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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调解与尊重民族习俗并举 拉面馆经营纠纷和谐落幕
2013年2月2日,在演武路63号之七回民西北拉面馆开店的马有军正在做生意,突然门外一阵喧哗,以马胡赛尼为首的一帮人,抬着一个植物人到店里要求其承认参与打伤人事件,所开拉面馆也影响了他们生意,要求赔偿损失。双方各自聚集了十数人,肢体冲突一触即发。时值全国两会既将召开之际,当事人都是回族,事关少数民族政策,街道调委会主任、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至现场。 由于在短短两百米范围内存在两家西北拉面馆,剧烈竞争导致双方摩擦冲突时有发生,这次冲突直接导致双方矛盾升级,调解人员认识到一旦处理不好,涉及到的当事人全部都是回民,又是两会敏感时期,极有可能引发不稳定事件,损害厦门“文明城市”的形象。为尽快化解该起纠纷、维护好厦门的城市形象,厦港街道调解委员会综合分析形势,果断采取了三项调解措施:一是迅速成立由陈光滨、王秋萍、许长忠、姜秋月四名调解骨干组成的调解小组,对该起纠纷进行了专业剖析;二是尊重少数民族习俗,邀请青海化隆县驻厦办及拉面馆协会介入调解,对双方争议点“500米之内不能有两家店面”(拉面馆协会公约)进行厘清,统一思想认识;三是从“情、理、法”各角度做好纠纷各方思想动员工作,劝慰马胡赛尼方肇事者已受到公安机关处罚,此时无端怀疑马有军参与打伤人事件不能成立,不利于事情解决,虽然马有军确属无证经营,其也从内部团结、后续经营环境不好难做生意等各方面综合考虑退出经营,愿意将拉面馆盘给对方。 调解人员日以继夜,不断攻坚,从双方产生冲突,到调解出现曙光,调解人员趁热打铁,放弃休息,努力撮合双方就店面转让的最终价格达成一致。但马胡赛尼方因其弟成为植物人,一直怀疑对方有参与,情绪激动,转让价格卡在35万元,始终不愿提高,而马有军认为自己确是冤枉,转让价格应符合市场行情,认为非60万不能转让,双方价格差异太大,谈判几成僵局,然峰回路转,功夫不负有心人,马胡赛尼方终于理解到可向肇事方要求民事赔偿,事情应分开解决,又经调解人员反复协商,双方一致同意45万转让费,3月2日,达成三点书面调解协议:1、马有军同意将位于演武路63号之七西北拉面馆的店面以人民币45万元转让结马胡赛尼;2、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时间在任何地点滋事扰乱辖区安全稳定;3、如有一方违反并违背协议约定将承担一切的法律后果。马胡赛尼当场支付人民币现金15万元,余额30万以转帐形式支付完成,3月8日回访,马胡赛尼表示已经接手店面,正内部整理,过二三天就会正式开张营业了,这起纠纷终于和谐落幕。 总结调解经过,有两点有益启示。 一是多方联动调处。区政法委郝平付书记亲临现场指导处置,街道领导、碧山派出所、厦港司法所、沙坡尾与下沃两社区、青海化隆县驻厦办都参与调解,大家各司其职,合力拆除威胁社会和谐稳定和民族团结的“定时炸弹”,避免了由一般经营纠纷演变成恶性治安案件。调解中首先肯定了对双方远离乡土到厦门经商开店,一方面让厦门人民品尝到青海独特民族风味,丰富了饮食文化;另一方面也能创业致富,解决自身生存之路的欢迎和支持。但同时也告诫经营上的纠纷要协商解决,以抬植物人上门闹事的方式解决是不法行为,容易酿成恶性案件,严重影响社会安全稳定,作为政府有责任从严打击。其次,派出所和社区工作人员还作为第三方,承担起验收物件,清点不动产、保管店面门锁、现场移交的责任。再次,司法所主持调解,并将双方权利义务用书面证据固定下来,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确保了调解结果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二是尊重少数民族习俗。本案纠纷当事人均是回民,在调解时除了依法依规调处外,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民族风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民族信仰,确立调解思想基础,稳定回民调解情绪,营造良好的调解氛围。鉴于回民在聚集地就有阿訇指导解决纠纷的风俗,本案中我们及时协调邀请了驻厦办及拉面馆协会介入调解,在补办手续继续经营、转让店面及价格等方面他们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应该说,该起拉面馆经营纠纷的圆满解决,不仅确保了敏感时期辖区稳定,维护了法治厦门的良好形象,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凸显了街道调解委员会在调处少数民族经济纠纷的独特作用,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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