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6:46:05(2017年5月3日厦门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厦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及对福建、厦门工作的重要指示,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机关和市委的决议、决定,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如遇到重要情况,及时向市长报告;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市长商量决定。
八、市长外出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如遇到重大事项或重要问题,主持工作的副市长要及时向市长请示报告。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和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秘书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十、市政府各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对市政府负责。
市政府各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职。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畅通,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健全信用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理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六、加强环境保护,开展环境形势分析研判,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全面推进绿色发展。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八、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按规定组织起草,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十九、市政府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民意,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法规草案、规章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市政府法制机构要说明协调过程,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市政府决定。
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定期清理。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政府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涉外、涉港澳台侨重要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依照《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决策程序规则,把群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三、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财政预决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重大项目投资建设、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等重要事项,在提交市委决策、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或市政府作出决定前,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充分讨论和决定。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并交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做好应急预案,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二十五、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要及时向市委报告。对依法应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报告,主动提请讨论决定。就全局性的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主动与市政协协商。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各区、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二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依规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政策性文件,要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
二十九、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公众权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或各类媒体,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实行市政府重大事项向市委报告制度。市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大改革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策全口径预算草案,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向市委汇报的重大事项,须向市委报告。
三十一、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向市政协通报工作,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同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的联系,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向市政协通报办理情况。
三十二、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及时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核查和及时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重大舆情,市政府及各部门应迅速反应、妥善处置,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布信息。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效能建设,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七、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需要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
三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三十九、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法规草案、审议市政府规章草案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三)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议题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四十、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参加,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列席。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工作情况;
(二)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讨论需要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视工作需要召开,也可结合市政府常务会议安排召开,列席会议的部门和人员名单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议题需要提出,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四十一、市长、副市长按工作分工或受市长委托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需要时,可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召开专题会议。
四十二、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审定。市长因其他事务不能出席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时,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副市长确定。能以专题会形式或由分管副市长开会决定的,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一般应于会前送达出席会议的人员。
四十三、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的,应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的,可在会前提出。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按工作分工由市长或副市长签发;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受委托召开的专题会议,一般不发会议纪要,如确需形成专题会议纪要,报委托的市长或副市长签发。
四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精简和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各部门召开的有关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到会讲话,确有必要邀请的须报市政府办公厅统筹把关,协调安排。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各区、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省、市政府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
各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按上行文的要求,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各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或“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积极配合,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除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求直接报送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四十七、各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公文处理规程分办、处理,重大事项经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批。
四十八、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市长或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其中:
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命令,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人事任免文件和发布的其他重要文件,由市长签署;涉及重大问题、重大政策的出台或调整,或涉及机构编制、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由分管副市长视情况签发或审核会稿后报市长签发;涉及几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重要事项,经有关副市长审核会稿后报市长签发;报送省政府的公文由分管副市长审核会稿后报市长签发;属日常工作的或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视情况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报送国务院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的函件,一般事项由分管副市长签发,重大或重要事项由分管副市长审核会稿后报市长签发。
四十九、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涉及市政府机构编制、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由分管副市长视情况签发或审核会稿后报市长签发;涉及几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重要事项,经有关副市长审核会稿后报市长签发;系市长、副市长批示办理的,经市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系市政府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发文,属日常工作的,按工作分工由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审核、办公厅主任会稿、秘书长签发;涉及工作分工交叉的,经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审核或会稿后,秘书长签发。
五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
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推进电子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研究处理,并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一般不向市政府请示,也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更不得将未经认真研究和协商的问题上交市政府。
属部门负责的事项,其他部门或各区政府应当直接函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接到各单位报送此类事项,直接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作退件处理,需要时可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反馈处理情况和结果。
须经市政府审批的事项,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以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文,文中应注明“经市政府同意”。各部门对确需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发文的事项,上报时,须提出明确要求并说明理由。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各部门收到国务院及省政府的工作部门下发的政策性文件,接到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各部门代表市政府向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协汇报或通报的议题或事项,要按照市政府研究议定的内容进行汇报或通报。市政府未形成决定的,或者尚有争议的内容,必须请示市政府领导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汇报或通报。
五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厦出差、出访、学习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并由市政府办公厅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副市长与相对应的副秘书长原则上不同时离厦外出。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厦外出,应事先提出书面报告,并注明外出事由、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等内容,经分管副市长同意,报市长批准后出行。各区政府负责人离厦外出,经区委主要领导和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报市长批准后出行。
五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国务院“约法三章”,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坚决反对和自觉抵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五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不能按期办结的要主动说明原因;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并做好解释工作。
五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增强党性观念,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
六十二、除上级机关和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参加各种庆典、照相、剪彩、首发首映式等礼仪性活动;一般不为部门和下级的会议活动等题词,因特殊需要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查研究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三、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政府部门及其公务员等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六十四、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六十五、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11月18日市政府印发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厦府〔2008〕3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