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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全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34:43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厦门市法制局对2006年全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一)案件受理情况

2006年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90件,受理175件,不予受理12件,作其他处理的3件。其中,市政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74件,受理62件,不予受理9件,作其他处理的3件;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16件,受理113件,不予受理3件。

2005年度相比,2006年全市行政复议案件数量下降了14.4%,其中,市政府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上升19.4%,各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数量下降27.5%。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情况

2006年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中,申请人是公民的145件,占76.3%;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45件,占23.7%。

190件行政复议申请中,被申请人是市政府部门的70件,占36.8%;被申请人是区政府部门的39件,占20.5%;被申请人是区政府的4,2.2%;被申请人是乡镇政府的2件,占1.1%;被申请人是其他机关(包括作为市公安局派出机构的各区公安分局)的75件,占39.4%。

(三)行政复议申请事项分类

2006年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中,因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79件,占41.3%;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37件,占19.5%;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34件,占17.9%;对行政许可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4件,占2.2%;对养老金待遇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4件,占2.2%;对行政收费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件,占1.1%;认为行政机关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的2件,占1.1%;其他情况的28件,占14.7%。从案由看,近半数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处罚引起,其他依次为工伤认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养老金待遇决定、行政收费、行政不作为等。

(四)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

2006年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审结行政复议案件162件,占受理总数的92.6%;未审结13件,占7.4%。在已审结的案件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108件,占66.7%;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23件,占14.2%;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2件,占1.2%;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1件,占0.6%;终止行政复议或作其他处理的28件,占17.3%。与2005年相比,2006年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比例上升了2.1个百分点,作出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比例上升了0.4个百分点。2006年市政府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74,其中受理行政复议案件62件。在已审结的60件行政复议案件中,维持42,70%;撤销7,11.7%;变更1,1.7%;终止行政复议或作其他处理10件,占16.6%。

二、行政应诉案件情况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6年全市共发生行政诉讼案件200件,比2005年下降了18.7%。其中,市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58件,大部分是土地房屋产权纠纷案件,比去年下降了61.8%(去年行政应诉案件152件);其余案件主要发生在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政府。

(二)被告情况

2006年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是市政府的58件,占29%;被告是市政府工作部门的133件,占66.5%;被告是区政府的5,2.5%;被告是区政府工作部门的2,1%;被告是乡镇政府1,0.5%;被告为其他机关或组织1,0.5%。

(三)案件审理结果

从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情况看,在已审结的155件案件中,判决维持的99件,占63.9%;判决撤销的21件,占13.6%;判决限制履行职责的1件,占0.6%;原告撤诉的12件,占7.7%;作其他处理的22件,占14.2%。

三、分析及建议

从统计情况看,2006年全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有以下特点:

(一)2006年全市行政复议案件总数与上年相比减少了14.4%,其中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比上年上升了19.4%,而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数下降了27.5%。全市行政应诉案件总数与上年相比下降了18.7%,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58件,比上年下降了61.8%,以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142件,上升了51.1%。

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数下降,而以其为被告的应诉案件则大幅上升,主要原因是有些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复议机构不健全,不能有效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没有依法及时予以受理,使得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放弃行政复议而选择了行政诉讼。

(二)2006年度全市行政复议案件纠错率为16%,与往年相比有所下降。主要原因在于,某些行政复议案件审查过程中,经过行政复议机关协调,被申请人自动变更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复议程序终止。如果计入被申请人自动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案件,纠错率约为25%。

(三)从行政复议申请事项情况看,行政处罚案件仍占各类复议案件之首,占41.3%,但比重有所下降;涉及工伤认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比例有所上升,而涉及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的复议案件有所减少。

行政复议案件主要集中在劳动保障、公安、城市行政执法、土地房产等领域,其他类型如物价管理、外资审批、工商执法等方面的案件也日益增多。工伤认定、土地房产成为2006年行政复议工作的热点,养老金待遇案件和群体性行政争议成为2006年工作的难点。一些复议案件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个别案件还引起新闻媒体广泛关注,办理难度不断增大。

针对上述情况,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

各区政府及市政府负有行政复议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精神,把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积极拓宽行政复议渠道,为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供便利,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要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入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规范行政复议程序,充实行政复议人员队伍,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行政复议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注重运用调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增强行政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三)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依法开展行政管理活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征地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重点领域,要加强研究,采用专家论证等方式集思广益,努力提高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行政复议应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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