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厦门市城市管理体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35:04近几年来,厦门市城市管理取得了很大成就,与厦门市城市管理体制的良好运作有着密切的联系。但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管理难度加大,问题增多,情况越来越复杂,人民群众对城市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目前厦门市城市管理体制也出现了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问题。本文试就厦门市城市管理体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提出自己的看法,供进一步研究时参考。
从现状分析,厦门市城市管理体制中存在的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城市管理理念上尚存在一定偏差的问题。在城市急剧扩张中,人们愈来愈重视城市建设的速度,越来越强调城市管理的效率,有时对以人为本的思想没有得到全面坚持,城市管理服务意识没有得到明显增强,城市管理法制建设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反映在城市管理体制中,有时重行政权力的运作,管理中存在利益驱动,有利的多部门争着管、不利的有关部门推诿扯皮。二是行政管理体制中存在协调力度不够的问题。为了加强城市管理,市政府设立了城市规划委员会、土地管理委员会、市容考评委等,并下设办公室分别挂靠在规划、土地、市政等行政部门,这些决策与协调机构之间也存在有时衔接不够的问题,有关资源需要进一步整合、机构可以进一步精简。为协调城市管理,市政府成立了城市管理办公室,发挥了一定的协调作用,但是这个机构在法律上地位一直不清,没有法定的管理、监督等职责,其协调力有被弱化的倾向;同时城管办的协调主要依赖行政干预,手段单一,效果不佳;在协调难以奏效的情况下,有时又直接行使一些行政职责,代替部门管理,不仅没有法定依据,而且多一个与相关城市管理部门争权、扯皮的机构,有时是越协调越不顺。
三是城市管理体制中存在职责不清的问题。一方面,从横向结构而言,我市城市管理部门涉及诸多部门,部门之间的职责存在界面不清现象。例如停车场管理,涉及交警、市政、建设、规划、城管、交通、财政、物价等多部门管理以及市、区、街多级管理,结果是难以确定一个主管部门或为主牵头负责的部门。另一方面,从纵向结构而言,城市管理事权下放尚待进一步规范。在城市管理权限下放过程中,是通过行政手段实现的,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临时性,各有各的做法,从而引起城市管理体制上纵向职责分工不清的问题。四是城市综合执法体制存在不够完善的问题。就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范围而言,还有其局限性。如目前存在的突出的违章建筑执法过程中涉及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并没有授予城市管理执法局行使,导致违法建筑这一个违法行为还是多个部门处罚。就我市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分工而言,也存在职责分工不明确、市级对区级执法监督和指导不力的问题。
从厦门市城市管理体制现状分析,不难发现我市城市管理体制中需要改进和完善的主要问题包括:创新管理理念、重构管理模式、理顺管理职责、完善执法体制等。
(一)创新城市管理理念
理念决定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理念至关重要。在城市管理理念创新上,做到以下三个转变:一是从以物为本向以人为本的思维转变。城市管理不能一味管人、管事、管物,而是要日益重视城市管理在改善人的生存、人的发展环境中的作用。为此,要强化城市管理体制中宏观调控职能,制定和实施正确的城市发展目标。二是从以效率至上向服务至上的思维转变。城市管理不是为了形象工程,而是为了服务大众,为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此,要强化城市管理体制中协调职能,增强行政管理服务意识,实现城市和谐管理。三是以人治为主向以法治为主的思维转变。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实现城市长效管理的必然途径。为此,要强化城市管理体制中监督职能,不断推进法治城市建设。
(二)重构城市管理模式
当前厦门市城市管理模式主要是协调型,主要特点是各部门行使管理职责,城管办负责协调。虽然目前存在各部门职责不清而协调又不力的缺陷,但是我们认为,这种协调型城市管理模式还是符合本市城市管理实际的,不必推倒重来,而是应对症下药,在理顺职责的同时,强化协调的力度。为此,有必要研究建立城市综合管理机构的问题。国家一个建设部,而到了厦门就有了建设局、市政园林局、规划局、房产管理局等,城市管理还涉及交通、公安、环保、工商等多个部门,多个部门之间职责界面不清,同时多部门工作需要进行必要的衔接,这都需要有一个综合机构进行协调和综合管理;同时城市管理需要建立长效的机制,要实施长远规划和宏观调观也需要一个综合机构牵头运作;城市管理的统一监督与考评工作也需要一个综合机构来开展。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城市综合管理机构。这个综合管理机构应是:(1)综合机构。直接隶属市政府,将城市规划、土地、市容考评、交通等协调机构办公室进行整合,相关职责交由这个综合机构统一实施;(2)协调机构。牵头厘清城市管理体制中横向、纵向部门的管理职责,指导和协调各部门、各区的城市管理以及执法工作,实现城市管理的合力;(3)监督机构。仅有协调没有监督是难以保证力度的,监督与考评有关城市管理工作,有利于有关方面严格依法办事,实现城市管理目标的实现。(4)法定机构。通过立法明确该机构的法律地位及其职责,实行依法决策、依法协调、依法监督。在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机构时,还要注意这个机构不应是对外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职能部门,不属于增设一个行政部门,特别是要避免代替有关行政部门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其职责主要应界定在宏观决策及行政部门之间协调和监督。
