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各区政府、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综述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34:43一、基本情况
2006年市法制局共受理各区政府、市直各部门报备的规范性文件63件,已审查63件(另有相关部门报备的23件文件因起草部门超期报备等原因,未作为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处理)。
在已审查的63件规范性文件中,存在各种问题的文件8件,占审查的文件总数的12.7%,经审查合格的规范性文件陆续在《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上登载,对存在问题的文件经纠正后予以登载,或通知暂停执行。
二、2006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呈现的基本特点
2006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较之2005年,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存在合法性问题的文件比例有所下降,规范性文件合法率有一定的上升,比2005年高出了5.3个百分点,相应地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比例有所下降;
二是报备的规范性文件数量比2005年有所下降,但如果加上因超期备案而不作为备案件处理的文件则达到86件,报备的总件数则超过2005年(2005年为78件),总件数上升了10.2%;
三是履行备案的部门和单位数量多于2005年,增加了5个部门和单位,零备案的部门和单位相对减少(具体见附表一、附表二);
四是有更多部门和单位能够重视并加强了这项工作,如市统计局、市旅游局、市海洋与渔业局、海沧区政府、同安区政府等单位专门就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定了相关制度,加强了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上报备案工作的管理。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几年来《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市政府92号令)确定的对市直部门、各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得到积极、稳步的实施,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合法率不断提高,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比例逐年下降,履行备案的部门不断增加,各部门、各单位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日益重视,不断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管理。由于市法制局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2006年还被国务院法制办确定为首批全国85个“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示范单位”。但不容忽视的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尚没有解决有件不报、选择报备的问题。从全年报备的数量看,加上不作为报备件处理的文件,也只有86件,而实际的文件数量应多于这一数量。按照省政府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示范单位建设活动的报备率要求(如,下级政府向上级机关备案率要达100%,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的报备率要达90%),显然我市目前的报备现状与此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二是事后备案制度造成纠错工作难落实的问题日益明显。采取事后备案审查的做法,文件经审查后如发现存在问题,需要进行修改,制定机关必须收回已下发的文件,修改后再下发,这在具体操作和实施中存在一定的难度。
三是随着省政府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示范单位建设要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量的增加,市、区法制机构的力量明显不足,缺乏专业人员开展此项工作,造成有的单位内部对规范性文件疏于管理和监督,落实文件的报备和审查工作也存在一定困难。
四、存在问题的原因探析
(一)有的部门和单位依法行政意识不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不够重视。有的部门和单位对此项工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认为备案工作可有可无,即便纳入年终绩效考评范畴,但由于所占分值很少,并没有对其造成影响;
(二)相当多的部门和单位有关人员对哪些是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不清,甚至对哪些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不了解,导致许多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备案,反映出有关人员对抽象行政行为相关法律知识的缺乏;
(三)有的部门和单位由于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曾被修改、撤销和停止执行,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存在抵触情绪,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规范性文件采取选择备案或不备案的做法;
(四)有的部门和单位对规范性文件报备规程不清楚,没有依照市法制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操作规程》进行报备,一些文件或因没有按照法定期限报备、或未送报备函,或仍用“抄送”等方式备案,导致有些规范性文件无法作为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处理;
(五)各区政府和部分市直部门缺乏法律专业人员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导致对规范性文件无法界定以及管理不到位的后果,致使有些规范性文件应当备案而没有备案。
针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存在问题及其原因,市法制局在新一年工作中将在提高备案率等方面下功夫,并继续按照“有件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处 薛芬)
附表一:2006年各区政府、市直部门报备的规范性文件一览表
| 序号 | 单 位 | 报备件数 | 序号 | 单 位 | 报备件数 | 序号 | 单 位 | 报备件数 |
| 1 | 思明区政府 | 1件 | 11 | 市统计局 | 2件 | 21 | 市质监局 | 3件 |
| 2 | 集美区政府 | 2件 | 12 | 市规划局 | 1件 | 22 | 市国土局 | 10件 |
| 3 | 海沧区政府 | 7件 | 13 | 市水利局 | 1件 | 23 | 市卫生局 | 2件 |
| 4 | 同安区政府 | 2件 | 14 | 市教育局 | 1件 | 24 | 市环保局 | 3件 |
| 5 | 翔安区政府 | 1件 | 15 | 市经发局 | 3件 | 25 | 市市政园林局 | 3件 |
| 6 | 市交通委 | 1件 | 16 | 市工商局 | 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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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市建设与管理局 | 6件 | 17 | 海洋与渔业局 | 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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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市劳动与社保局 | 5件 | 18 | 市农业局 | 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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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市贸发局 | 1件 | 19 | 市粮食局 | 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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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市公安局 | 3件 | 20 | 市药监局 | 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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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数 | 63件 | |||||||
| 说明:1、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民政局、市旅游局、市科技局、市物价局等部门参加了与其他部门的联合发文,未单独统计,但计入履行备案的部门。 2、市经发局、市建设局、同安区政府、市司法局等单位报备的规范性文件23件,因超过法定报备期限等原因,不作为备案件处理,未列入上表。 | ||||||||
附表二: 2006年与2005年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比较一览表
| 内容 年度 | 报 备 总件数 | 合法文件数及所占比例 | 存在问题文件数及所占比例 | 履行备案的部门数量 | 零备案的部门数量(含区政府、二级局) |
| 2006年 | 63件 | 55件/ 87.3% | 8件/ 12.7% | 32个 | 20个 |
| 2005年 | 78件 | 64件/ 82.0% | 14件/ 17.95% | 27个 | 25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