工作岗位为保安,但合同中并无约定是上白班或晚班,所以公司调整其上班时间并无违约,而颜某连续旷工三天,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予以解除合同并无不当,既然颜某不服从公司的工作时间调整,可以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但其采取以旷工方式进行对抗,被解雇后又到公司制造事端,其行为不但违约而且违法,并因此事被派出所处以治安拘留后,应有所醒悟。颜某说,道理他明白,但顿时失去工作加上又没什么技能,经济来源就断了,只能要求公司给予补偿,这样在找工作期间不至于断了生活来源,之前的行为确有不当,愿意向公司表示歉意。调解人员随即与公司管理人员沟通,公司认为颜某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所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在法律上并无不当,但考虑到颜某现有经济条件及在公司服务多年的实际情况,以及颜某对自身的错误行为有所认识并己表达歉意,公司愿意给予一定的补偿。

  调解结果:经过调解人员的不懈努力以及派出所民警的全力配合,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并签订书面调解协议: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于2013718日起解除;公司给予颜某支付补偿金10000元,并当场付清;颜某为自己的不当行为向公司管理人员致上真诚的道歉。双方终于从剑拔弩张转为握手言和。调解协议达成后,公司派驻中国区副总经理以个人的名义向颜某资助一笔现金,以暂时缓解颜某的经济困难,颜某再三对公司的诚意及司法所和派出所的努力表示感谢。

  案件评点:本案是一起涉及外企的劳动合同纠纷,因驻厦领事馆的介入而上升为外交问题。本着“外交无小事”原则,警民双方都十分重视,及时联合介入调解,使得纠纷最终圆满解决。本案中,调解员认真调查双方发生纠纷的来龙去脉,依法依理进行认真细致分析,提出充分的、有说服力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使颜某承认自己的确存在违约违法行为并向公司表达歉意,从而奠定了双方和解的基础,之后,从人性化的角度依情依理做公司的工作,使得公司在无违约、无责任的情况下愿意依情理适当补偿颜某,最终使纠纷得到完全化解。本案的成功调解说明了基层政法单位对涉及外交问题的高度重视,并严格维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另外,派出所对颜某的治安拘留,展现了公安机关依法惩戒违法行为的决心,对颜某起到警醒、教育的作用,为矛盾的化解起到了铺垫作用,充分发挥了警民联调的合力优势。

收藏】 【打印】 【关闭
Copyright ©2011. All Rights Reserved 闽ICP备07054024号
版权所有:厦门市司法局 办公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
值班电话:0592-5289000,3759000 值班室传真:0592-3759168 办公室传真:0592-5289300
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咨询电话:3759082 3759055 3759017 3759053 3759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