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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报告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35:04

11月下旬,市法制局会同市依法治市办和市监察局,并邀请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共同组成执法检查组,对《厦门市生鲜食品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执行一年来的情况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

一、《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

作为全国第一部规范生鲜食品的政府规章,《办法》的出台不仅为建立长效的生鲜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构建生鲜食品安全城市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同时也为高标准规范我市生鲜食品市场,营造和谐的食品安全氛围,保障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起到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要制度基本落实,并取得初步成效

为了加强对生鲜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办法》设计了一系列的制度,如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甲胺磷、氧化乐果、对硫磷、甲基1605、快灵农药等国家、省尚未明令禁止销售的高毒农药制度;生鲜食品安全检验制度;实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推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等等。从这次检查的情况看,《办法》中的主要制度都基本得到了落实,并收到了一定成效。

首先,在禁止销售甲胺磷、氧化乐果等国家、省尚未明令禁止销售的高毒农药方面,市农业局加大了日常巡查的力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到目前为止,市农业局依据《办法》实施行政处罚的12起案件都是违反了《办法》所设定的关于禁售的规定。

其次,在实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推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方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11项无公害农产品种植(养殖)技术规范厦门市农业地方标准进行了审定,并正式批准发布。目前全市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水产品、蔬菜、水果、茶叶生产基地54个,面积3.82万亩;食用菌生产基地2个,年产食用菌290万袋;畜牧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20个,年出栏132.83万头(羽)。43个水产、种植业、畜牧业产品获得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46个产品获得绿色食品标志认证。

第三,在具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生鲜食品方可销售方面,市工商局结合日常监管设计了“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管系统”,该系统包括市场开办单位检验检疫、经营者核销以及录入、产品下架、工商检查、警报发布和群众上网查询等模块,涉及到屠宰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卖场、市场经营者、工商管理部门等。由于该系统包含了大量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信息一生成即可形成档案,从而可以对生鲜食品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实施监控,有效地保证了流通领域生鲜食品安全监管的市场准入、来源合法、质量合格。目前全市已有28个批发市场、155个农贸市场(含超市)、6000多家批发商纳入了系统管理,覆盖面已从岛内逐步扩展到岛外。

第四,在进货查验并建立购货台账方面,从检查的情况看,大多数生鲜食品经营者,尤其是一些大卖场、生鲜超市、大中型餐饮企业都能按照《办法》的要求实行进货查验,并建立了购货台账。与此同时,市工商局、市卫生局等部门也通过专项整治及日常的监督检查,加强了对农贸市场、餐饮企业和集体食堂采购查证及建立台账的监督,督促生鲜食品经营者自觉遵守《办法》。

第五,在定期发布生鲜食品安全信息方面,一年来市卫生局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及时进行处理,并将抽检结果通过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指导市民消费。

第六,在建立本市生鲜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系统方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夏商农产品集团、黄金香公司都积极建设信用体系,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二)制订了相关配套措施,强化《办法》的执行力度

为了将《办法》的贯彻执行真正落到实处,在市“放心食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各相关部门制订了一系列与《办法》相适应的配套文件。如市贸发局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出台了《厦门市牲畜屠宰行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和《2006年厦门市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我市近期和未来生鲜食品安全的规划和步骤;市海洋与渔业局分别制定了《厦门市生鲜水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厦门市贝类产品净化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贯彻落实〈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对水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措施; 市工商局制定了《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五项制度》(即《流通领域食品准入规范制度》、《食品进货验收制度》、《市场索证索票制度》、《流通领域食品备案制度》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巡查制度》),进一步增强了《办法》的可操作性。

