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考察云贵两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思考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33:07今年7月26日至8月2日,在厦门市整顿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厦门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牵头组织下,包括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市法制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知识产权局、厦门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厦门市烟草专卖局、思明区经贸局(思明区整顿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集美区经贸局(集美区整顿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市、区12个单位的14人共同组成调研组,专程赴云南省和贵州省学习考察这两个省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通过实地考察云南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举报中心和贵州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举报中心等,听取云南省和贵州省整顿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省知识产权局、贵州省知识产权局、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对口部门的工作经验介绍,对云南省和贵州省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了较为深刻的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
一、云南省在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方面的主要做法
(一)强化协调机制,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配合;
(二)注重联合执法,通过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开展集中专项行动,有针对性地对一些重点侵权市场进行打击;
(三)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周活动”的成效,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
(四)在司法层面,积极探索知识产权保护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机制;
(五)结合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相关诚信体系的建设;
(六)建立健全完善、及时的知识产权保护信息通报制度等。
二、贵州省在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方面的主要做法
(一)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系列活动。这主要表现为:
1、省政府新闻办召开《2006年贵州省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新闻发布会;
2、省整规办、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联合举办全省保护知识产权企业负责人培训班;
3、开展“关注明天——自主创新企业行”采访活动;
4、与省主要媒体合作,设专栏,做专题,宣传知识产权的保护;
5、积极开展集中销毁盗版和非法出版物活动;
6、版权部门继续推进使用正版软件活动;
7、省公安厅向媒体通报打击制售假冒侵权茅台酒专项行动的阶段性成果;
8、省信息产业厅召开全省电子信息知识产权工作座谈会;
9、工商部门召开企业知识产权(商标)协调沟通座谈会;
10、张贴保护知识产权宣传画。
(二)抓好“保知中心”建设,重视工作人员培训。
(三)开展以保护知识产权为主题的市场执法检查。此外,贵州省结合知识产权保护,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方面也做得有声有色。
据不完全统计,近三年来,贵州省各行政执法部门向刑事司法部门共移送案件480余起。其主要做法是:
(一)通过建章立制(包括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管;
(二)通过不定期召开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的联席会议,不断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的衔接机制;
(三)充分利用刑事司法部门特有的执法手段,整合执法资源,形成打击合力;
(四)切实加强培训工作,促进行政违法案件按规定向刑事司法部门移送;
(五)积极探索、推广税警合作办案经费保障机制等。其主要操作模式是:由公安经侦部门和地税部门联合组建专门的办案机构(个别地区为常设机构),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和配合下,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拨付专款作为联合办案经费,以保障办案之需。这种模式的最大优势在于联合办案机构有了充分的经费来源作保障,有利于克服案件查处过程中“拖而不决”现象,增强对涉税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三、几点思考
综观云南省和贵州省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其突出特点就是立足本省实际,强化宣传教育,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通过对云南、贵州两省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经验学习,并结合我市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与之相对应的行政执法的现状,谈几点体会:
(一)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一个不容置疑的基本国情。因而,立足于现实,我们所提倡的知识产权保护,其侧重点还在于宣传和教育,即最大限度地引导社会大众树立起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倡导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云南、贵州两省有关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工作并没有停留在“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周活动”上,而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多种方式,深入持久地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宣传。
(二)密切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及刑事司法部门的联系,变单打独斗为集团式作战,以形成合力,从而达到事倍功半的成效。云南、贵州两省在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之间的合作十分紧密,也非常有特色。如知识产权保护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机制、税警合作办案经费保障机制等。
(三)通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进一步强化对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要彻底杜绝“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除了通过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和业务知识的培训,让行政执法人员了解和熟悉相关移送案件的标准以外,更要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加强与公安经侦、检察等司法机关的沟通和联系,保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与此同时,还应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全方位监督,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执法尤其是案件移送过程中可能滋生的腐败行为。
(行政执法监督处 姜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