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制局建立和完善政府立法信息公开七项制度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33:07最近,厦门市法制局组织立法人员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近几年来政府立法工作中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些做法进行总结,提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府立法信息公开的七项制度:
一、建立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制度。在编制立法计划时,市法制局拟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意见,吸收和采纳社会各界对本市经济和发展有促进作用的立法建议与意见。
二、建立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三结合的起草制度。市法制局加大提前介入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对一些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专业技术强的立法,吸收有关专家及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政府立法起草工作,拓展立法起草渠道。
三、完善立法听取意见制度。市法制局在审查法规或规章草案时,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对一些重要的法规或规章草案,除在网站上征求意见外,还在《厦门日报》上刊登文本,不断扩大政府立法的公众参与程度。
四、完善政府立法听证制度。在认真实施2000年厦门市政府颁布的《厦门市政府立法听证程序试行办法》基础上,大胆实践,对规定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与相对人利益密切相关的法规草案、规章草案时,举行立法听证。同时完善听证组织的程序,加大吸收采纳听证意见的力度。
五、建立和完善征求意见的反馈说明制度。立法审查过程中对征求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并将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反馈说明。对召开立法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的,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六、完善政府规章发布制度。认真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于2000年颁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规章新闻发布会实施规定》,在规章实施之前召开政府新闻发布会,介绍规章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意见并接受记者的提问,同时在《厦门日报》上刊登条文并在政府的公告栏上张贴。对本市新出台的法规、规章,及时编印法规、规章宣传册,送全市邮政报刊亭,供市民免费索取。
七、探索建立立法实施评估制度。每年都要组织对上年度制定的政府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在执法检查前,通过新闻媒体等途径公开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在执法检查报告中,通过分析执法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对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适时对规章进行清理。
(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