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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厦门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6:44:54

近期,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厦门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和有关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以下简称《纲要)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1626号)的精神,积极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确保如期完成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法治政府建设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省第十次党代会及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福建、厦门工作的重要指示,不断强化“四个意识”,牢固树立和贯彻“五大发展”理念,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进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建设“五大发展”示范市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纲要》确定的各项任务,率先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力争把厦门建成法治中国的典范城市。

(三)基本要求

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政府建设各方面。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扎实谋划和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坚持服务大局,立足厦门实际,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发挥法治对经济社会的引导、推动、促进和保障作用。突出问题导向,增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全面落实《纲要》要求,实行法治政府建设与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相结合,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

(四)核查方法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每年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市法制局每年提出督促检查建议方案,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各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对照实施方案的任务清单和时间进度安排,加强组织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强化工作责任,切实抓好任务落实。责任牵头部门要统筹协调有关分工任务,加强沟通协商,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工作情况;其他责任部门要积极配合,发挥主动性、创造性,形成工作合力。落实分工任务需要增加参加单位的,由牵头单位商有关单位确定。

各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实施本方案过程中,要做到有布置、有督促、有检查,确保工作任务不折不扣地完成。要把贯彻实施分工任务同推动当前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注意研究法治政府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发现有普遍性问题的,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要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开拓进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改革发展破障闯关、推动民生改善和社会公正,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加大放权力度,全面清理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下放含金量高、有利于激发创业创新活力的审批事项,对相同、相近或相关联的审批事项,要一并下放。由基层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直接下放基层管理。

2.进一步精简投资审批事项,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缩小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的范围,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取消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资质资格准入许可。加大取消束缚企业生产经营、影响群众就业创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力度,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3.做好已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及时做好国务院及省取消、下放事项的衔接工作,对确需下放给基层的审批事项,要在人才、经费、技术装备等方面予以保障,确保基层接得住、管得好。

4.对作为审批事项设定依据、当前已不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修改的市级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及时提出修订的意见建议,开展修订工作。

5.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认证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6.推进网上办事大厅应用,实现市、区联动协同办理。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管理,推进事项名称、申报材料、办理环节、办理时限和审查工作细则的标准化,建立环节标准、时限标准、材料标准,推行编码管理,促进行政审批服务公平、公正、高效。不断完善“一个窗口”办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网上办理的体制机制,持续推动“多规合一”工作的开展,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建立健全“一单两库一细则”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7.加快全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实施在线监测并向社会公开,实现省、市、区的纵向覆盖和涉及投资项目管理各职能部门的横向联通。对非涉密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要全部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动项目审批各环节信息全流程联网共享。进一步精简投资项目前置审批条件,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缩短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间,推进投资审批提速增效。

8.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

9.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对必须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坚决切断行政机关与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利益链,推进中介服务行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大力推行权责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

10.在我市已公布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职责配置或上级取消下放等调整情况,及时对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作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指导推动镇(街)权责清单的编制公布工作。根据省里部署,全面推进市、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衔接,统筹推进两单融合。

11.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公布的负面清单,放宽市场准入,各类市场主体可以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

12.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制度,严格执行收费目录清单,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不得执行。

1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且未按规定批准、越权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一律取消;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一律停止执行。重点整治各种涉企乱收费现象,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乱收费行为,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强化举报、查处和问责机制。

(三)优化政府组织结构

14.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加大机构职责整合力度,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清晰合理确定政府部门职责权限,加快形成精干高效的政府组织体系。

15.推进市、区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制化。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完善政府绩效管理。

(四)完善宏观调控

16.根据国家、省企业投资核准备案管理相关规定,建立我市相应的企业投资核准备案管理制度。

(五)加强市场监管

17.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引入竞争机制,放开自然垄断性行业竞争性业务。

18.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工商注册登记便利化,巩固和完善“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成果。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实行“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

19.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监管方式,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工作细则。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透明、规范、高效、协同监管机制,实行综合监管,探索信用监管、智能监管。

20.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厦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建立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和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积极参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建设,依法保护企业和个人信息安全。

21.完善外资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保持外资政策稳定、透明、可预期。健全对外投资促进制度和服务体系,支持企业扩大对外投资,推动装备、技术、标准、服务走出去。

(六)创新社会治理

22.加强社会治理地方性法规规章、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等建设,提高社会治理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明晰政府管理与社会治理的权力边界和职责范围。

23.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按照政社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实现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人员、机构、财务、资产、职能“五分开”,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操作办法和监督机制。

24.大力支持和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规范和引导网络社团社群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

25.深入推进平安厦门建设,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防范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风险,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6.提高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救灾减灾能力。完善应急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体制机制和预案建设,提高应急管理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全方位强化防灾减灾、安全生产和卫生防疫,全过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27.推进社会自治,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七)优化公共服务

