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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玩耍偶受伤 各人过错各人担
日期: 2014-01-21  字体:

  一、纠纷简介

  201356下午,厦门市骏远物业有限公司经理陈琴女士来到我所请求调解一起幼童在小区内玩耍,不慎被土头垃圾划伤的纠纷。经了解,2013 315日下午5时许,邓博文(4岁)在外代小区(厦门市骏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玩耍时不慎被吕俊平按照物业要求堆放于草坪上的土头垃圾擦伤,因医疗、营养、伤痕治疗等费用与吕俊平及骏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生纠纷。

  二、调解经过

  57上午,邓博文母亲王云及其爷爷到我所进行调解,而吕俊平与骏远物业有限公司则委托陈琴到我所进行调解。在调解之前,调解员观看了事发当天下午的录像,同时也向邓博文母亲王云了解情况。经过向双方进行询问,调解员了解到,当天下午邓博文由奶奶接回家小区后,奶奶上楼放东西,只留下邓博文一人在小区里玩耍,录像可以看到邓博文在业主吕俊平放置的装修垃圾附近玩耍,但他离开时并没有异状。而邓博文的母亲王云称,当天晚上十点多才发现邓博文的腿受伤。经询问王云和陈琴双方,业主吕俊平堆放装修垃圾的地方是物业指定的垃圾堆放地点,但当时并没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王云认为邓博文受伤物业公司和业主存在过错,向物业公司和吕俊平索赔包括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一万元。但陈琴认为录像并无法证明邓博文受伤是因为吕俊平堆放的装修垃圾所致,王云的要求没有道理。调解员对双方进行劝解,毕竟都是邻居,这一事件能够得到和平解决才能够维护和睦的邻里关系。同时调解员也告知王云,她所要求的包括精神损失费在内的一些费用法律上是不能得到承认的,帮助她重新计算了损害赔偿。

  由于双方在责任划分的问题上存在着一定分歧,调解员便在这一方面对双方进行说明。一方面告知王云,家长对于孩子有监护的责任,事发当时邓博文身边没有成年人,家长的监护确实有失职之处,因此家长一方是负有责任的。另一方面我们也告知陈琴,在堆放垃圾的地方应当放置标识,以防有人受伤,在这一方面物业也有失职之处,物业对于孩子受伤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三、调解结果

  最后在一个多小时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双方各负一半责任,由由吕俊平与厦门市骏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支付给邓博文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疤痕治疗费和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贰千肆百伍拾肆圆整(¥2454.00)。协议履行后邓博文家属等确认其就本纠纷的请求权已使用殆尽,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和理由要求吕俊平与厦门市骏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任何与本纠纷相关的法律责任。57日,双方携带相关材料到湖里区法院进行了司法确认,纠纷最终得到了解决。

  四、点评

  本案是包括了物业、业主和伤者三方的纠纷,在这种纠纷中责任的划分显得尤其重要,在调解员向双方解释了双方所存在的失误和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后,问题就能够得到较好的解决。调解中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孩子母亲说明轻微伤害并没有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款项,而根据该案件中实际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对赔偿金额进行计算,约五千元,而因家长监护不力存在一定责任,最终由家长承担了部分责任,业主与物业共同赔偿家长两千四百五十四元。同时,通过法院的司法确认程序的介入,从法律上确认这一调解协议,赋予这份人民调解协议书更高的法律效力,为双方彻底化解矛盾,握手言和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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