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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化纠纷 法律援助解民忧
日期: 2014-01-21  字体:

  案情简介

  2013823,翔安区内厝镇某建材公司混凝土搅拌生产基地发生一起施工意外死亡事故。死者涂某是贵州城南县人,在切割废弃搅拌机时,因搅拌机突然发生转动,不慎掉进搅拌机和铁片的夹缝间导致意外死亡。某建材公司已将废弃搅拌机等废旧器械以招标的形式发包,某再生资源公司以40万的竞标金额中标后,随即以65万的价款转让给林某。林某雇用民工施工班组进行废旧器械的拆除工作,民工施工班组由邵某负责召集。这起纠纷承包关系复杂,牵扯到多方责任人,这类纠纷最不容易调解,往往“顺了姑心失嫂意”,使得这起死亡赔偿纠纷一波三折,调解工作一再受挫。

  承办过程及结果

  2013828下午,10多个贵州籍的务工人员涌向内厝司法所大声嚷嚷,工作人员连忙引领到接待室了解具体情况。来访人员神情激动地讲诉事故的发生经过,不满事发多天后仍无人给予赔偿或慰问,请求司法所提供帮助。死者妻子王某悲痛地说:“老涂死了,抛下我们娘几个,三个孩子,一个还在念小学,一个上初中,大女儿也就普通工人,我打着零工如何养活一大家子。现在家里一分钱都没有了,尸体还在殡葬管理所放着呢,就没有人能给个说法?”

  艰难调解

  工作人员立刻受理了王某的调解申请,当即联系直接责任人林某,让其到场协商解决。林某以抽不开身为由推脱,调解员便以电话沟通的方式调查各方当事人意见。死者家属最初提出赔偿120万的要求,责任方态度强硬地表示无法支付如此高的赔偿金,家属权衡后将赔偿金额降为80万元,

  废弃搅拌机购买人林某一开始同意赔偿40万,之后认为民与施工班组负责人邵某的责任更大,各方责任未能厘清,不同意赔偿。建材公司则认为自己是通过正式招标的方式将废旧器械的拆除工作及所有权一同转让的,不应有责任问题。再生资源公司则以林某已经受让为由,主张免责。民工班组的邵某则说自己只是帮忙召集,并不从中获利,没有理由承担责任。各方互相推诿,调解进行得十分艰难。加上林某逃避不见死者家属,此后更数次联系未果。死者家属便扬言若林某不出面解决问题,将围堵公路抗议示威,让政府部门及时处理。家属的情绪波动大,极有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

  援调相济

  此事引起内厝镇党委政府的重视,多次召集司法所、安监站、综治办等部门商讨解决方案,决定由司法所牵头,介入行政调解力量,尽快让家属得到赔偿。然而,一次性赔偿的调解工作已受阻,内厝司法所立即决定为死者家属提供法律援助,引导各方当事人用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经过工作人员一番耐心的劝说,死者家属才同意司法所的意见:由各方责任人先期支付部分赔偿金,让家属料理死者后事,司法所为死者家属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各方是否有责任以及责任大小由法院判决。

  屡次受挫

  内厝司法所积极与翔安区安监局联系,了解安监局对该事故的处理决定,在得知安监局对林某做出在纠纷解决前暂停拆除工作的处理后,内厝司法认识到时机已到,于是组织各方当事人到场协商。经过三天的斡旋,逐一解释法律关系,详细分析利弊,终于在96日,使各方当事人同意到司法所调解。建材公司愿意为在自己场所内发生的事故先垫付部分钱款,再生资源公司也同意自己转包给无资质的承包人要负部分责任,林某委托律师全权代理,表示可以支付与其他责任人同等数额的价款,邵某则以自己没钱为由不愿垫付。在工作人员的协调下,家属和其他三方同意让邵某以欠条代替,各方先垫付2万元。但是,多方劝说下邵某仍不愿意签字。林某也以自己与民工施工班组是承揽关系抗辩,不同意先于邵某签字。一场持续5小时的调解再次失败。

  司法所不气不馁,继续分头劝说,希望各当事方能以死者为大,先出资安抚家属,最终责任由法院判定,赔偿金采取多退少补的方式,绝对公平公正。910日,司法所再次召集各方当事人,在邵某不愿垫付的情况下,建材公司及再生资源公司各先支付2万元,林某支付2.5万元(包括尸体冷藏费5千元)。调解协议好容易达成,死者家属却在签字时反悔,认为林某是漳州人,只要拆除工程可以继续,便不会再支付赔偿款,即使有法院判决,执行也十分困难。工作人员解释道,之后的执行问题可以在诉讼时采取财产保全等救济途径,事情一拖再拖无法解决目前的经济困境。然而,妻子王某以自己不懂为由不愿多说,女儿则表示自己已经咨询了外地的律师,不愿接受这样的处理结果。因为死者家属对当地司法机关、政府机关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产生的不信任,所以对司法所的调解方案存在种种顾虑,对自身权益能否得到保障的担忧,使调解工作再一次告吹。司法所工作人员基本摸透的他们的心思,再次对家属进行内心解释,并将已草拟好的人民调解协议书让家属带回家,找他们比较熟悉的或比较信任的法律工作者进行咨询,等解开心头的疑问后再来司法所调解。

  峰回路转

  经过两天的考虑,家属又走进了司法所,先是对司法所辛勤的工作表示感谢,接着说明需要法律援助,并愿意接受之前商定的调解协议内容。司法所立即与法律援助中心联系,提出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当即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指派了优秀的援助律师。

  司法所重新整合材料,再次联系各方当事人,肯定各方积极解决问题的心态和勇于承担责任的品质,劝说各方到司法所签订调解协议。913日,调解合意最终达成,三方责任人当场履行先付款。十多天的调解工作终于取得成果。

  王某一家在923日给内厝司法所送来了一面锦旗,上面写着,“人民调解化纠纷 法律援助解民忧”。

  案件点评

  涂某的意外死亡事故,各相关方的责任认定存在争议导致调解产生困境。对建材公司,虽然以招标的方式出包,程序正规合法,但是事故发生在其生产基地内,是否有作业场所安全的责任义务仍待确定;对再生资源公司,其主张与林某是买卖关系能否成立未知,转包给没有资质的拆除废旧设备单位应承担多大责任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在林某以与民工施工班组为承揽关系抗辩,邵某认定自己为介绍人,雇主责任遭到推卸。因此,在责任有无及责任大小难定的情况下,只能放弃一次性解决问题的思路,转而先调解解决部分问题,再为弱者提供法律援助,引导当事各方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让各相关方出于道德因素或者利益考量,达成先行垫付部分钱款帮助死者家属度过经济困境的初步合意,是最佳的调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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