28.创新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岛内外、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公共财政体制,依法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着力促进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健康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社会事业,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和完善社会保障职能,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

29.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制度体系,明确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完善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推动政府部门规范购买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办法,积极推动形成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公共服务新格局。

30.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向社会购买。确需政府参与的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设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引导基金。

(八)强化生态环境保护

3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推进计划,确保试验区建设和福建方案落到实处。认真实施《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不断完善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相关配套政策等制度措施,推动实施《厦门市环境教育规定》,推动《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修法进程。建立用能权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保护补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等制度,为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提供法治保障。

32.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

33.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认真落实《福建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厦门市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促进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到位。

三、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九)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

34.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坚持立改废释并举,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程序,推进政府立法精细化。

35.完善政府立法立项制度,科学制定政府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

36.健全政府立法起草机制,重要行政管理法规规章草案由政府法制机构牵头组织起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探索引入第三方起草、评估机制。

37.完善政府立法协调机制,加强政府与人大的立法沟通协商,建立健全立法协作机制。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按程序协调解决,提高立法效能。

38.建立政府立法评估制度,推进立法前评估、立法后评估,提高政府立法的科学性,及时修改和废止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章。加强政府规章解释工作。

(十)加强重点领域政府立法

39.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和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按照建设“五大发展”示范市的要求,突出重点领域立法,合理配置立法资源。

40.坚持在法治引领下推进改革,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法进程与发展进程相适应,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研究各项改革措施时,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及时上升为法规规章。

(十一)提高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度

41.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政府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专家咨询工作。

42.建立健全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43.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完善立法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制度,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法规规章草案要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拟设定的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十二)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44.严格执行《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审查制度,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

45.严格实行规范性文件公开制度,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健全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向政府备案工作机构提出审查申请的,备案工作机构应按规定予以答复。

(十三)建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

46.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的立改废,建立定期清理和专项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结合的长效清理机制,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公开各类清理结果。

47.建立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制度。实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建立统一的公众网络查询平台,向社会免费提供有关查询服务。

四、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十四)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48.建立健全厦门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明确决策主体、事项范围、法定程序、法律责任,规范决策流程,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

(十五)增强公众参与实效

49.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听取广大群众、利害关系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应当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及意见反馈。

50.加强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平台建设,健全公众意见反馈机制。完善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机制,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社会保障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

(十六)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

51.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制定专家参与论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明确专家论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探索推行专家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制度。

52.推行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论证机制。制定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程序规则。建立健全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和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

(十七)加强合法性审查

53.建立健全行政机关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上会讨论、作出决策。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落实《厦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十八)坚持集体讨论决定

54.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建立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记录、存档制度。

(十九)严格决策责任追究

55.建立健全跟踪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的后评估制度,采取抽样检查、跟踪调查、综合评估等方式,主动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决策调整。

56.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追责程序。严格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领导干部及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建立先行先试容错免责制度,营造勇于改革、敢于创新、允许试错的社会氛围。构建“可溯源、可追责”的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

五、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十)改革行政执法体制

57.根据市、区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

58.完善市、区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体制机制,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大幅减少市、区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环境资源、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商务等领域以及自贸试验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内推行综合执法,在有条件的领域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重点在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农业、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领域整合组建执法队伍,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59.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和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等部署,加强城市管理、文化市场等领域综合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60.严格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提高行政强制执行效率。

61.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二十一)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62.按照《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规定》和《厦门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相关要求,并根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职权变动情况,对行政裁量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63.按照福建省行政执法规定,进一步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

64.健全行政执法立案、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开展执法案卷评查、案件质量跟踪评判。

65.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二十二)创新行政执法方式

66.市、区政府要根据各自的事权和职能,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有序、准确便民的原则,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加快推进行政执法平台升级改造建设,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其他执法业务办理信息查询系统。推广实现行政执法案卷电子化、生成自动化、智能化。

67.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每年遴选公布一批典型行政执法案例。推进行政执法诚信体系建设。

68.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行业“红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

(二十三)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69.依法明确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事项,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

70.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坚决排除对正常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查处执法工作中的不作为、乱作为,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二十四)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71.严格执行《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2016年底完成全市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清理工作。

72.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建立健全执法辅助人员的编制、招聘、管理、奖惩、退出等制度。依法界定和规范执法辅助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的职责。

(二十五)加强行政执法保障

73.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的氛围。对妨碍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责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处理。

74.行政机关履行执法职责所需经费,由市、区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改善执法条件,加大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基础建设等方面的投入。

75.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六、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二十六)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76.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完善各方面监督制度。

77.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建立政府守信践诺制度。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十七)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

