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处室: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厦门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要求,加强对我市法律服务行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厦门市司法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厦司〔2020〕35号)的规定,决定于近期开展2020年下半年双随机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监督检查
1.律师队伍建设情况
主要包括:⑴ 人员数量、素质、结构变化情况;⑵ 组织律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情况;⑶ 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学习和参加职业培训情况;⑷ 开展律师党建工作情况。
2.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主要包括:⑴ 办理业务的数量和类别、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以及业务收入等情况;⑵ 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情况;⑶ 指导和监督律师依法办理扫黑除恶案件、重大疑难案件、群体性案件情况;⑷ 开展案件的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情况;⑸ 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投诉查处情况。
3.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⑴ 建立和实施执业管理制度情况;⑵ 建立和实施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分配管理制度情况;⑶ 依法纳税情况;⑷ 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培训和社会保障基金及其使用情况;⑸ 管理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情况;⑹ 管理分支机构情况;⑺ 管理实习律师情况;⑻ 建立和管理业务档案、律师执业档案情况;⑼ 章程、合伙制度实施情况;⑽ 专职律师人事档案寄存情况等。
4.律师执业情况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⑴ 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⑵ 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⑶ 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⑷ 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⑸ 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⑹ 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⑺ 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⑻ 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⑼ 违反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规则接受委托;⑽ 违反规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⑾ 在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案件指派后,收取当事人交通、住宿等费用;⑿ 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自立名目乱收费;⒀ 为争夺案源进行不正当竞争,包括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⒁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当事人和其他人的个人隐私;⒂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积极主动尽职尽责地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服务质量不高或只收费不服务,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按时出庭的。
5.律师执业范围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况:⑴ 未取得律师执业证而以律师名义提供法律服务的;⑵ 律师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的;⑶ 律师事务所为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出具律师代理合同、出庭函件、调查函件或印制名片等行为的;⑷ 为不符合兼职律师条件的人员办理律师执业证的或专职律师未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
(二)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执业监督检查
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1)检查机构是否存在以下行为:仪器设备(必备)配备是否齐全、能否正常使用;是否依规建立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正常运作;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许可证》;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导致司法鉴定档案损毁、丢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受理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2)检查机构所属鉴定人是否存在以下行为: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或者收取鉴定费;不按委托事项进行鉴定或者擅自增加鉴定事项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
2.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况
检查机构和所属鉴定人是否存在以下行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错误适用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
3.业务开展和鉴定质量情况
检查机构以下情况:各鉴定项目开展情况;执行《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16〕112号)情况;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情况;机构被投诉情况。
4.执业情况
检查机构及所属鉴定人以下情况:专兼职鉴定人数量;鉴定人在岗在位情况;鉴定人办理案件数量;鉴定人被投诉的情况。
5.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情况
(1)检查机构遵守、执行《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崇尚法治,尊重科学;服务大局,执业为民;客观公正,探真求实;严谨规范,讲求效率;廉洁自律,诚信敬业;相互尊重,持续发展。
(2)检查机构所属鉴定人遵守、执行《福建省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崇尚法治、尊重科学、公正廉洁、诚信敬业、及时鉴定、保守秘密、依法回避、诚实经营。
6. 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检查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遵守、执行《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情况,以及本机构业务管理、质量管理、印章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公证机构及公证员执业监督检查
1.公证机构执业活动情况
检查公证机构在执业活动中有无违反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2.公证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主要检查:⑴人事财务行政管理制度;⑵业务管理制度;⑶会议制度及组织管理制度。
3.公证员执业活动情况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⑴ 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⑵ 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⑶ 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⑷ 私自出具公证书;⑸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⑹ 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⑺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⑻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4.公证质量情况
主要检查四个方面:办证程序、适用法律、文书制作、文书归档。具体检查办理公证事项是否符合下列要求:⑴ 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⑵ 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⑶ 适用法律正确,办证程序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⑷ 公证书的内容、表述和格式均无瑕疵;⑸ 公证卷宗归档符合要求;⑹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特别要求。
(四)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监督检查
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具体包括:⒈ 法律援助人员是否完成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需的调查取证、会见、阅卷、调解、出庭及提交辩护词、代理词等办案所必需的工作,完成情况如何;⒉ 法律援助人员是否按时出庭代理或辩护及提交的代理词或辩护词所陈述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⒊ 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有无向受援人收取财物;⒋ 法律援助人员有无拒绝、拖延或无故终止法律援助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⒌ 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的执业行为有无被投诉并被证实有过错;⒍ 案卷材料是否符合《福建省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
(五)基层法律服务所监督检查
1.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情况
检查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财务报表和执业证副本。检查是否存在以下行为:⑴ 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⑵ 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⑶ 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⑷ 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⑸ 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⑹ 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⑺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⑻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⑼ 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⑽ 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⑾ 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⑿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
