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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法制局关于印发厦门市 政府立法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6:47:22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政府立法课题经费管理,根据《厦门市社会科学联合会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社科类课题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厦社科联联﹝2017﹞4号)相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厦门市政府立法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法制局

           2018年3月12日


厦门市政府立法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立法课题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根据《厦门市社科类课题经费管理规定》(厦社科联联〔2017〕4号,以下简称《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立法课题经费,是指对列入市政府立法计划的立法课题,通过调查、研究等方式形成书面研究成果(包括颁布施行的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调研报告)所需要的费用。

第三条  市法制局依照《规定》是政府立法课题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经费的计划、拨付以及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法制局应当在每年市政府立法计划下达后,及时通知相关立法责任单位以及经市法制局确认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责任单位)申报立法课题。

需要申报政府立法课题的责任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法制局提交下列材料:

㈠《厦门市人民政府立法课题申请书》(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㈡政府立法课题工作方案(包括成立课题小组、落实责任人员等)。

责任单位拟委托第三方开展课题调研的,还应当提供委托课题研究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五条  市法制局根据责任单位申报的政府立法课题编制政府立法课题经费拨付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实施。

责任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政府立法课题,且无正当理由的,原则上不纳入政府立法课题经费拨付计划。

第六条  政府立法课题经费按照下列标准拨付:

㈠正式项目6至8万元;

㈡备选项目和立法后评估项目4至6万元;

㈢调研项目2至4万元。

对符合下列情形的政府立法课题,市法制局可以在前款标准基础上统筹增加一定额度的政府立法课题经费,但单个单次立法课题拨付的课题经费一般不超过10万元:

㈠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立法课题;

㈡拟委托第三方开展调研的立法课题;

㈢经市法制局确认的其他重要立法课题。

政府立法课题经费拨付实行总量控制。除特殊情况以外,同一立法课题累计拨付经费总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政府立法课题经费原则上一次性拨付,市法制局可以视情安排分期拨付。

市法制局对责任单位提供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往来收据审核无误后,以转账方式将政府立法课题经费拨付至责任单位。

第八条  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政府立法课题经费,明确经费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将本单位结余的政府立法课题经费一次或者分次用于其他政府立法课题项目。

第九条  市法制局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实地走访、书面调查等形式开展政府立法课题的中期跟踪。

第十条  责任单位应当于每年的11月30日前向市法制局提交政府立法课题成果。课题成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㈠政府立法课题调研报告或者立法后评估报告。未列入立法后评估课题,但属于对法规、规章修改项目的调研报告,应包括立法后评估的内容或者提交单独的立法后评估报告(含电子版);

㈡法规、规章草案或者相应的立法框架(含电子版);

㈢专家等对课题成果的验收评审意见。

对于拟列入下一年度正式项目的政府立法课题,市法制局可以单独组织课题成果验收评审。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立法课题成果,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所提交的政府立法课题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市法制局有权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是政府立法课题经费使用的主体,对经费使用情况负责。

市法制局应当加强对责任单位开展政府立法课题研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行为的,及时督促整改或者告知有权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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