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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家试点单位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情况简介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32:18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主要做法:

一、成立工作小组,强化组织领导

由于我局是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试点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共涉及42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自由裁量权工作难度大、专业性强、任务艰巨。为此,我局成立了市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以孟和平副局长为组长,局法规处具体负责实施,采取以局法规处牵头,局业务处室和各区局配合的工作模式。确保了此次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抽调精干人员,集中封闭式管理

今年515日,我局法规处在局领导小组的协调下,从各区局、各大队抽调12名法制工作人员,下分“市容环境、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市政公用、住宅区物业管理等”五个小组分组负责起草,实行封闭化管理和不间断工作模式。第一,封闭化管理。全体工作人员除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回家,上班、休息一律在宾馆。第二,不间断工作,上班时间实行合理配置和安排。     

由于这项工作没有确定的模式可以遵循,我们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在市法制局的指导和局领导的重视下,本着“粗中求细,细中求原则,务必要敢于超越,务必要出精品”的精神,集思广益,确定了“总则篇+分则篇”以及分则篇格式化编排的创新模式。同时,考虑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危害后果、主客观因素等,对处罚条款的原则性和个性化进行探讨,设定较为统一的处罚标准。经过十余天的攻坚,拟订了《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及《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以下简称《适用规则(试行)》、《执行标准(试行)》)等相关文件。

三、发挥民主集中原则,充分讨论

(一)内部充分讨论。第一,交叉讨论,互相挑刺,在原来分五组起草的基础上,我们按照交叉原则重新分成三组,继续修改标准和处罚幅度;第二,充分发挥个人优势,积极征求各方面专家以及部门的意见;对于一些涉及专业性强、划分标准难度大的法条,我们及时请教了相关的专业人员。如,《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中,对涉及违法建设的分类、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等问题,我们专门请教了厦门市规划设计院的有关专家;又如,在《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中,对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的问题,我们也请专家予以指导分类。此外,在涉及燃气、供水等专业性强的领域,我们都及时征求了专家意见,请有关专家给予了指导和帮助。第三,集中讨论,多数表决通过,在交叉讨论和征求意见的工作基础上,我们对各项法规规章以及每个条文进行全组集体讨论,利用幻灯片演示逐条审核,通过辩论确定最终的标准。

(二)外部广泛征求意见。《执行标准(试行)》初稿出来之后,200768日我局邀请市法制局、建设局、规划局、环保局、市政园林局等专业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座谈,各专业部门均提出了专业的宝贵意见,我局根据有关意见认真地进行了相应的修订。20077月,我局将《适用规则(试行)》、《执行标准(试行)》)的修订稿下发至各区局、各大队等基层队伍进一步征求意见,认真听取了一线工作人员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局法规处修订后报送局领导审阅并报送市法制局。

四、总结成果,不断完善。

第一,加强实施,统一执法标准。此次规范自由裁量权工作中,我局制定的《适用规则(试行)》、《执行标准(试行)》)涉及33部法规、规章,共拟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项目390条,内容有1085项标准,兼顾了原则性和操作性,有总有分,互为补充,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统一执法标准,从而避免了“随意行政、处罚不公”等问题,也压缩了滥用行政处罚权的空间,有利于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下一步,将印刷成册,下发各区局、各大队,便于一线工作人员执法时依照执行。

第二,完善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我局已经出台了《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案件评议委员会评议规程》,同时在实际工作已经实行行政处罚裁量审核、重大案件报备等工作制度,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业已在试点中。近期我局将继续将有关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从而形成更为完善的规范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体系。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规处供稿)

市质监局―――

一、主要做法

一是多方调研,全面收集相关资料。组成工作小组至泉州质监局进行专项调研,并联系漳州质监局、福州质监局等兄弟市局,收集其自由裁量相关资料。还充分利用互联网,全面收集、整理各省市行政机关的有关资料。二是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制定了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对该项工作的职责分工和时间进度等进行了部署。三是集思广益,反复修改。局政策法规处在借鉴前期所收集资料的基础上根据本局实际,起草了自由裁量实施办法和执行标准的初稿。之后,通过召开讨论会等形式,多次征求各处室、各执法机构和市法制局的意见,数易其稿,反复修改。该项工作历时两个多月方告完成,《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罚款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正式出台。

