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第115号令执行情况报告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35:26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厦府办[2006]84号)的要求, 6月初,市法制局、市监察局会同市依法治市办、市效能办等单位组成检查组,并邀请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参加,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为期2个月的《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15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执行情况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的执法检查。本次执法检查主要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截止6月23日,有48个单位提交了自查报告,其中包括6个区政府、3个管委会和39个市直部门。6月下旬至7月初,检查组分别对湖里区政府、思明区政府、同安区政府等4个区政府,以及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房产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交通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20个市直部门进行了抽查。
对此,厦门市监察局、厦门市法制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市政府第115号令和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的通报》。
《暂行办法》实施一年成效明显
从执法检查情况来看,《暂行办法》实施一年多来,取得了较明显的成效,主要表现在: 1、规范了行政许可行为,改善了行政管理方式;
2、行政处罚基本作到主体合法、事实清楚、程序规范,档案有序;
3、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备案工作得到重视和加强;
4、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5、机关效能建设的基本制度得到进一步的推动和落实;
6、重视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初见成效。
从这次检查的情况看,自《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已有部分单位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进行了追究。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局依据《暂行办法》作出政纪处分4人次,效能告诫1人次;市公安局对14名属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畴的民警实施了行政告诫;思明区政府对违反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的有14人14件,其中效能告诫1人1件、诫勉教育3人3件、全区通报批评的9件9人;集美区政府对2人实施了效能告诫,取消了5个单位评先评优资格,23人、3个单位进行了通报批评;同安区政府因效能问题被通报批评的有10人次,被效能告诫的有9人次。
通过落实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进一步提高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
依法行政效果彰显,但仍存不足
作为一部凸显其科学性、前瞻性、针对性及可操作性的政府规章,《暂行办法》较详尽列举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强制措施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处理行政内部事务,制定规范性文件等4大类行政行为时可能存在的33种违规违法行为,其目的在于促使广大干部能够进一步明确什么是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如果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则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但从各单位自查和部分单位的抽查情况看,虽然依法行政效果彰显,但仍存不足。
(1)在行政许可方面,一些单位在高效便民以及行政许可程序规范、事后监管方面还有不小的差距。如部分单位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存在没有行政许可受理文书,没有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存在超出法定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等现象,没有开展行政许可作出后的监管活动的现象较为普遍。
另外,大多数单位的行政许可案卷没有进行归档,存在相关行政许可材料保存不完整等现象。
(2)在行政处罚方面,仍然存在执法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其主要表现为:①法律救济手段告知不完整甚至告知错误。包括未将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告知当事人,或者没有明确告知当事人具体到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告知错误等;②个别单位的行政处罚仍存在较严重的程序问题。如应该告知听证的未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或者没有给足法定的三天听证期限就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有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却适用了简易程序等;③有的行政处罚案卷立案登记表中,没有部门和单位领导的意见,询问笔录中询问人只有一人签字等;④个别单位的行政处罚文书不规范等等。
(3)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方面,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及选择性备案的现象仍大量存在,一些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还存在不同程度的合法性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①部分单位的领导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②一些单位的相关经办人员对什么是规范性文件及报备规程缺乏准确的理解;③部分单位规范性文件报备的内部流转程序混乱,缺乏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和报备渠道。
(4)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案件执行纠错方面,仍有个别单位置国家法律于不顾,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复议决定和司法判决,拖延不办或故意不作为,在社会上造成了较坏的影响。
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两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分别被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撤销,并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该局在规定期限内均未重新作出处理。
(5)在行政机关处理内部事务方面,各单位执行情况参差不齐。个别单位未制定相关落实措施或者实施意见,也没有采用上墙或者其他方式对“同岗替代制”、“一次性告知制”等九项制度情况进行公示。
还有个别单位在工作交接上存在严重脱节,不仅影响了工作效率,也使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的处理。
如市市政园林局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燃气管理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与行政处罚上缺乏相互配合与协调,市市政园林局移送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许多燃气违法案件,均没反馈处理结果。
部分单位仍未对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追究
仍有相当一部分单位至今未运用《暂行办法》相关条款对本部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追究。
通过检查发现,除了少数几个区政府和市直部门以外,绝大多数单位至今都没有运用《暂行办法》相关条款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过追究。
这一方面说明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水平有了较大提高,自觉遵守《暂行办法》的意识大大增强,以致行政过错行为发生较少,另一方面也说明:①不少单位对《暂行办法》中所规定的行政过错行为并不是十分了解,有些本可以依照《暂行办法》进行行政过错追究的行为也被忽略了;②相当一部分单位碍于情面,只要不是上级机关督办的,大多也是不了了之或以一般性的批评教育方式代替。
破除人情观念,严格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各级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破除人情观念,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准确运用《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有效地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使《暂行办法》能够在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执法检查制度,将对《暂行办法》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执行情况的检查经常化、制度化。
如结合绩效评估,采取每年抽取部分区政府及市直部门进行《暂行办法》贯彻情况的执法检查的做法,每三年轮查一遍,有效落实《暂行办法》,以切实提高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强化对各区政府、市直各执法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我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能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
要注重理顺发展与依法行政的关系,在“大开发、大建设、大发展”的同时,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更应保持清醒的头脑,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真正做到“超常规、不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