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审议通过《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草案)》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32:17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节能工作,今年我市将《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2007年12月10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了该法规草案。日前市政府已将该法规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法规草案根据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以及结合我市实际,为贯彻新的节约能源法,从工业节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建筑节能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措施:第一,进一步明确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并对实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的范围作了规定。规定对我市年综合能耗消费总量1000吨标准煤或者年用电2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实行节能评估制度。第二,在国家重点用能单位基础上,确定了我市重点用能单位的范围,同时参照国家重点用能单位相关管理的要求,对市重点用能单位的管理进行了规范。第三,在国家节约能源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该法规草案对市政府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政策作出规定;对公共机构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能源消耗定额及考核等内容作了规范,同时规定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时应当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第四,鉴于我市建筑节能从管理体制到管理制度已基本形成一套较为完善做法,该法规草案将涉及建筑节能的内容专设一章。在建筑节能一章中,从行政管理部门、建筑节能规划、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及专项验收等方面作了规范。此外,该法规草案还对节能技术进步以及节能激励措施等方面作了规定。
(市法制局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