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
员工作业坠地身亡 高效调解平纠纷
日期: 2014-01-21  字体:

  纠纷背景:

  2013620下午1630分左右,何桂某与苏某在厦门某香冷储物流有限公司厂区敲水泥梁时,不慎从三楼顶部坠落。突如其来的事故可吓坏了身边的工友,工友立即通知雇主即包工头黄某兴并拨打120急救电话。经送厦门市第二医院抢救,何桂某于当日下午1705分左右死亡,苏某受轻伤。

  面对突然发生的噩耗,死者家属难以接受现实,连夜从江西老家赶来厦门。死者母亲伤心之至,不把事故赔偿处理好绝不火化尸体,家属情绪激动,连同亲朋好友聚集了几十个人来到公司厂区声称要给予一个合理的交代,并扬言:“如果不解决,就将尸体抬到厂区,并到区、市上访。”现场情况混乱、甚至与厂区一方产生肢体冲突。

  调解过程:

  面对死者家属如此规模的阵势,公司方焦急的向侨英街道调委会寻求帮助,司法所获知信息后第一时间急速赶赴现场。调解员耐心安慰死者家属及其亲朋好友,做好他们的安抚稳情工作,劝说他们要克制情绪,按照法律规定协商冷静处理问题,同时也明确告知双方激化矛盾造成冲突的法律责任和后果,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

  在确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属依法受理调解范围,侨英司法所与侨英派出所、街道安监部门相互配合,立即组织了调解。经了解,该工程系包工头黄某兴所承包,共计六个水泥粱,而后由黄某兴再转包给死者何桂某。死者家属提出,死者何桂某是家里的顶梁柱,上有两位老人、下有两岁的小孩,都是依靠何桂某一个人抚养,家庭生活压力较大,现在人既然已死在了厂区,那么厂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若不赔,会用自己的方式解决,甚至会天天来厂区闹。赔偿金额不能低于“厦门BRT公交起火案”赔偿金额,张口就提出了赔偿100万元的要求并丝毫不肯让步,这与黄某兴预期按工伤保险提出的50万赔偿金相差甚远,由于差距实在太大,双方僵持不下,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面对双方剑拔弩张的情势,调解员指出,“索要赔偿须有法律依据,是否赔偿、如何赔偿要依各方对死亡结果是否存在过错责任以及责任大小而定,并非简单的赔与不赔;倘若没有依据,最终往往是互相推诿责任,拖延时间,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司法所调解员先把几年来发生的类似案例的处置情况对雇主黄某兴进行了以案释法,让其心理有了一定的心理准备,同时向死者家属解释了厦门BRT公交起火案由来,劝导死者家属将尸体火化,尽快解决纠纷。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当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死亡补偿费适用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计算标准。调解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农村居民能够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且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的,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因此,死者家属若要支持其主张,必须提供死者在厦居住满一年的证明。在调解员的督促下,死者家属向对方当事人出示了相关证明。

  此时,调解员在对案情以及双方诉求有了全方位的掌握后,迅速理清调解思路。明确当前的首要任务是要做好稳控工作,及时安抚死者家属的情绪,防止矛盾激化。调解员依靠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多管齐下,协调安排死者家属入住酒店,安排食宿;并积极帮助死者家属取得相关保险材料、解释各种赔偿费用产生的依据等。经过调解员多番沟通,同时死者家属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思考和多方的咨询,期望值也趋于客观实际,表示同意配合调解工作,也表达了希望尽快得到赔偿的迫切心情。一轮轮的商讨,一次次的峰回路转,设身处地、融情入理,历时17天切合实际的调解工作终于使当事双方的差距和鸿沟逐渐缩小,76日下午三点最终双方以人民币98万元达成了协议。调解结束后,双方都对调解员表示了诚挚的谢意。很多在场的亲友都说,如果没有调解员的及时介入、化解纠纷,后果将是不堪设想。一起因意外死亡引发的突发群体性纠纷在调解员迅速反应、有效稳控、灵活处置下高效妥善化解。

  调解结果:

  经过17个日日夜夜的艰苦调解,终于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黄某兴同意向死者何桂某家属支付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及死者何桂某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合计总额人民币98万元;2、死者何桂某家属同意配合黄某兴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并提供所需各种文件和资料;3、黄某兴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支付第一期赔偿款人民币20万元,第二期赔偿款人民币30万元应在死者何桂某家属提供合法继承人公证书、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办理保险理赔所需文件和资料以及签署相关理赔文书当日支付,第三期赔偿款人民币48万元应在死者何桂某家属提供完整保险理赔材料之日起90天内支付。如逾期支付,则黄某兴在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迟延履行金。死者何桂某法定受益人及经公证的被授权人应向黄某兴签署转授权处理赔偿事宜,保险理赔款应归黄某兴所有,理赔款不足以支付赔偿金额的,黄某兴应一次性补足差额给死者何桂某家属;4、死者何桂某家属收到上述赔偿款后,不得因此纠纷再以任何理由向黄某兴或其它方主张任何民事权利,受害人何桂某的其他近亲属也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黄某兴或其它方主张任何民事权利;5、黄某兴支付上述赔偿款项后,双方的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债务关系全部消灭;6、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为平台,多元联动化解纠纷的案例,同时也是一起典型的工伤死亡引起的突发性、群体性纠纷。时间敏感,正好发生在“厦门BRT公交起火案”后一段时间,死者家属提出按照所谓的厦门BRT公交起火案赔偿标注,处置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调解员首先借用法律知识的力量,给予当事人可以信服的法律解释,同时从死者家属的角度考虑,设身处地为死者家属着想,取得死者家属的信赖,循循善诱,把当事人引导到法律框架的范围内来进行协商处理,从而使当事人依法依理解决纠纷,为纠纷的最终化解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保障。

收藏】 【打印】 【关闭
Copyright ©2011. All Rights Reserved 闽ICP备07054024号
版权所有:厦门市司法局 办公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
值班电话:0592-5289000,3759000 值班室传真:0592-3759168 办公室传真:0592-5289300
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咨询电话:3759082 3759055 3759017 3759053 3759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