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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纠纷四处奔走 人民调解尽显情、理、法
2012年07月08日,对于秦某兄弟二人来说是一个悲痛日子,因为几天前也就是06月29日傍晚,他们那74岁的老母亲辛苦了一辈子,本该在家颐养天年,可是一场车祸的发生,最后抢救无效死亡。秦某兄弟二人在怀着悲痛的心情下办完了母亲的后事。 讨说法,看见的却是对方那稚嫩和苦涩的面容 2012年12月28日,秦某兄弟二人约到肇事电动自行车司机曹某一起来到思明区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申请调解,在他们进入交调委大厅的那一刻开始,我们看到情绪激动的秦某兄弟二人一直在对一个面像稚嫩的少年斥责着,要求对自己母亲的死亡负责,要求赔钱,时而推扯一下少年,而那少年则是两眼红肿,目光无神,言语表达中带着哽咽,像是一个无助的孩子,眼神中似乎在表达着谁能帮帮我。担心双方矛盾的激化,工作人员立即上前将他们分开,分别稳住双方的情绪,了解事情的经过。 秦某兄弟告诉调解员:1、2012年06月29日18时,司机曹某驾驶无牌电动自行车与正在横过机动车道的颜秀霞发生相撞,致使颜秀霞受伤,后经第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过交警的认定此事故曹某负主要责任,颜秀霞负事故次要责任;2、秦某兄弟二人要求曹某承担母亲的抢救费用及30万元的赔偿金;3、事故责任方曹某仅仅是一个2012年6月7日刚刚年满16周岁的孩子。 死者家属秦某兄弟二人提出赔偿要求,而事故责任人曹某则是一言不发的坐在椅子上发呆,没有说30万的赔偿金是太多,还是可以?从他的眼睛肿中我们似乎可以看到没有落下的泪水,这一幕在别人的眼中似乎是一群成年人在逼迫一个孩子,看见孩子面色发白,调解没法进行下去,交调委的工作人员快速调整调解方案,将双方当事人分开进行调解。在和死者家属的谈话中主要围绕围绕本案的法律关系、赔偿项目、标准进行调节。在和责任方曹某谈话中,工作人员采取步步为营的方针,一方面怕伤害到曹某尚未完全成熟的心灵,另一方面需要从曹某的口中了解一些情况,经过很长时间的劝说,调解人员和曹某的一段对话中得到一些信息。 调解员:你能和阿姨说说你的问题么? 曹某:不知道怎么说。 调解员:你愿意赔钱给对方吗,他们要30万。 曹某:愿意,我撞死人了,可是我没有钱了,真的没有钱了。爸爸已经借了8万5仟元给他们看病了,现在借不到了。(声音哽咽着) 我们可以想象的到曹某内心的痛楚,曹某的压力有多大。在交调委的工作人员对曹某的进行一番心理调节后,双方当事人从新回到了谈判桌上,曹某向死者家属述说了自己没钱的情况,但是死者家属不能接受这样的结果。案件一度陷入僵局,事故责任方愿意给钱,但是没有能力承担这些费用。看到内心深受折磨的曹某,最后交调委的工作人员送走了曹某。和死者家属协商这笔费用的问题,最后秦某兄弟二人认为可以由曹某的监护人承担。考虑到死者家属的心情,虽然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最后交调委的工作人员还是决定去拜访一下曹某的家人。 讨赔款,看见的却是由一位伤残老人支撑的家 2013年1月4日死者家属在交调委的工作人员陪同下一起驱车前往曹某的家中去拜访曹某的家人,在前往的途中秦某兄弟二人表示如果曹某的家人不愿给钱就要起诉,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可是当车到曹某家门口的时候,所有人都沉默了,工作人员看见的是曹某和一位残疾的老人在家,老人走路一瘸一拐的向门口走来,我们看到老人大约有六十几岁的样子,右腿受过伤,走路不太稳,右手活动也不太灵活。当工作人员说明来意时,老人家面色难堪,老人家是曹某的父亲,是一位残疾人。曹某父亲说:因为家庭困难致使曹某没有办法完成学业,只能被迫出门打工挣钱贴补家用。然而这一起交通事故曹家本已经家徒四壁,现在又雪上加霜。为了能给对方当事人凑足抢救费,亲戚朋友能借的都借了,心急火燎的曹老汉再也借不到钱了。当所有人听到这时,大家都沉默了。最后还是秦某兄弟二人无奈的说:那也不能什么也不理赔给我们吧?曹某的父亲最后只能说能不能慢慢的给、分期给?没有人去回答曹某父亲的话。案件发展出乎所有人的预料,眼见调解再也无法调解下去,调解员对整个案例进行梳理分析:双方对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没有争议,案件的调解关键是事故责任方曹某有没有能力拿出应付的赔偿款,调解员改变策略,集中力量做死者家属的思想工作。考虑到曹某家庭实际情况和曹某的今后人生道路,调解员提出调解意见并希望秦某兄弟二人能认真考虑:1、要使死者家属及时得到赔偿,心灵得以安慰;2、也要让事故责任方曹某在成长的路上得到一个教训;3、更考虑事故责任方的家庭情况和让一个已经走向社会的少年有点希望和信心。最后秦某兄弟二人进过一番的讨论和交谈提出的赔偿条件:1、曹某赔偿死者颜秀霞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情书办理丧葬事物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祥光费用总计125000元,扣除曹某已经支付的85000元的医药费,曹某还需支付给死者家属40000元。考虑到曹某一次性支付40000元存在困难,秦某兄弟二人表示同意曹某于2013年11月25日之前将余款40000元分期偿还。并谅解曹某的过错。 2011年1月5日,风和日丽,阳光明媚,秦某兄弟二人约到曹某的父亲来到了思明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办事大厅,签订了调解协议。临走时,曹某的父亲热泪盈眶地与工作人员一一握手,情绪激动的连声感谢……。交调委工作人员的努力,一方面避免矛盾纠纷的激化升级,使死者家属及时得到赔偿,心灵得到安慰;另一方面给他们的家庭减轻了很多负担,更给自己的孩子一个机会。 热情服务,促纠纷平息、尽显人性的真、善、美 【案件点评】这是一起典型的意外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由于责任方曹某在事故发生时刚年满十六周岁,没有能力履行赔偿款。为了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在双方当事人第一次调解陷入僵局时,调解员抓住案件解决的关键点,主动找到了责任方父亲,了解他们家庭情况及赔偿能力,面对这个一贫如洗的家庭、仅靠责任方曹某在外打工以及父亲在老家务农,父子两人微薄的收入来支撑整个家庭生计的情况下,我们的调解员迅速地调整思路,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较好地把握了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加强引导,把本次调解的重点转为协调双方关于赔偿款数额以及赔偿款的履行方式,最终双方都作出让步并达成一致意见,有效的化解了本次矛盾纠纷,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其次,责任方曹某及其父亲在面对死者家属时,态度诚恳,积极配合调解工作,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第三,死者家属考虑到责任方家境确实贫寒,履行赔偿款实属不易,愿意牺牲一些自己的利益,从人道主义考虑适当降低补偿金额,给了曹某一个希望,更给了曹某家庭一个希望。 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在处理这起纠纷时,最关键不仅仅是援引法律法规,而在于从实际出发,以人为本,分析事实,从而实现定纷止争和维护社会和谐的效果,尽显人性的真、善、美,这也是我们调委会一直不断追求的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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