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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财产引发相邻之争 人民调解搭线手足言和
俗话说“树大分枝,儿大分家”。分家是指原来共同生活在一个大家庭的成员,因为子女长大成家等原因,而对原有的家庭财产进行分割,交给分家后的小家庭所有的一种法律行为。在我国农村受经济条件、传统风俗习惯等因素的影响,人们对分家非常看重。因纠纷当事人之间都具有血缘关系、亲属关系,一旦处理不当,就会激化亲人与亲人之间、家庭和家庭之间的矛盾,给社会造成不稳定的因素。在翔安区马巷镇就有这样一则纠纷。 【纠纷背景】 许甲(姐)、许乙(弟)、许丙(妹)是马巷镇某社区一母同胞的三人。年幼时,三人像其他姐弟之间那样感情深厚,若干年后三人先后成家立室。因老许(三人的父亲)去世并未留下任何遗嘱后,三人就位于翔安区马巷镇马巷街XX号四层房屋的继承产生纠纷,经人民法院受理调解该分家一案,第二层归许乙所有,第三层归许甲所有,第四层归许丙所有,第一层由三人共同共有并由三人约定每两年依次享有使用权。在2012年8月份,许丙将其继承所有的位于翔安区马巷镇马巷街XX号的第四层房屋公正给了其哥哥许乙,原本因分家一案到现在本该告一段落了,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却发生了——许允治在三楼的楼梯口做了个铁门并将之锁起,导致许乙无法正常出入至四楼的房屋。两家人因此前的分家矛盾闹得不可开交,纠纷情况愈演愈烈,许乙于2013年8月向马巷司法所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2013年8月27日,许乙步履蹒跚地来到了马巷司法所,司法所调解人员听取了许乙陈述后,走访了被申请人许甲以及第三人许丙,原来在当时老许去世后三人因分家产闹得不可开交,许乙认为许甲与许丙系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没有资格与其分家产,因此想要独自享有其父亲老许的遗产,甚至采取过辱骂许乙的方式,在2012年许丙经公正将四楼及一楼的共有权卖给许乙,许甲认为因许乙经常在深夜故意在四楼置放重物,影响其休息,就做了个铁门并用锁将之锁上,导致许乙无法正常出入。 马巷司法所调解人员在认真分析了事情的原委后,认为调解工作的突破口在于能否打消许乙的旧思想即女子无继承权。调解人员本着搞好姐弟团结的原则,积极化解双方的矛盾,多次召集当事人前来司法所调解,但双方积怨已久,三言两语并不能轻易化解双方矛盾。调解人员在提出的多个方案均被双方当事人否决后,调解人员敏锐地发现双方已经因矛盾已经闹得无法共同居住,因此应当转变调解方向,把工作重点放在了许乙采取什么方式补偿许甲,并让许甲将其所有房产给予许乙这个焦点上来。经过司法所调解人员大量的思想工作,各方的分歧逐渐减小,最后矛盾的焦点集中在补偿的钱上来,调解人员当场迅速将如何补偿形成具体方案,双方心悦诚服的接受了调解人员的意见,最终达成如下人民调解协议:许乙向许甲支付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许甲将位于翔安区马巷镇马巷街XX号第一层和许乙共有的部分及第三层的所有权卖过户给许乙。双方签订协议后,许甲与许乙在全体司法所调解人员的见证下握手言和,姐弟手足二人重新言归于好。 【案件评析】 传统的观念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民间的事自有民间方法解决,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以及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规范民间行为已经成为主流。然而因强制性的分割也引发了分家之后的种种问题,针对分家产生的种种问题,我认为应从如下几方面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 1、加强法律宣传,弘扬团结守法观念。友爱互助一直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邻里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照顾,对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道德观念不强,相关部门要加强法制宣传与道德宣传,促其学法守法,提升道德水平。 2、联合各方力量,及时化解纠纷。充分发挥诉前调解及基层民调组织作用,发动民间有威望的人士和懂得乡土人情、风俗习惯的村干部参与调解,力争把这类案件消化在基层。 3、坚持“能调则调”,力促矛盾化解。本着“宜疏导不宜堵压,宜化解不宜激化”的方法处理纠纷,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明法律法规,让案件当事人无论输赢,都能明明白白,心服口服。 4、完善相关制度,促进公平公正。城市房屋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而农村房屋没有产权证,使农村分家协议的效力和稳定性得不到保障。因而,有必要进一步建立农村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制度。 社会是个大家庭,每个家庭作为其中的一个细胞,其稳定性直接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和谐安宁。我们在处理分家析产纠纷案件时,一定要谨慎从事,力争起到“和谐调解器”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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