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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2007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实施意见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33:08

市直各委、办、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深入开展,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根据《福建省2007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各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对照贯彻意见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开拓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深入开展。

一、深化行政管理制度改革,推进政府工作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

(一)推进行政管理体制重点改革。继续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制,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推行业主法人招标和代建制,推行政府投资公示制度和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估制度,建立健全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社会投资的引导和服务,通过规划和政策指导、信息发布以及规范市场准入,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市发改委、市经发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推进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继续深化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加强对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后的监管,促进规范经营(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改进事业单位内部管理体制(市委编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全面清理和登记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核实,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市财政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推行政府监管部门对企业信用的分类管理制度,建立由政府监管部门、各类授信机构、用人单位和公共事业单位等共同参加的市场联防机制,推行五类失信惩戒机制,完善征信体系和征信机构,实现联合征信。加强中介组织建设,引导和规范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市工商局、市财政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二)完善经济调节与市场监管职能。认真组织实施“十一五”规划,运用经济和法律等手段调节城乡发展。加强经济运行情况分析、监测和预测工作(市发改委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继续开展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工作,健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制度,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强化食品药品、餐饮卫生监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健全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市整规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三)提高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水平。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强政府对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优化机构设置,理顺市区管理体制和社会管理方式,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促进社会自治管理,努力实现政府调控机制同社会协调机制互联、政府行政功能同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同社会调节力量互动,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市府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稳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加强对城乡青年无业人员就业培训,大力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鼓励多种形式的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改革农民工参保办法,全面推进高危行业工作保险,做好全民医保(市劳动保障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卫生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加快建设社会保障性住房,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市保障住房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和社保基金的管理,建立公开透明的披露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确保基金安全(市国土房产局、市劳动保障局分别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继续完善和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低保工作规程,做好扶老、救孤、助残、济困工作(市民政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四)继续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完善行政许可程序,加强行政许可的配套制度建设,参照国际惯例和先进城市做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简化手续、缩短时限(市府办、市法制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深化和完善政务公开,进一步深化和拓展政务公开内容,不断丰富和创新政务公开的形式,规范和完善政务公开工作程序和制度(市府办、市效能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完善网上审批制度,扩大网上并联审批,推进跨部门的电子政务系统应用,实现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市府办、市信息产业局、市监察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五)健全和完善依法行政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研究深化改革与加强监管的新举措,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强化财政资金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依法、科学理财的水平。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健全政府采购制度,开展区级财政管理综合考核,保障和规范政府依法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市财政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六)建立完善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努力构筑“平安厦门”,继续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市公安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完善社会舆情汇集分析机制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继续深入贯彻实施《信访条例》,加强人民调解和信访工作,预防和控制群体性事件,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市信访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预案体系建设,提高政府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建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系统,提高110等应急处置的快速反应能力(市府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二、健全完善行政决策机制,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七)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对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坚持在决策前事先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研究论证。对与社会公共利益、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事先向社会公布决策方案,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市府办、市发改委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八)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加大对行政决策及重要的领导批示件的督查力度,完善行政决策落实情况跟踪反馈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的后评估制度,根据实施过程中反映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事项(市府办、市效能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九)加强对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加大行政监察力度,依法依纪查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推进行政机关层级监督,探索和创新监督工作方式(市监察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继续开展对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增强检查实效,在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执法培训、重大行政处理决定、委托执法备案审查、执法案卷评查等各项执法监督工作上下功夫,不断提高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市法制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三、加强立法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十)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及时将市委、市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精神贯彻到立法项目中。将促进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点项目适时列入立法计划,做好2007年政府立法计划编制工作,进一步强化立法责任制,确保法规草案报送任务和规章制定任务按时完成(市法制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十一)进一步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健全立法工作机制,改进立法方法,提高立法质量。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注重突出立法中的地方特色;大胆借鉴国内外的立法经验;努力消除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坚持“开门立法”,不断扩大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不断提高政府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市法制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十二)坚持“立、改、废”的有机统一,在抓紧制定新的规章的同时,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及时废止或修改过时的、不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的政府规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落实《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开展全市清理行政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工作。对规章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或已被新法律法规代替的,要明令废止;对规章的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中已失效的,要宣布失效;对规章个别条款与上位法冲突,要修改完善。有关清理工作要在10月之前完成,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市法制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十三)加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力度,做好相关报备工作。坚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统一审查制度,对涉及增加相对人义务、影响相对人行使权利的内容进行重点审查,严把合法性审查关。做好全国首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示范点”工作,进一步健全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制度,在做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统一审查和及时上报省政府备案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通过完善相关制度,健全工作组织,积极开展示范点的各项创建工作。适时研究制定《厦门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不断提高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质量和水平(市法制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四、完善行政监督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十四)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好《监督法》的学习培训工作,把《监督法》的学习纳入“五五”普法内容,组织领导干部参加学习《监督法》讲座(市司法局、市人事局、市法制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严格执行《监督法》的规定,积极就本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专项工作的建议和要求,认真负责地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各次有关专项工作。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如实向人大常委会汇报,认真办理有关执法检查中提出的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及时将有关规范性文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正确对待和依法处理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审查意见。继续做好接受询问和质询工作,在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责任部门要按规定指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认真回答质询,对人大常委会决定交由政府答复的质询案,严格按照要求,及时答复,切实改进。不断强化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增强贯彻实施《监督法》的主动性。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向政协通报情况,健全与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联系制度,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市府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十五)继续抓好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在2006年工作的基础上,完成行政执法的职责分解和责任确定工作,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赔偿和过错追究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的管理,推动执法效率和执法水平提高(市法制局、市监察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十六)做好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通过制定标准,建章立制,推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依法规范、合理行使,最大限度减少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治意识和执法水平,推进公开、公平、公正执法(市法制局、市监察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十七)严格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紧紧围绕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和运行机制,不断提高行政复议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引导群众以正当、合法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依法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认真做好出庭应诉工作,积极答辩,并自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市法制局、市监察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五、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确保依法行政工作得到落实

(十八)加强学习培训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切实树立起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观念,增强依法行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深入开展“五五”普法教育,健全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坚持和完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学法制度、领导干部参加全市法制讲座考勤登记制度。市、区政府每年至少举办两次法制讲座,各级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40小时的法律知识学习(市司法局、市人事局、市法制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十九)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将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评范围,进一步完善绩效评估体系和制度,尤其是完善绩效评估中对行政执法情况的考核办法,把是否依法决策、是否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和应诉职责作为考核的内容之一(市效能办、市人事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本区、本部门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围绕我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改进工作方法,特别要加强基层队伍建设,把推进依法行政的力度放在基层,确保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有新的、明显进展。要完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机制,健全市、区两级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各区、各部门要适时调整充实本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进一步发挥其作用,尚未成立机构的单位,要在今年成立。(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责任单位)

(二十一)落实工作任务,加强监督检查。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围绕自身工作职能,结合工作实际,对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依法行政工作任务,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2007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明确依法行政工作目标、任务和工作方案,抓好工作落实。各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在2007年底将本单位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市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市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将对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纲要》和《实施意见》的情况进行检查(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责任单位)。

(二十二)切实加强政府法制队伍建设。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要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和督导,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行政复议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问题,科学合理地调配力量,为政府法制工作的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责任单位)。

 

 

二OO七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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