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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工人意外身亡 依法调解平息纷争
近年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有发生,此类纠纷具有双方意见分歧大、情绪对立性强、易引发群体事件等特点,因此,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中要及时定性定责,及时控制双方的情绪及行为,及时对双方的情感、法律等的引导,得以保障纠纷快速准确地化解,维护社会和谐安宁稳定。 【纠纷背景】 2013年8月18日上午8点20分许,潘涂社区内发生一起,建筑工人邱某在为潘涂村某村民修建房屋时,不慎从六楼坠落致死案件,现死者家属叫来了大量亲朋好友,情绪非常激动,及有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得知此消息后,司法所叶所长来不及多想,赶忙通知工作人员及潘涂边防派出所民警一起前往现场了解事故原因,安抚死者家属情绪。经了解,邱某是贵州籍民工来厦打工多年一直从事建筑行业,2013年8月18日,邱某受包头刘某雇佣在西柯镇潘涂村前宅某工地上班,当时工地上有三人,一人在一楼用铁锹将沙子装到斗车里面,然后用吊机吊到六楼,邱某在六楼负责接运,还有一位在工地八楼上面按动吊机的开关,7时许,工人邱某因没有做好安全措施,不慎从六楼坠落当场死亡。事情发生后,邱某的弟弟组织亲朋好友40多人,围堵在工地周围,要求房东赔偿90万元,但房东称自己经济条件不好,不愿承担赔偿责任,更认为自己对邱某的死亡没有任何法律责任,仅同意支付数千元作为救助金。邱某家属不服,声言如果房东不答应其要求就一直呆在这不离开,绝不会善罢甘休。 【调解过程】 为防止事态的扩展,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西柯司法所联合潘涂边防派出所人员,迅速组织三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积极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调解过程中,叶所长并没有马上搬出法律法规向当事人宣讲,而是从死者亲属的角度出发,关切地询问他们的情况,并表示如果他们愿意向法院起诉我们可以提供法律援助。叶所长真诚地说:“邱某是家中的顶梁柱,靠他来维持家庭的经济来源,他的死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我们非常理解你们此时此刻的心情。换了谁家出了这样的事,谁都会悲痛万分。但是,仅靠激动和吵闹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只有通过正常途径与包头和房东和平协商才能解决问题。调解人员把亲属当作自己的亲人一样安抚,不断开导他们要注意保重身体,调整情绪,慢慢地,亲属们对调解人员从排斥转变为信任。取得死者亲属的信任后,叶所长着手开展调解工作,并引导当事双方提交了《调解申请书》。在调解过程中,三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谁应当为邱某的死亡负赔偿责任。房东认为,建房工程他都已经承包给包工头了,安全责任与其无关,死亡赔偿金也应由包工头负责。而包工头认为,建房业主是房东的,我只是房东请的雇工,不应该承担责任。死者家属听了情绪激动,觉得他们都在推卸责任,声言,如果是这样他们只好先把尸体先抬到政府门口,请求政府给予解决。见此情况,叶所长立即终止调解,分别作双方的工作。一方面先安慰死者的家属们,给家属认真分析利弊,意外坠落死者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让他们充分考虑得失,作出适当让步。另一方面,调解人员明确指出,刘某作为承包工程的包工头,其与死者之间形成雇佣合同关系,与房主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向房东明确指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还有第二款,该款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房东作为发包人,将其建房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刘某,属于选任不当,应当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房东要与刘某共同对死者邱某作出赔偿。 【调解结果】 功夫不负有心人,通过情、理、法对各方做耐心细致的工作,最终三方都做出了让步,在调解人员和所有参与人的共同见证下,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邱某家属拿到赔偿款项后,多次向司法所工作人员致谢,至此,西柯司法所成功化解了将要抬尸闹丧的行为发生,有效预防了一起可能因矛盾激化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此件私人建房意外死亡事件宣告调解成功。 【案件点评】 此案的焦点理清死者的赔偿责任问题,死者与包工头之间形成雇佣合同关系,包工头与房主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房东作为发包人,将其建房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刘某,属于选任不当,应当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及时介入调解,迅速地理清了死者的赔偿责任问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告之以法,积极引导当事双方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上,互谅互让,达成了一致意见,最终矛盾纠纷得到了有效化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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