(三)积极开展执法活动,加大生鲜食品安全监管

《办法》实施一年来,各相关部门持续加大了对生鲜食品安全的监管,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市环保局根据《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连续对厦门市蔬菜公司湖里区后坑基地、海沧蔬菜基地、厦门市新时鲜蔬菜公司基地、厦门市如意集团蔬菜基地和厦门市古宅大蒜基地共7260亩的耕地进行了灌溉水、土壤和空气的环境质量和镉汞的专项调查;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工商局等部门也都加大了监管力度。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本次执法检查的情况看,也发现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在宣传声势和效果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不少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对生鲜食品的安全意识仍比较淡薄,一些生产者缺乏主动承担生产安全的生鲜食品的责任意识。某些部门对《办法》的宣传仍大多停留在“一阵风”的宣传模式,缺乏长远安排,没有持之以恒地加以普及和宣传。

(二)相关制度执行尚不平衡,有的制度执行仍未见具体举措和行动

《办法》实施一年来,尚有一些制度至今未能得到施行,或者实施效果欠佳。如《办法》第十四条所设定的公布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生鲜食品名录并向社会发布检测结果制度至今仍没有落实;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建立本市生鲜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系统制度,虽然相关部门在这方面也做了一些工作,但与《办法》所要求的标准尚有不小的差距。此外,一些制度的执行岛内、岛外也存在不平衡的现象。普遍的感觉是岛内执行的相对较好,而岛外执行的则比较差。

(三)执法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大

通过检查发现,少数部门担心当被告和被申请行政复议,以致在日常监管中即使发现了违反《办法》、理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也未采取相应措施实施行政处罚,而大多采取行政指导的方式进行监管。有的部门执法力量薄弱,难以应付日趋繁重的生鲜食品安全监管任务,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执法不力。

(四)《办法》中一些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也给贯彻落实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检查中发现,《办法》本身也存在一些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给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办法》带来一定的困惑。如,《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赋予了市场开办者对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鲜食品应制止其出售或转移,不得出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权利和义务。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市场开办者大多为企业性质,其管理人员并不具有相应的行政执法权,因而很难限制违法者的转移、出场行为。又如,《办法》“法律责任”一章中所设定的所有处罚数额的底限为300元,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这样的行政处罚均应适用一般程序而不能采取简易程序,这便增加了现场执法的难度,也缺乏应有的可操作性。还有,《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对个人自产自销生鲜食品须经检验合格方可销售的规定,在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市场很难操作和执行。一些小餐饮单位由于生鲜食品采购量较小,索证也存在一定的困难,特别是果蔬类和水产品类。

此外,由于《办法》属于地方政府规章,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能设定没收的行政处罚。但在执法实践中,相关部门有权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却无权对违法物品进行处理,不利于有效打击违反《办法》的行为。

三、执法建议

针对《办法》执行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检查组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最大限度普及《办法》

建议各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对《办法》的宣传力度,并在如何提高宣传效果、普及知晓率上多下功夫,让与生鲜食品相关的各类经营主体都能自觉遵守《办法》,服从监管。

(二)相关部门之间主动协调,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由于生鲜食品安全涉及到生鲜食品的生产、流通等诸多环节,单靠某一个部门是不可能把这项工作做好的,因此,《办法》的贯彻执行需要贸易、工商、卫生、农业、海洋与渔业、环保、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我市的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比如针对目前有关生鲜食品安全的信息资源分散,缺乏必要的共享机制等问题,可通过主动协调,紧密配合等方式,最大限度地整合各部门现有的与生鲜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资源,力争做到统一建设,统一标准,资源共享。

(三)切实加大执法力度,有效处罚违法行为

要让《办法》在广大市民心目中有威信,就必须切实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让违法者望而生畏。针对《办法》实施一年来执行力度偏弱的现状,一是要端正认识,消除执法过程中对《办法》的偏见。对于那些违反《办法》的行为完全可以依据《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就不必担心败诉的可能。二是针对一些部门执法力量薄弱的情形,完全可以通过建立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举行经常性的联合执法活动,以进一步整合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四)认真调研,为适时修订《办法》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

针对《办法》中存在的某些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建议各相关部门分门别类,认真做好相应的调研工作,并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为今后适时修订《办法》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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