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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岁女孩遭车碾压截肢 多方协调解决终获赔偿
<调解过程>2012年9月8日,海沧区东孚镇某村年仅8岁的小女孩郭某,在该村路口与厦门某公交公司所属的公交车相撞,造成郭某左小腿截肢。后经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海沧大队认定,郭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的父母对事故认定结果不满,于10月21日在市委党校门口马路中间挂上两条白布条抗议,造成车辆通行受阻。后经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海沧大队重新认定郭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郭某的父亲郭某辉不服鉴定结果,拒绝签字,并向公交公司提出了166万元的赔偿要求,但公交公司只同意赔偿66万元。期间,东孚司法所联合东孚镇综治办、村委会等相关人员,多次找郭某的父亲郭某辉进行沟通,交换意见,讲清有事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不能激化矛盾,并于2013年2月26日、4月2日两次组织当事人双方对事故纠纷进行了调解座谈,对受害方家属郭某辉提出让其客观冷静处理问题:一是要尽量争取通过双方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事故纠纷,不要采取上访、拉布条、拦路堵车等过激行为;二是要依法依规客观理性地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漫天要价,影响事故纠纷的解决。通过苦口婆心、耐心细致的交流,郭的态度比之前有所缓和。但双方仍协商未果。 此后,郭某辉多次表示,还会采取拉布条、拦车堵路以及到相关部门上访等方式,争取诉求。 2013年4月17日,按照海沧区领导的指示,区司法局领导约见了郭某辉律师,促其配合做好郭某辉的工作。18日,区司法局领导、东孚司法所所长与郭某辉律师一起做郭某辉思想工作,但郭仍坚持赔偿金必须100万元不松口,并对交通事故的认定也还存在不同意见,认为交警没有调取公交上的监控录像进行取证,拟向福建省交警总队提出申诉。 19日下午,东孚司法所再一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依法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对当事人双方进行细心劝解、耐心说服,双方达成协议:公交公司同意赔偿郭某95万元。4月20日,东孚司法所及时为双方出具了调解协议书。为避免双方反复和落实调解协议内容,司法所引导双方到海沧区法院东孚法庭进行了司法确认。 <点评>本案看似复杂,实则法律关系明确,解决的途径也有法可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郭某及其亲属完全可以依据法律途径来维护其合法权益,但是其却反其道而行,采取上访、拉布条、拦路堵车等过激行为来争取其权益,究其根源,在于郭某亲属对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不服,导致其对政府相关部门产生不信任感,认为无法通过正常的合法途径来维护其权益。如何化解伤者家属心结,并引导其走上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就成了化解该纠纷的首要问题。在此案中,事件发生后,司法所以一方面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及上级部门上报事件的情况,获得上级政府的支持,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合力解决纠纷;另一方面,依托人民调解的优势,及时发动基层调解组织参与协商,从而获得伤者家属的信任。同时根据伤者家属生活困难,确实符合低保条件,则及时联系相关部门为其办理低保,实际解决其困难。通过多管齐下,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使其走上正常的协商解决途径;通过多部门的联和协调,使事件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当前正处于改革的攻坚阶段,一些社会矛盾纠纷多发、复杂,部分民众由于各种原因,会采取过激手段来争取其权益,此时人民调解的优势就凸显出来,其便捷、灵活的调解方式,使人民调解成为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有力工具,充分发挥好人民调解“减压阀”、“消融剂”的优势,确保“第一道安全防线”坚不可摧,对于从根本上消除当事人之间的隔阂,促进社会成员之间的诚信友爱,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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