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落实中央、省、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要求,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的通知》(厦府办〔2022〕94号),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公布如下:
主 任:崔永贵 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委 员: 贾国先 市司法局二级巡视员
潘飞舟 市生态环境局总工程师
林昆秀 市公安局法制支队二级高级警长
林日清 市财政局条法处处长
沈 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与规划处处长
陈国荣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处一级调研员
吴美娜 市建设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邹恒胜 市交通运输局民航协调促进处二级调研员
王进峰 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与改革处处长
陈晶晶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四级调研员
林赐文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处长
安 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传教育处副处长
刘 平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郑长星 市医疗保障局第一分局副局长、三级调研员
王光辉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策法规处三级调研员
林仁强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金融稳定处四级调研员
刘连泰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蒋 月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黄健雄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黄邦钦 厦门大学环境与生态学院教授
董慧娟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副教授
陈慰星 华侨大学法学院教授
许翠霞 集美大学海洋文化与法律学院副教授
程国琴 集美大学海洋文化与法律学院副教授
朱树亭 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谢 峰 北京康达(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俊贤 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咏晖 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 娟 福建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 琳 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卓茂考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晓琳 福建捷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永安 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 芬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件: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厦门市司法局
2022年1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咨询工作,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央、省、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改进和完善行政复议工作等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条 咨询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有关负责人担任。
委员由法学理论、法治实务等方面的专家学者担任,包括市直各部门的专业人员、高等院校教师、科研机构研究人员、执业律师等。
咨询委员会下设执行委员会,由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处室负责人和执行秘书组成。执行委员会负责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主要负责与咨询委员会以及委员之间的日常联系沟通、咨询案件材料的发送和咨询意见的收集、反馈,以及委员退出、聘任等,具体工作由执行秘书协调。
执行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执行会议,通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办理情况,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具体措施,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委员列席。
第四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工作或者生活常驻地在厦门市内或者能够通过其他方式履行行政复议咨询职责;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法律素养和较高的社会声誉;
(三)熟悉市情、社情、民情,热心参与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四)专业知识深厚、经验丰富,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专业影响力;
(五)市直各部门的专业人员(包括已退休的专业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高等院校教师、科研机构研究人员应当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律师应当具有5年以上律师执业工作经验;
(六)身体健康,有精力参与案件的研究咨询工作;
(七)未受过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行业协会处分,没有刑事犯罪记录,不存在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情况。
第五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行政复议案件论证会、听证会、集体讨论会等,以书面方式提供咨询意见;
(二)为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等提供咨询意见;
(三)参与行政应诉工作咨询;
(四)参与行政复议应诉理论研究、课题调研;
(五)行政复议应诉其他相关咨询。
第六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进行咨询,独立发表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不当干涉;
(二)查阅相关资料;
(三)列席案件听证会。
第七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履行咨询职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利用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二)不得以咨询委员会委员身份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活动;
(三)不得泄露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不得对外透露案件信息。
第八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聘期五年,经续聘可以连任。咨询委员会委员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审理下列情形的案件,可以提请咨询委员会委员提出意见:
(一)社会影响较大;
(二)案情重大、疑难、复杂;
(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
(四)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
第十条 行政复议案件需征询咨询委员会委员意见的,承办处室应提出拟征询委员的人数、专业领域、时间和征询的方式等具体要求,经案件承办处室负责人同意后将《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送咨询委员会执行秘书。
《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应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争议焦点、提请征询事项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必要时可附有关案件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但不得提出倾向性意见。
第十一条 执行秘书根据行政复议案件承办处室的要求及案件需要,选定征询的委员,具体事宜由案件承办处室办理。召开论证会的,承办人、相关处室负责人等人员应当列席。
第十二条 咨询意见以召开论证会或者单独征询的方式取得。单独征询的,委员应当提供书面意见并署名。召开论证会的,承办处室应当制作论证会议记录,参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论证会一般由3至5名委员参加。
提供咨询意见前,委员可以列席听证会、参加案件集体讨论会、查阅案件卷宗等。
第十三条 委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知识独立提供咨询意见,委员提供的咨询意见一般不对外公开。
委员在提供咨询意见过程中,应当遵守回避制度。
第十四条 委员参加案件咨询、论证、评审等活动,按有关规定取得劳务报酬,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市直部门在职专业人员担任委员的除外。
因案件特殊需要组织其他专家、律师提供咨询意见的,参照咨询委员会委员取得报酬。
第十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可以自行制定工作规则或者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厦门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2年12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