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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非工伤不肯赔 法律面前显道义
日期: 2014-01-21  字体:

  一、纠纷情况

  2013718晚,黎某在金山街道辖区一厂房上班突然晕倒在车间,该厂管理人谢某立即将黎某送医院。后黎某被诊断为高血压脑出血。导致左半身瘫痪失去知觉,住院治疗两个月,已于99日出院。黎某丈夫陈某请求该工厂承担黎某医疗费用及适当生活补助费用。

  二、调解经过

  729,黎某丈夫陈某找到金山司法所反映黎某现在医院治疗,他为了照顾黎某已无法工作,请求司法所协调厂方先支付黎某一部分医疗费。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分析案情发现,黎某系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黎某这种情况既不属于应当认定为工伤,也不属于视同工伤的范围,预测这种情况该工厂肯定不愿意配合黎某的治疗。司法所工作人员考虑黎某尚在治疗阶段,后续治疗情况不能预见,决定先不与工厂谈论责任承担问题,而是鼓励工厂采取积极主动的方式处理黎某的伤势,主张从人道主义出发劝说厂方先支付一定的治疗费积极配合黎某的治疗,争取早日康复。同时工作人员也认识本案有几点需要调查清楚,即该工厂属什么性质的企业,有没有主体资格;黎某与该厂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几天的连续走访,调查结果有了初步的定论——该工厂有营业执照,是经工商局注册的个体户,主要经营鞋面加工,黎某从2009年就在该工厂上班,遵守该公司的考勤制度,受该厂管理,但至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该厂也未按规定给黎某缴交医、社保。

  经过工作人员与厂方谢某多日沟通,86日,厂方决定先支付11500元的治疗费用,具体责任问题待黎某出院后再做详谈。

  99黎某出院,共花费医疗费33000元,但其左半身依旧瘫痪。随即,黎某的丈夫陈某与厂方代表谢某在金山司法所就此事继续协商,陈某要求厂方赔偿黎某全部医疗费及生活补助费共计41500元,扣掉之前已垫付的医疗费11500元,现厂方须再支付3万元。厂方代表谢某坚持认为黎某本次发病,完全是由于其自身高血压引起,跟工厂没有任何关系,要工厂承当赔偿责任实在没有道理,但工厂愿意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几千元的补助。陈某则坚持认为其老婆身体一向都很好,突然病倒肯定跟工厂环境差、工作压力大有关系。说着说着,陈某的情绪越来越激动,扬言厂方若不如数赔偿,就要把瘫痪的黎某抬到该工厂车间,阻碍车间的运行。厂方对陈某强硬态度顿生反感,扬言不再支付任何费用,调解无法进一步开展。调解员想方设法找突破口,经过讨论,一致认为导致调解陷入僵局的主因在于厂方,只有从厂方处寻找突破口,才能真正以调解的方式将纠纷化解。随即,工作人员找到了厂方代表谢某,并向谢某解释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厂方未按法律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行为存在过错。劳动者黎某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自2009年起,双方就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等费用是用人单位法定的、强制性的义务。厂方未按国家规定为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黎某发生的医疗费用无法报销,厂方理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诉诸法院结果也是如此。另外根据《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录用员工之日起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生效前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的规定,厂方也应该承担黎某的医疗费。经过一番讨论,厂方最终同意承担黎某的全部医疗费33000元。由于陈某紧紧咬住41500元不松动,谢某经过请示,同意厂方再支付黎某一个月工资4500元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助,金额共计37500元。经过再次对陈某进行协调,陈某终于作出让步达成一致调解意向,并于2013114日在司法所的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书。

  三、调解结果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双方一致认为黎某突发脑出血导致瘫痪是由其自身高血压疾病导致。工厂支付给黎某37500元,作为对黎某的医疗等各项费用。上述款项包括已支付的11500元医药费,余款26000元在本协议签定后由工厂当场支付给黎某的代理人陈某。至此,这起因非工伤事故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得到圆满的解决。 

  四、点评

  本案例突出特点是职工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且属个人自身疾病,非职业病,定性属非工伤。对此类案件企业往往以不属工伤为由,主张不需承担责任。根据《劳动法》的立法本意,用工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强制性的义务,结合《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员工之日起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生效前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因企业未按规定缴交社会保险而引发的医疗费无法报销的问题,均应由企业承担。本案能够成功调解的关键:一是工作细致,能充分掌握情况;二是善用法律,义正辞严抓住要害;三是充满正义,维护权益尽心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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