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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和谐社区的法律保障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35:25

编者按  立法的最高目的就是以人为本、平和司法,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最高境界。《厦门市城市社区建设若干规定》就是这一立法精神的体现,它在全国率先以地方政府立法的形式对社区建设工作进行规范,对促进我市和谐社区建设将发挥重要作用。

 

《厦门市城市社区建设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经厦门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631日起施行。该《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厦门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一件大事,将对我市的城市社区建设工作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本文将对《规定》的制定背景进行简要介绍并对《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以期让读者能充分了解《规定》的主要内容,在实践中更好地执行、运用《规定》,为建设和谐社区共同努力。

                一、《规定》的制定背景及过程

社区建设与管理作为城市建设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此高度重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加强和谐社区建设的目标。厦门市委、市政府亦高度重视社区建设工作,并先后出台了若干关于社区建设的配套性文件。2001年底通过了《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2]3号),2004年市委办、市府办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用房建设工作的通知(厦委办[2004]44号)等文件,对社区建设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随着社区建设工作的推进,我市社区建设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解决。2005年厦门市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上,薛虹等10位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加大地方立法力度,尽快制定〈厦门市社区建设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的议案》。2005年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由市政府先行出台相应规章,待规章实施一段时间后再将本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同年7月,市民政局在调研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该规章草案送市法制局审查,市法制局广泛征求了市人大、市政协、各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行政部门社会各界共40多个单位的意见。之后先后召开了两场征求意见会,征求各相关行政部门及街道、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的意见,并于1017召开专家论证会。会后,市法制局会同市民政局在对条文进行了反复修改的基础上报分管副市长同意,将《规定》草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2006110,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规定》, 2006119,张昌平市长签发市政府第120号令,发布了《规定》。《规定》的出台,系通过地方政府立法对社区建设工作进行规范,这在全国是领先的。随着《规定》的施行,将有利于我市社区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对促进我市和谐社区建设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分五章,条文29条。《规定》紧扣和谐社区主题,指明了社区建设的目标和方向。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内容:

(一)界定了居民委员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但目前社区工作实际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许多行政部门在社区内设立工作机构或依托社区居委会开展活动,导致社区居委会负担过重,疲于应付。为减轻社区居委会的不必要负担,《规定》第九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社区居委会协助进行工作或者在城市社区设立工作机构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协调同意并统一安排。”

(二)明确了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招聘渠道及身份确定

目前,我市先行先试,公开招聘了一些社区专职工作者,直接从事社区建设工作。但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地位、职能及聘用管理等方面尚无规范。为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市、区有关部门组织公开招考社区专职工作者,社区专职工作者由街道办事处(镇)聘用。社区专职工作者可以依法被选举成为社区居委会成员。”该内容进一步明确了社区专职工作者公开招考制度及由街道办事处(镇)聘用和管理,有利于提高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年轻化、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推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

(三)突出了社区管理与服务工作

社区服务是社区建设的主题。因此,《规定》第十五条在工作对象和工作内容方面,突出了对社区特殊群体即老年人、未成年人、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社会贫困户的服务活动,明确了社区居委会应该为这些人员组织开展相应的服务活动。在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等社区管理方面,《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通过总结近年来各相关部门的实践经验进行进一步规范。

(四)鼓励社区民间公益组织和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

社区民间公益组织和社区志愿者队伍是社区建设的重要力量实践证明,社区民间公益组织是社区管理和服务的重要参与者,将一些具体的社会事务交由社区中介服务组织承担,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减轻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负担;有利于提高居民参与意识,促进社区居民自治活动的开展。同样,社区志愿服务队伍也是和谐社区建设的一支生力军。

为此,《规定》在参考国内相关城市的做法并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社区民间公益组织和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作了相应的规定。

《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社区民间公益组织在社区居委会指导和协调下开展社区服务活动。鼓励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为社区居民开展公益性服务,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予以指导和帮助。”《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鼓励社区居民参加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市、区人民政府定期表彰优秀社区志愿者。社区居委会对社区志愿者开展的社区服务活动予以指导、协调,建立社区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登记制度。”

(五)强化了社区建设保障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厦门市委办、市府办就社区办公用房问题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用房建设的通知》(厦委办发[2004]44号文),但在《规定》草案征求意见中,相当数量的居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反映社区办公经费及社区办公用房的保障存在困难,没有落实到位。随着社区建设的深入发展,建立社区经费保障机制显得十分重要。

鉴于目前各级财政对社区建设的经费保障渠道比较零散、且未完全纳入财政预算的实际情况,《规定》对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和社区建设经费分别作了规定:

一是规定,“社区工作用房以及社区居民公共活动场所的建设,纳入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对已建成社区未按规定提供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形式予以解决。社区组织应当合理利用社区工作用房,不得改变其用途。”

二是规定,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工作经费以及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工资、福利等纳入区、街道(镇)财政预算管理,使之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法规处   林庄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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