78.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坚持党委对党员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党组(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责任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级、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79.认真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报备规章制度。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改进工作。定期向政协通报有关情况。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聘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作为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活动,增强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成效。

80.依法接受法院的司法监督、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加强与司法部门的沟通联系,定期召开政府与法院、检察院联席会议,共同研究依法行政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难点问题。

81.规范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工作,贯彻执行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认真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二十八)加强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82.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机制。加强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强化监察、审计等专门机关的监督作用。各级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健全完善行政监察制度,确保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完善审计监督制度,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责任情况,实行有重点、有步骤、有成效的审计全覆盖。

83.深化“马上就办”机制,督促各部门创新服务、精准服务、人文服务。结合机关效能建设,推动管用、有效的载体和平台建设,通过督查、考评、问责等,推进“马上就办”机制落到实处。

(二十九)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

84.市、区政府要建立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充分发挥“市长专线”和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的作用。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舆论监督作用,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舆论监督,推动网络舆论监督规范化、法治化,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

(三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85.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86.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87.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健全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管理制度,加快便民服务平台的建设,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

(三十一)完善纠错问责机制

88.完善问责制度,加大问责力度。健全和完善责令书面检查、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89.对“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或者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七、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三十二)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

90.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利益表达、协商沟通、救助救济等机制,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维护权益、解决纠纷。

91.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机制,规范和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确保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实施。

92.加强重点领域社会治理,强化依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机制和能力。依法加强对影响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等方面重点问题的治理。

93.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厦门市“七五”普法规划。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建立行政执法部门以案释法制度。

(三十三)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94.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不断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

95.有关行政机关要依法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相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应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96.加强行政复议保障能力建设,根据办案需要,落实行政复议办案场所、车辆等相关装备保障。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十四)完善行政调解、仲裁制度

97.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制度,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行政调解文件要求和《厦门市行政调解程序规定》,推进我市行政调解工作。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

98.完善仲裁制度,加强对仲裁工作的规范指导,提升仲裁公信力。完善仲裁保全申请、仲裁裁决审查、仲裁裁决执行等制度,充分发挥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

(三十五)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99.认真执行《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不断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探索在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建立涉台纠纷人民调解组织。

(三十六)改革信访工作制度

100.深入贯彻《信访条例》,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规范信访工作程序,完善信访听证、案件评审评议、信访群众依法引导、案件依法终结备案等制度,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依法维护信访秩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信访涉及的问题、化解社会矛盾。

101.完善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加快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建设步伐。完善信访信息发布制度,公开信访工作规程规范。

102.对依法应当通过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及时引导群众通过法定途径解决。严格实行诉访分离,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八、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三十七)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

103.抓好“关键少数”,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干部遵法守法、依法办事能力纳入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104.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形成长效机制。

(三十八)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

105.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制定领导干部学法计划,明确学法方式和主要内容,通过常务会(委、办、局务会)坚持学法,切实提高领导干部法治素质和法治能力。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每年应当举办两期以上政府领导班子法治专题讲座。

106.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市社会主义学院等要将宪法法律列为干部教育的必修课。通过集中培训、法治讲座、网上学法等多种形式,推动政府工作人员强化法治意识、系统掌握法律知识。

107.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等专题培训。强化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制度,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质量。

108.完善公务员任职培训体系,加大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培训情况统一纳入公务员管理,作为考核、奖励、晋升的重要依据。

(三十九)完善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

109.推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机制,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促进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严格履行法治建设职责。

110.建立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将公务员依法行政纳入晋升考核范围。

(四十)注重通过法治实践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111.要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守法律、重程序、受监督。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112.注重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咨询论证、审核把关的作用。

九、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保障机制

(四十一)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113.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发挥各级党委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政府建设各方面。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谋划和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解决,消除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政府规章的,要报市委研究同意后,再按照法定程序审议发布。

114.市、区政府要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改革总体规划,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每年制定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要点,有序推进各项工作深入开展,发挥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

115.加强市、区政府及其部门法治力量建设,特别要注重加强市、区两级政府法制工作力量建设,不断提升政府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和保障能力。

(四十二)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

116.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本地区本部门一年内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17.坚持建立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市、区政府每年第一季度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政府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前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要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四十三)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

118.各级党委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

119.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坚持问题导向,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四十四)加强理论研究、典型示范和宣传引导

120.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理论研究,推进政府法制研究机构建设,强化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以问题为导向,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交流合作,通过委托研究、合作研究等方式,加强事关法治政府建设全局性、战略性、前沿性课题的研究,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

121.大力开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宣传工作,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工作部署、先进经验、典型做法,定期通报和曝光违法行政典型案例,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改进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氛围。

122.继续完善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大力培育建设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先进典型,着力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性进展。充分发挥示范点的示范、引领和典型带动作用,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水平整体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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