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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坠亡引争端 警民联调化纠纷
一、纠纷简介 2013年3月15日一名工人汪为民在湖里区马垅龙舟大厦一层龙舟公司拆卸行车轨道时意外坠落,后送医急救,经抢救无效死亡。3月16日我所工作人员自派出所工作人员处获悉该消息后,及时赶到现场安抚死者家属情绪并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经向龙舟塑胶老板蔡雨露了解,龙舟公司因搬迁厂址,故要拆下位于旧厂址龙舟大厦的行车轨道,于是请废品回收人臧忠华帮忙。臧忠华提出,可以叫人来帮忙拆卸,但清理公司时所产生的废品均由其免费取得,死者汪为民即臧忠华找来的两名工人之一。 二、调解经过 3月17日上午,我所工作人员在湖里派出所就这一事件召开协调会,安抚死者家属情绪,并对龙舟公司法定代表人做思想工作,协调赔偿金额。死者家属要求龙舟公司赔偿200万元,龙舟公司法定代表人蔡雨露认为金额较高,需要时间考虑。在我所工作人员引导下,双方表示愿意于3月18日上午在湖里司法所再次就此事进行磋商。 3月18日上午,双方再次在湖里司法所进行关于赔偿金额问题的协商。我所工作人员对双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双方都要站在对方的立场上进行考虑,相互理解。经长时间劝导,死者家属同意作出适当让步,将金额降低至100万元左右,龙舟公司法定代表人蔡雨露则提出要委托专业律师代为参加调解,目前双方对于主要责任划分问题存在严重意见分歧。3月20日上午,对汪为民于厦门龙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意外坠亡赔偿一案,我所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但厦门龙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雨露未到场,经电话多次联系未果,其妻子明确表示最多支付20万元赔偿款给死者家属,同时,不同意再与对方进行协商,要求走诉讼渠道。双方诉求金额差距较大,均不肯让步,且厦门龙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不愿意再继续协商。 3月21日上午,三十余名死者家属为尽快拿到赔偿款,到市政府静坐上访,我所获悉后立即上报区局,并根据林荣福局长的指示,及时赶到现场劝解,并说服他们到司法所继续与对方进行沟通。21日下午,我所组织厦门龙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继续就此事进行协商,并邀请律师参与调解。经劝说,死者家属同意将赔偿款降低至50万元,而厦门龙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仅同意支付20万元,双方僵持不下。 3月22日我所整合多方力量,从情理法三方面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当晚20时许,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蔡雨露支付40万元给死者家属,3月25日上午我所组织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至此,这起纠纷得以有效化解。 三、调解结果 蔡雨露支付给汪为民妻子李幼华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叁拾陆万捌仟圆整(¥368000.00)。此费用不包括蔡雨露前期已支付的人民币叁万贰仟圆整(¥32000.00)。双方当事人同意接受上述一次性解决方案,协议履行后汪为民的家属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和理由要求蔡雨露支付除了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之外的有关汪为民坠亡一事的赔偿金。双方当事人就此赔偿事宜再无其它争议,本纠纷就此了结。 四、点评 本案是一起充分发挥警民联调作用的案件。对于死亡赔偿纠纷案件,派出所往往首先接触,派出所工作人员及时将情况告知司法所,能够及时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调解时民警在场也起到了维持秩序的作用。本案中双方对于赔偿金额的认知差距较大,调解员一方面根据法律法规计算出比较合理的赔偿金额,由于汪为民为蔡雨露临时雇用,因此在调解中未适用工伤赔偿,而是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出了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三名儿女的抚养费用共计为八十万元,让当事人双方对赔偿金额有初步的认识,另一方面在一个合理的赔偿金额基础上对双方进行劝说,希望双方能够理解对方的难处,在反复耐心的劝说下,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签订了调解协议,纠纷最终得到了化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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