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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化解 维护一方和谐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19日下午3时许,73115部队车队从永春回部队的路上,刚出深格隧道下坡路段时,因雨天路滑怕撞上前方车辆,73115部队车队后方的车辆因此急刹车并向左打方向盘,后方骑摩托车的吴某与陈某夫妇由于车距较小来不及躲避撞上了部队的车辆。事发后73115部队随行的救护车马上把陈某送到他们部队医院,同时将陈某的摩托车送去维修。事后双方当事人因赔偿事宜产生纠纷。 【调解过程】 司法所接报后立即组织调解员前往现场了解情况,经调查、了解,陈某的摩托车在刚出隧道的时候就开始超越部队的车辆,之后就一直行驶在部队车辆之间,陈某有3次欲从事故车辆左侧超车但没成功,直到前方事故车辆紧急刹车,致使陈某的摩托车来不及刹车撞上事故车辆的左后灯。陈某认为事故责任在于部队方,因此要求部队方一次性赔10000元作为医疗费用,并要求部队方承担摩托车维修费用等。而部队方认为村民群众受伤是事实,但陈某也有错,在当时天气不佳,视线不好的情况下,他还一直想要超车而且没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给予一定的赔偿是没有问题的,但不能漫天要价。在详细了解事情的经过后,调解员就陈某提出的诉求耐心做其思想工作,详细的向其分析有关的交通法律法规: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在此次事故中陈某确实没有保持安全距离才会造成追尾,主要责任在于陈某。经过调解员长达7个小时耐心、细心的讲事实,讲过错责任,讲法律责任,陈某意识到自己的过错,但要求73115部队给予医疗费补偿5000元,73115部队认为陈某提出的补偿较为合理,表示愿意接受,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 【调解结果】 经调解员的不懈努力, 73115部队一次性补偿陈某人民币5000元,损害的摩托车由73115部队负责维修,另外陈某自行回家休息,陈某前3天的用药费用由部队支付,待陈某的伤口需要拆线时,由部队医院提供免费拆线服务,一场纠纷就此平息。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以及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此纠纷中当事人陈某在隧道口就想超车,本身就是违法。当时下雨,在视线不佳的情况陈某不但没有减速,而且还加速想要超车,同时没有保持安全距离,从而发生追尾,在此事故中,陈某存在过错,他想将自身过错责任都推卸至73115部队。对此调解员对陈某进行思想教育,耐心的向他讲事实、讲过错责任、讲解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让其意识自身错误。另一方当事人73115部队的车队负责人表示只要陈某提出合理的要求,他们可以从人道主义给予补助,从而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 从此纠纷中我们也看到村民有关交通法律法规的法律知识较为淡薄,在今后的法制宣传活动中,我们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与教育,并以案释法,引导广大群众增强这方面的法律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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