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33:56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区管委会、象屿保税区管委会、火炬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促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和《厦门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要任务立项分解督促落实方案(厦委办[2007]15号)中关于“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规范运行”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在湖里区政府、海沧区政府,市交通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环保局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试点工作。待试点工作结束后,逐步在全市其它行政执法部门推开。
现将市法制局《厦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已列入试点的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应切实提高认识,积极、稳妥地按照方案的要求及规定时间,保质保量地完成本部门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其他非试点单位也应认真学习、领会方案精神,积极开展相关调研,为下一步扎实推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厦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依法治市、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树立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优化厦门作为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中心城市的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和《厦门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要任务立项分解督促落实方案》(厦委办[2007]15号)中关于“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规范运行”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理念,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通过制定标准,建章立制,推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依法、规范、合理行使,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治意识和执法水平,推进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为我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界定
本实施方案中所称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指行政执法实施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和方式内,对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理以及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时灵活选择、自由处理的权限。在试点阶段,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主要以规范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自由裁量权为重点,待条件成熟再逐步扩大到其它行政执法行为。
三、实施范围
全市所有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执法主体(包括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组织),均应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以及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分阶段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
试点阶段拟先选择湖里区政府、海沧区政府,市交通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环保局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七个单位作为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的试点单位,然后根据试点情况再逐步扩大到全市各行政执法部门。
为了使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的试点工作更具特色和成效,在试点单位中拟作如下分工:湖里区政府、海沧区政府、市交通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试点,市建设与管理局、市环保局进行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工作的试点。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统一思想(2007年4月-5月)
1、市规范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召开由市规范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各试点单位分管领导参加的全市规范自由裁量权工作试点单位工作会议,就规范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统一部署。
2、相关规范自由裁量权工作试点单位召开本单位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会议,进一步贯彻市规范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二)明确事项,制定标准(2007年6月-7月)
1、各试点单位应在去年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确定本单位行政处罚或者行政许可自由裁量事项,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结合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使用较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中选取三到五件进行自由裁量事项的裁量标准的确定,并报市规范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局)备案。
2、各试点单位应当根据及时、便民、处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制定本单位行政处罚或者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实施办法和裁量标准,对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范围、行使条件、裁量幅度和实施种类以及时限等,进行合理细化和分解,作出科学、准确、详细的规定。
(1)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方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①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在同一罚则中规定了可供选择的多种处罚种类的,应列明不同情况,对何种情况应给予何种处罚做出相对应的规定。
②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较大的,应列明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一个相对固定的罚款数额、比例或者倍数。
③符合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在列明具体情况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不得增设或创设条件。
④符合法定从轻处罚情形的,一般可按处罚下限予以处罚;符合法定减轻处罚情形的,在适用上一般应从严掌握,并应列明不同情况及减轻处罚的具体幅度。
⑤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公平、公正、量罚基本一致的原则,不得畸轻畸重。
(2)在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方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各试点单位应当根据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简化程序、采取便民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在实施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许可时在许可条件、许可程序、许可时限等方面不得使用不同标准和要求。
①除法律、法规、规章已明确规定的许可条件以外,不得擅自增设或创设许可条件。
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条件不够明确的,应将属于自由裁量的条件加以具体化。
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条件存在一定幅度的,一般按最低标准执行。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程序、许可时限上有幅度的,应当列明不同情况,以及相应情况下的许可程序要求、许可时限。
(三)建章立制,规范实施(2007年8月)
1、建立行政自由裁量公开制度。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将本单位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标准在单位内部公开,或者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裁量结果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2、建立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3、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核制度。各试点单位要加大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审核力度,案件调查人员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后,应经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核后方可报负责人签发
4、建立重大或复杂行政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对涉及行政自由裁量的重大或复杂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案件,各试点单位的负责人要进行集体讨论,共同研究决定案件的处理。
5、建立重大行政处理决定备案制度。要进一步贯彻执行《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对罚款金额个人在1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1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产停业的;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者行政执法部门认为定当报备的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报市法制局备案。
6、建立健全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将规范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工作纳入市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及依法行政工作评议考核,对不按要求开展规范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并予以通报批评;对不执行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人员,要严格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一)为加强对我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如下:
组 长:詹沧洲(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蔡寿国(市政府秘书长、市效能办主任、市审改办主任)
黄家列(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黄 杰(市法制局局长)
成 员:郭晓芳(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
李文东(海沧区政府副区长)
陈国荣(湖里区政府副区长)
杨名炎(市交通委副主任)
于国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朱子鹭(市建设与管理局副局长)
陈天雄(市环保局副局长)
孟和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张朱及(市效能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市法制局,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各试点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将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作为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手段,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相结合,与机关效能建设相结合,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抓紧抓实抓好各项工作,确保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试点单位要加强与市法制局的工作联系。市法制局要加强对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协调,对报送的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办法和裁量标准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三)市法制局、市效能办要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职能,通过日常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年终执法评议考核、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案卷质量评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2007年底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试点单位规范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全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