二、实施办法和执行标准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罚款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分别从实施原则和执行标准两个方面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实施办法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范围、行使条件、实施种类等进行细化和分解,规定了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的各种情形,要求处罚时要说明理由并附规范性依据和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对自由裁量程序进行了严格规定。执法标准主要对《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三部法律法规的罚则部分进行了细化,对违法行为按照情节轻重分为四档进行处罚。

三、几点思考

(一)制定处罚执行标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如何进行处罚执行标准的细化,始终是一个难题。通常的做法是按照情节轻重进行划分,但情节轻重仍需要通过具体的行为标准来认定,通常是按照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危害程度等进行划分。但实践中要真正做到科学、合理、易于操作,仍存在难度。如产品标识违法、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备等违法行为,很难确立一个标准,来认定情节轻重,从而进行处罚。而且,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在实践中的表现形态又存在差异,制定的执行标准实际上很难涵盖完全。

我局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的特点,采用不同的标准来确定处罚幅度,如对特种设备违法案件通常按照造成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等级、同类违法行为的次数来确定处罚标准;产品质量违法案件,通常按照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处罚标准;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按照超过公告的期限来确定处罚标准。上述执行标准的划分是否科学、合理、可行,还有待实践的检验。

(二)探索建立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制度

1.建立告知并说明理由制度。应改变以往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比较简单的做法,实行“说理式”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具体说明作出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理由。说明理由制度可以达到以理服人的目的,更能体现行政合理性的原则。

2.建立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案例参照制度。在执法实践中,相似的案件大量存在,为增强自由裁量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降低随意性和差异性,确保客观性和公正性,注意搜集、整理出对各类违法行为处罚自由裁量的一系列典型案例,如假冒他人厂名、厂址案件、无证生产案件等,供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参照、借鉴。

3.建立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约机制。科学分解行政职权,规范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权限和职责,如推行“办审分离”制度,明确执法人员、法制工作人员和案件审理委员会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处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执法人员只有调查取证权,法制工作人员负责审查,案件审理委员会行使行政处罚的决定权。分工明确、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监督、制约机制,能够有效防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供稿

市交通委―――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我委成立了以委主任为组长,委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多次开会研究试点工作的方案,听取工作进展情况,层层进行宣传发动,统一思想,提高对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精心研究和论证,制定试点工作制度和处罚细化标准

我委首先收集了交通行业中开展规范自由裁量权工作较早的河北省交通厅和南京市交通局的经验材料,结合我委的行业特点和我市的具体要求,全面梳理交通法律、法规、规章中所有的涉及处罚部分的条款,对凡是有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条款,按情节和危害后果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档次,各在自由裁量权的上下幅度内设定从下限到上限的处罚数额。并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明确规定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各种具体情形,最大可能地使执法人员能够从细化标准中找到每个案件每种情形的处罚依据,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经过梳理,我委共对136项有自由裁量幅度的处罚条款进行了标准细化,共涉及法律1件、法规2件、规章10件。

三、制定配套措施,保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落到实处

细化标准制定以后,我委把这些标准汇编成册,下发到每个执法人员手中,举办了四期执法学习培训班,要求每个执法人员都要学懂弄通。为了保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能落到实处,我委还对原使用的执法文书进行了部分修改,如增加了《集体讨论记录》文书,规定凡是对不处罚、减轻处罚的情形都要经过集体讨论并记录在案,防止个别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此外我们还制定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案,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公开制度、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核制度、重大或复杂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以及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六项配套制度,

以确保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顺利实施。

                                         (市交通委政策法规处供稿

市建设与管理局―――

我局政策法规处对七项行政许可进行逐项调研,调阅每项许可实施一年以来的卷宗;在广泛征求局有关处室意见的基础上,选取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和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核定进行自由裁量标准的确定,具体内容是: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的许可条件是“因道路狭窄等原因,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道路狭窄以外的原因具体是什么?法规及相关文件未作明确规定,一方面不利于当事人的申请,另一方面许可人员具有非常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对此,我们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将申请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许可条件细化为五种具体的情形:1、道路狭窄,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2、施工现场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无法正常停放、调头的;3、车辆无法通行的岛屿上的建筑工程;4、建筑工程的附属配套工程、修缮工程等单次混凝土使用量不超过5立方米的建筑活动;5、采用人工挖孔桩护壁的建筑活动。