为此,建议在目前市城市管理办公室的基础上进行充实调整,整合本市有关规划、土地、市容等方面的协调机构办公室的职责,由市政府设立城市综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编制全市城市管理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综合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市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考核及投诉处理工作,指导各区城市管理工作,指导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数字化管理与应急处理等。 相关组建工作可在进一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相关工作方案,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理清城市管理职责
对城市管理中涉及的有关部门职责必须进行梳理,对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必要的厘清,还要对部门与部门的关系、职能管理与行业管理的关系、行政管理与社会自治及市场调节的关系需要理顺。
在理清管理职责时,我们认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职责法定性。对部门职责的界定应当严格依法进行,这是依法办事的必然要求。对城市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责界面及结合部进行重点研究。有几种情形:一是对法定明确的,落实责任单位;二是对法定职责不明的,需要明确主管部门;三是对职责重叠的,确定牵头责任单位;四是对相关法规规定存在矛盾或者部门职责需要调整的,应当通过法定形式予以调整。(2)合理适当性。为了增强服务意识,对职责依法界定的同时,有必要进一步转变城市管理职能,对城市管理部门职责进行必要的调整,做到权责一致。行政管理职责该并的并,减少多头管理;该减少审批等行政手段的就应予以减少,让社会共同参与城市管理。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修订的,应当适时修订。(3)管理数字化。在理清城市管理职责的基础上,将有关管理职责建立相应信息数库,同时建立相应的城市管理指挥网络和投拆处理网络,实行数字化城市管理。
目前厦门市正在进行行政执法依据梳理,该项清理工作需要进一步总结,特别是对各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的职责“结合部”、需要再清理,明确其职责界面。有些职责还需要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必要的调整。这项工作可由市政府确定一个牵头部门(如果成立了综合管理机构,就可由该机构承担)来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城市管理职责理清工作。为了巩固清理工作成果,提高城市管理科学水平,建议将经协调确定后城市管理职责信息编入管理数据库,同时建立城市管理指挥网络和投诉处理网络,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实行城市数字化管理。
(四)完善城市管理执法体制
城市管理执法体制也是城市管理体制的重要部分,实施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之后,有下列几个方面需要进一步予以完善:一是进一步扩大集中行政处罚范围,对各区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也应尽可能统一,以利于监督管理。 二是关于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职责分工,应尽快出台办法。在界定市区执法局职责时,应注意相关管理权限层级分工要求,既考虑管理与执法的实际需要,又要兼顾执法效率和效果。三是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在街道、社区设立分支机构问题。为了解决街道行政执法权问题,有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街道设立执法队,街道执法队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但是对街道执法队的监督管理显得较为重要。四是关于综合执法问题。为了提高执法效率,常常实行有关行政部门集中进行综合执法,但这种执法应该严格依法办事,不能视管理相对人为“敌人”,动不动就用几个“大盖帽”去管一个“破草帽”,纠正野蛮执法、无理执法、滥用联合执法等倾向,以构建和谐的执法环境。
为此,建议落实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对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界定工作方案,对实践中有的自行扩大处罚权的做法进行清理,对需要扩大处罚权的,应当通过立法程序、法定委托或者报省政府批准等方式予以解决;二是拟定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之间职责分工的具体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三是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监督制度,切实解决有法必依、执法不严等问题,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执法水平。
改革和完善厦门市城市管理体制是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我们要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优先、法治保障的管理理念,构建以强化城市管理的协调和监督为重要内容的城市综合管理模式,建立以管理职责明确的数字化城市管理方式,完善城市管理执法体制,促进我市城市管理水平上一个新台阶。
(法规处 丁贤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