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33:305月9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办法》本着加强地方气象事业为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提供服务的指导思想,条文中有较大篇幅是涉及气象服务的条款,如规定气象部门为我市农业、渔业、交通、港口、旅游等提供专业、专项气象服务等,以突出地方气象事业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特色。
为了强化气象服务,《办法》对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气象预报工作提出了要求,规定其应当提高公众气象预报和突发性、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加强公众服务。
《办法》还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采取电话查询、互联网查询、手机短信等方式方便公众了解气象信息;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众关心的气象信息。
为推进我市气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资源共享,提升我市气象服务水平,《办法》规定本市要建立气象探测信息资料共享系统,明确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和提供共享服务,同时要求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向共享系统提供相应气象探测资料。
雷电灾害是“国际减灾”公布的10种自然灾害之一。我市属雷暴高发区,为避免和减轻雷击灾害发生,《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查的规定,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加强防雷装置设计审查的监督检查,同时要求对防雷装置进行竣工验收,对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对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
由于厦门机场处于特殊的地理位置,机场净空环境容易受到空飘物、特别是空飘气球的威胁,影响飞行安全,因此加强机场净空及相关区域的施放气球的管理非常必要,《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本市施放气球的管理进行了规范,对机场净空区域范围也作了规定。《办法》还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气象预报发布、人工影响天气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办法》将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