检查是否存在以下行为:⑴ 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⑵ 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⑶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⑷ 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⑸ 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⑹ 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⑺ 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⑻ 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⑼ 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⑽ 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⑾ 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⑿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⒀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⒁ 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⒂ 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⒃ 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⒄ 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⒅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⒆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⒇ 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21)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二、检查方式和步骤
(一)“双随机”方式
执法检查工作人员以及接受现场检查的法律服务机构均在“厦门市双随机事中事后监管综合执法平台”(下称平台)以随机的方式抽取确定。
(二)监管对象抽取比例
根据《厦门市司法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规定,“随机抽查的比例不低于监管对象总数的10%”。结合各法律服务机构实际情况和近两年检查情况,本次抽查中,监管对象的抽取比例设置如下:
1.律师事务所抽取比例为10%。
2.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抽取比例15%。
3.司法鉴定机构、公证机构抽取比例为20%。
(三)检查步骤
1.抽取检查对象及工作人员
11月9日,经由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工作人员。抽中的检查对象将于当天在我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2.现场检查
11月10日至12月10日,工作人员将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检查项目(附件1)及前文中列明的具体检查内容对检查对象开展现场检查。
3.公布检查结果
检查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在一周内将检查结果及检查情况登记表汇总至审批处。由审批处统一公布在局门户网站,接受社会监督。
三、检查要求
(一)提高认识,合理统筹,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查。各检查小组要提高认识,结合市委全面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意见的内容,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更严标准要求,合理统筹,严格落实,认真检查各项事项,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查工作。
(二)依法检查,规范实施,确保检查各项流程符合规定。各检查小组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依法检查,规范实施,对检查过程、检查结果等要规范记录并做好证据保存。
(三)及时汇总,跟踪监督,确保整改事项落实执行到位。各检查小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梳理汇总,及时上报,加强跟踪,督促整改,确保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到位,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工作。
附件:1.厦门市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厦门市司法局执法检查工作人员名录库
3.法律服务机构名录库
厦门市司法局
2020年1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厦门市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 |
具体检查项目 |
依据 |
备注 |
1 |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监督检查 |
1.律师队伍建设情况; 2.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3.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情况; 4.律师执业情况; 5.律师执业范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四次修正);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司法部令第111号公布,2018年司法部令第142号修订); 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司法部令第112号公布,2016年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 |
|
2 |
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执业监督检查 |
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2.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况; 3.业务开展和鉴定质量情况; 4.执业情况; 5.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情况; 6.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
1.《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4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司法部令第95号); 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司法部令第96号)。
|
|
3 |
公证机构及公证员执业监督检查 |
1.公证机构执业活动情况; 2.公证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3.公证员执业活动情况; 4.公证质量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二次修正); 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 3.《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2号)。 |
|
4 |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监督检查 |
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
1.《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2010年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2010年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3.《福建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闽司〔2014〕282号)。 |
|
5 |
基层法律服务所监督检查 |
1.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情况;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 |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发布,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发布,2017年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
|
附件2
厦门市司法局执法检查工作人员名录库
序号 |
姓名 |
业务处室(部门) |
1 |
赖敬佩 |
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
2 |
吴禾硕 |
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
3 |
游育皆 |
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
4 |
廖慧群 |
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
5 |
曹小鸥 |
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
6 |
林应钦 |
局律师工作处 |
7 |
吴玉玲 |
局律师工作处 |
8 |
黄 频 |
局律师工作处 |
9 |
葛慧超 |
局律师工作处 |
10 |
王 力 |
局律师工作处 |
11 |
李 靖 |
市法律援助中心 |
12 |
陈少章 |
市法律援助中心 |
13 |
甘权仕 |
市法律援助中心 |
14 |
翁小华 |
市法律援助中心 |
附件3
法律服务机构名录库
一、司法鉴定机构 |
||
序号 |
主体名称 |
备注 |
1 |
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 |
合格 |
2 |
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 |
合格 |
3 |
福建正大司法鉴定所 |
合格 |
4 |
福建厦门市中心血站正道司法鉴定所 |
合格 |
5 |
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 |
合格 |
6 |
福建义成司法鉴定所 |
合格 |
7 |
福建尚正司法鉴定所 |
合格 |
8 |
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 |
合格 |
9 |
福建辉跃司法鉴定所 |
合格 |
10 |
福建联证司法鉴定所 |
合格 |
11 |
福建发展司法鉴定所 |
合格 |
12 |
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 |
合格 |
13 |
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 |
基本合格 |
二、公证机构 |
|||
序号 |
主体名称 |
备注 |
|
1 |
厦门市公证处 |
|
|
2 |
厦门市鹭江公证处 |
|
|
3 |
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 |
|
|
4 |
厦门市湖里区公证处 |
|
|
5 |
厦门市海沧区公证处 |
|
|
6 |
厦门市集美区公证处 |
|
|
7 |
厦门市同安区公证处 |
|
|
8 |
厦门市开元公证处 |
|
|
|
|||
三、法律援助机构 |
|||
序号 |
主体名称 |
备注 |
|
1 |
厦门市思明区法律援助中心 |
|
|
2 |
厦门市湖里区法律援助中心 |
|
|
3 |
厦门市海沧区法律援助中心 |
|
|
4 |
厦门市集美区法律援助中心 |
|
|
5 |
厦门市同安区法律援助中心 |
|
|
6 |
厦门市翔安区法律援助中心 |
|
四、律师事务所 |
||
序号 |
主体名称 |
备注 |
1 |
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 |
大中型所 |
2 |
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 |
大中型所 |
3 |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
大中型所 |
4 |
福建合贤律师事务所 |
大中型所 |
5 |
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 |
大中型所 |
6 |
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 |
大中型所 |
7 |
福建嘉禾嘉律师事务所 |
大中型所 |
8 |
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 |
大中型所 |
9 |
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 |
大中型所 |
10 |
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 |
大中型所 |
11 |
福建厦祥律师事务所 |
大中型所 |
12 |
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 |
大中型所 |
13 |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 |
大中型所 |
14 |
福建万石律师事务所 |
大中型所 |
15 |
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 |
大中型所 |
16 |
福建德和联盟律师事务所 |
大中型所 |
17 |
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 |
大中型所 |
18 |
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 |
大中型所 |
19 |
福建同翔律师事务所 |
大中型所 |
20 |
广东敬海(厦门)律师事务所 |
大中型所 |
21 |
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 |
大中型所 |
22 |
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 |
大中型所 |
23 |
福建炼海律师事务所 |
大中型所 |
24 |
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 |
大中型所 |
25 |
福建厦信律师事务所 |
大中型所 |
26 |
福建聚泰律师事务所 |
大中型所 |
27 |
福建丰一律师事务所 |
大中型所 |
28 |
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 |
大中型所 |
29 |
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 |
大中型所 |
30 |
上海明泰(厦门)律师事务所 |
大中型所 |
