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加入收藏 | ![]() |
返回首页 |
![]() |
明析法理 化解纠纷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7日下午5点左右,李某州与厦门正添福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添福家居”)经口头协商,在自家土地建一间厨房,租赁给厦门正添福家居有限公司使用,然而李某州在安装厨房风扇开关时,不慎触电,经“120”抢救无效死亡。之后,李某州的家属认为正添福家居应该负主要责任,与该公司就赔偿事宜产生纠纷。 【调解过程】 7月10日,新民司法所受理了该起纠纷。一开始,由于公司负责人到外地出差未能及时出面协调解决,死者家属情绪激动,要讨说法,与该公司现场经理僵持不下,双方矛盾一度恶化激烈。调解人员在了解事实情况后迅速介入,安抚家属情绪,劝说家属要冷静、理性,引导双方回到调解桌上来解决问题。于是,双方在调解人员的耐心劝说下,同意到人民调解室坐下来调解。而后正添福家居负责人也及时赶回,亲自出面参与调解。调解伊始,死者家属坚持认为正添福家居与死者形成雇佣关系,正添福家居应该对死者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提出100万元的赔偿要求,并表示,少一分钱都不同意。而正添福家居显然无法接受此索赔要求,坚持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只同意在人道主义上补偿5万左右,双方存在严重分歧。并且由于死者一方系三峡移民,对本地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存有一定的不信任感,便在调解的同时组织亲朋好友到区政府去上访,而这种聚集在区政府门口闹的“上访”行为明显违反了调解程序。调解人员在了解情况后真诚与死者家属进行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一番耐心的劝导下,终于稳定了死者家属的情绪,把双方劝回到调解桌上。 经过调查,调解人员了解到:李某洲懂得一定水电安装知识但是并没有取得电工资格证。在原先的口头约定中,李某洲只是承诺搭建一间厨房。厨房搭建好后,正添福家居自行买来水电材料,然后跟李某洲说,“反正你会,就帮我们把水和电接起来”,并承诺在完工后另外支付安装费用。李某洲表示同意,自行携带工具前往安装。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形成的是承揽关系。只是,正添福家居将水电安装工作交付李某洲之前,并没有实际核实李某洲的电工资质,在这一点上存在一定的过错。调解人员为此耐心向死者家属解释不同法律关系之间的区别,告知他们提出的赔偿金额要依法依据。考虑到死者是家庭唯一的经济支柱,且父亲存在严重智力障碍,调解人员建议正添福家居在赔偿金额上适当给予倾斜。 【调解结果】 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厦门正添福家居有限公司同意一次性赔偿死者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万元,款分别于死者火化之日先支付20万元,火化之后10日内再支付余款15万元。双方不再有其他争议。而后由于正添福家居资金周转困难,死者家属同意将余款延期到8月20日付清。至此,此次事件得到圆满解决,有力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点评】 现实生活中,尤其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承揽和雇佣都是提供劳务的形式,发生纠纷时,很容易混淆两个法律关系。因此,如何区分承揽和雇佣往往成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争议的焦点。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区分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可以从多角度进行分析。第一,从主体角度看,雇佣关系为一般民事关系,其主体没有特殊性要求,受雇人必须亲自完成雇佣劳动,不能再雇佣他人。而承揽关系为商事关系,其主体一般为商事主体,尤其是承揽人一般要求其具备特殊的技能、工具甚至资质等,必要时承揽人可以雇佣工作人员。第二,从利益关系看,一般的,因承揽人具备特殊的技能、工具甚至资质等,故承揽人的报酬利益高于受雇人的报酬利益。而根据高风险高收益的原则,受雇人不承担结果不发生之风险,而承揽人则应自己承担承揽工作过程中的风险。第三,从工作性质看,雇佣关系中所从事的工作,多为劳务,至于该劳务是否达到雇佣人预期之结果,并非所问,即雇佣关系建立后,受雇人按约定付出了劳动,就应当获得报酬,无论雇佣劳动是否取得实际效果。而承揽关系中所完成的工作体现为成果,承揽人只有按照约定提供了工作成果,才能取得报酬利益,否则即便承揽人付出了劳动,也不能索要报酬利益。本案中,水电安装这种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工作不是普通人都可以进行的,必须掌握熟练的水电安装知识,持有电工资格证。此外,从事这种工作要求配备一些特殊的工具,如管钳、切管剪、电锤、斜口钳、万用表等。而且。实践中,此类工作完成后须通水通电验收才能取得相应的工作报酬。综合实际情况,调解人员认定双方形成承揽关系。 在确定法律关系后,就涉及到双方的责任划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二者采取了不同的归责原则。雇佣关系适用无过错原则,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或遭受人身损害,不论雇主是否尽到合理义务、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雇主可以对过错人行使追偿权;承揽关系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正添福家居将水电安装工作交付死者之前,并没有实际核实死者的电工资质,在这一点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而言之,不同关系的当事人在实体权益、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正确进行甄别显得尤为重要。 |
Copyright ©2011. All Rights Reserved 闽ICP备07054024号 版权所有:厦门市司法局 办公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 值班电话:0592-5289000,3759000 值班室传真:0592-3759168 办公室传真:0592-5289300 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咨询电话:3759082 3759055 3759017 3759053 37590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