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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认定是关键 是否工伤区别大
【案情简介】 李某(男,河南省信阳市人)系厦门同安工业集中区某公司员工,于2012年12月8日早晨7点骑摩托车上班途中(同集路西柯路口处)与陈某(男,贵州省印江人)停在右侧机动车道的助力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李某当场死亡。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死者父母在接到噩耗之后连夜从河南信阳赶来厦门,与同在厦门同安务工的李某妻子钱某汇合。痛失家中顶梁柱的一家人沉浸在极度悲恸中,看着年幼的双胞胎孩子,一家人更是悲从中来。同安工业集中区调委会主任陈荣裕接到申请人请求,立即将相关信息汇报给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叶永明常务副主任,并联系法律服务工作站律师及调委会工作人员到位。一方面安抚死者家属情绪,避免家属做出过激行为;另一方面摸清纠纷事实并研究解决方案。调解室里充斥着家属撕心裂肺的哭声,死者母亲杜某更是一再哭喊“还我儿子还我儿子”,悲伤的气氛让在场人员无不动容,但人死不能复生,当务之急是要着手解决死者的身后事,保障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 【调解过程】 该起案件涉及工伤认定、赔偿依据等难题,刻不容缓,调解人员引导死者家属和公司代表前往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在工伤认定通知书下发前的几天,死者家属认为事故原因是公司方强制周六加班,要向公司方讨说法,而公司方则认为事故是因为李某个人在酒后驾车引起的与公司无关,双方各执一词,情绪激动。为避免过激群体事件发生,调解人员约谈双方当事人理性处事不要因冲动而耽误正事。 在此期间,和李某摩托车发生碰撞、负交通事故次要责任的陈某觉得自己停在路边无缘无故被撞坏,导致手臂骨折及车损其损失费用应由对方承担。这是陈某的合法权益,但死者一家属实在无暇顾及。调解人员开始做陈某的思想工作,经过调解人员的耐心劝说以及本着死者为大的准则梳导工作,陈某暂时放弃了索赔事宜。 工伤认定书终于下来,由于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不纳入工伤的范围。因此,该案李某的死不能算是工伤。这无疑增加了调解工作的难度,调解一度陷入两难境地,家属得知这个消息后更是无法接受,死者母亲甚至昏厥过去,调解人员赶忙将其送往厦门市第三医院救治,幸好并无大碍。 “提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复议申请吧!”法律服务工作站律师的一句话点醒了众人。说干就干,调解人员再次点燃了激情卯足了动力,赶忙通知死者家属和公司代表备齐相关材料,提出了书面复议申请。然而,复议结果维持原交通事故认定的结论。但死者家属仍坚持认为参照工伤赔偿是最好的办法,通过调解人员对《工伤保险条例》解释说明,家属最终认可了可以依照非工伤来补偿。 【调解结果】 虽然双方都已同意依照非工伤补偿进行调解,但争议仍然存在。家属认为就是公司强制要求李某周六加班,才导致了该起事故的发生,公司应该承担大部分的责任。公司代表则认为公司管理规范,排班时间合理合法,不存在强制加班情况。调解员查看了公司的日常排班安排,走访了死者的工友,了解到公司确实不存在强制加班情况。经过调解人员多次对双方当事人细心规劝,双方最终又一次坐到了一起,家属与公司在非因工死亡标准内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共同确认李某为非因工死亡; 二、公司同意在扣除之前为死者家属提供的住宿和伙食费外再一次性支付死者家属人民币壹拾叁万元(¥130000元),该款项包括厦劳险[2001]7号文件规定的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及直系亲属救济费、人道主义补偿等,但应扣除死者家属于2013年2月4日向公司所借的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现公司实际应再支付的数额为人民币壹拾壹万元(¥110000元); 三、公司同意为死者家属提供的住宿、伙食至2013年2月25日之前的相关费用; 四、死者家属因处理死者丧葬事宜及往返交通所产生的费用等均由死者家属自行承担。 至此,此次纠纷处理画下了一个圆满的句点。 【案例点评】 本次案件是工伤和非工伤认定与否,决定赔偿标准不同的典型案件。自2011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强化了责任意识,规定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以上”的交通事故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主要是引导职工群众高度重视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对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醉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的范围。因此,本案中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无法认定为工伤,赔偿标准也就无法按照工伤赔偿标准进行赔付。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本案中企业方积极配合调解人员工作,协助死者家属进行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申请,主动给予员工家属经济借款,折射出该企业在维护和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上人性化的一面,值得赞赏。 透过本案的调解过程,展现了调委会调解工作“有所作为”的指导理念,根据案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能动性,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协调当事人双方,迅速有效的促成和解,发挥了调委会在园区调解工作和创建和谐园区的重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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