31 |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
大中型所 |
32 |
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 |
大中型所 |
33 |
福建如浩律师事务所 |
大中型所 |
34 |
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
大中型所 |
35 |
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 |
大中型所 |
36 |
北京昆泰(厦门)律师事务所 |
大中型所 |
37 |
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 |
大中型所 |
38 |
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 |
大中型所 |
39 |
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
大中型所 |
40 |
福建金磐律师事务所 |
大中型所 |
41 |
福建思中律师事务所 |
大中型所 |
42 |
上海东方华银(厦门)律师事务所 |
大中型所 |
43 |
福建闽佑律师事务所 |
大中型所 |
44 |
福建润金律师事务所 |
大中型所 |
45 |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
大中型所 |
46 |
福建绎富律师事务所 |
大中型所 |
47 |
福建道天律师事务所 |
大中型所 |
48 |
福建厦成律师事务所 |
大中型所 |
49 |
北京中伦文德(厦门)事务所 |
大中型所 |
50 |
福建懿茂律师事务所 |
大中型所 |
51 |
上海协力(厦门)律师事务所 |
大中型所 |
52 |
福建成毅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53 |
福建闽台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54 |
福建东融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55 |
福建凯捷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56 |
福建夏理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57 |
福建唯灿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58 |
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59 |
福建乐丰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60 |
福建沅玥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61 |
福建莱宝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62 |
福建鼎科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63 |
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64 |
福建松筠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65 |
福建友通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66 |
福建鹭锴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67 |
福建思泉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68 |
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69 |
福建巽明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70 |
福建问尔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71 |
福建贵禄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72 |
福建品同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73 |
福建契廓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74 |
福建通久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75 |
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76 |
福建若凝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77 |
福建随寸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78 |
福建笃思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79 |
福建其左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80 |
福建鼓浪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81 |
福建蒙福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82 |
福建海罗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83 |
福建众宁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84 |
北京京师(厦门)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85 |
福建安厦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86 |
福建公爵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87 |
福建司泽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88 |
福建君守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89 |
福建法森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90 |
福建汀路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91 |
福建继觉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92 |
福建天构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93 |
福建斯年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94 |
福建斯恩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95 |
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96 |
上海天尚(厦门)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97 |
福建佐德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98 |
福建华群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99 |
福建信圆翔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100 |
福建杜伦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101 |
福建铁马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102 |
福建邦司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103 |
福建多助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104 |
福建众赉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105 |
福建牛京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106 |
福建通高岩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107 |
福建墨矩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108 |
北京惠诚(厦门)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109 |
北京京大(厦门)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110 |
福建永朋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111 |
福建联合信实(湖里)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112 |
福建乾晨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113 |
福建沐航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114 |
福建将白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115 |
福建世平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116 |
福建亘正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117 |
福建尊盛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118 |
福建贵先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119 |
福建刘佩娟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120 |
福建坤发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121 |
福建闽辰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122 |
福建海蜂坤行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123 |
福建鹭明径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124 |
福建令吉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125 |
福建信恩行律师事务所 |
小型所 |
五、基层法律服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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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体名称 |
备注 |
1 |
厦门市银信法律服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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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厦门市新诚法律服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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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厦门市新民法律服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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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厦门市唯典法律服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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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厦门市杏南法律服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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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厦门市振兴法律服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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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厦门市银海法律服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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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厦门市莲前法律服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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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厦门市禾山法律服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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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0年11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