二、关于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核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计划用水单位申请增加用水计划指标需满足以下条件:1、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达到规定的行业标准;2、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3、生产经营规模扩大等发展需要;4、符合国家节水政策。其中条件1涉及的水的重复利用率和用水单耗一直没有明确的行业标准。我局政策法规处会同有关业务处室就此走访了全市有行业代表性的各用水单位,摸底调查,并委托专业机构制定了我市工业企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考核标准和厦门市城市大生活用水行业定额标准。条件2和条件3的裁量标准不明确,为此,我们制定了《厦门市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暂行办法》,明确了水平衡测试的程序、条件等;对生产经营规模扩大的条件则细化为:1、生产能力扩大,包括生产时间延长、产品订单增多等;2、投资规模扩大,包括增加生产资金投入、新厂房的建成投产、生产线增加等。

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和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核定的自由裁量权的进一步规范在我局的行政许可工作中产生以下积极的影响:

第一,为我局统一窗口实施行政许可提供了基础。由于我局实行统一窗口收件和业务处室实质性审查相分离的运行机制,窗口收件工作人员常常与负责审查处室的人员就条件标准的理解不一致产生工作脱节。自由裁量标准的进一步规范和确定,使窗口的受理工作更加规范和高效;

第二,《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得到进一步的落实。《行政许可法》要求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统一办理行政许可、公示全部申请材料目录、一次性告知制度等在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工作的基础上得以实现。

目前,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和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核定两行政许可的自由裁量权规范成果以《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试点方案》(厦建法[2007]12号)向社会公布,并已具体实施。(市建设与管理局政策法规处供稿

市环境保护局―――

市环境保护局经过近半年的研究和落实,选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排污许可证核发3项行政许可进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尝试,形成了《厦门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案(试行)》,近日开始试行。

通过开展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取得了如下成效:

一、提高了对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认识。

现有规定对行政许可的自由裁量权没有明确的幅度,不如设定行政处罚那么容易确定自由裁量幅度。通过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工作,使我们认识到行政许可自由裁量幅度,并不体现在于许可决定上,而体现在许可条件、许可程序、许可时限等方面。

在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领域,现有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明确的许可条件,根据市政府规定,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在2006年出台了《厦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在该办法中明确了各项行政许可的许可条件、程序和时限,但仍存在不够具体、难于让经办人员和申请人判断的行政许可条件等问题。经过此次规范,对相应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修订。

二、完善了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制度。

通过规范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尝试,完善了行政许可有关工作制度:一是充实了行政许可条件、区别了不同情况的许可时限;二是充实了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公开制度;三是建立了重大行政许可集体讨论和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制度;四是补充了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内容。

三、促进了环境保护工作。

通过开展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工作,提出了解决一些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的思路。例如,全面正在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受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制,新建项目环境保护准入的行政许可面临无法做出行政许可的困难,将影响到全市的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经过研究探讨,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新建项目污水排放必须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或者努力实现资源化利用,或者实现生态型的零排放。通过设立这一许可条件,既有利于实现减排目标,又能实现水资源节约,减轻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负荷,有力地促进了环境保护工作。(市环境保护局供稿

湖里区―――

一、主要做法

(一)成立试点工作机构,强化组织领导

为保证我区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我区成立了区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政府办、区监察局、区法制办和区发改局、区文体局、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区卫生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五个试点单位的领导为成员,由区法制办负责组织五个试点单位起草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六项配套制度建设的指导、协调工作,对报送的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裁量标准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

2007515,根据市政府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我区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湖里区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厦湖府办〔200727号),确定在区发改局等五个部门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试点工作,对试点工作的目标和工作步骤进行了部署。这五个试点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占我区行政处罚事项的75%,做好这五个部门的试点工作,对今后在全区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推开具有重要示范作用。

(三)加强沟通联系,提高工作效率

具体做法是:一是加强上下沟通联系,即加强区法制办与各试点工作部门的沟通联系,对起草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讨论、协商解决;加强与市法制局的沟通联系,对各试点工作部门普遍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上报,对经区领导小组审核的各试点单位的材料,及时上报市法制局,请求指导和审查。期间,区行政执法局加强与市执法局的联系,集中市、区行政执法局法制机构工作力量,对全部行政处罚权进行统一规范,取得良好效果。二是加强横向联系,区法制办与另一试点单位海沧区紧密联系,从试点工作单位的确定,到工作方案的制定、各试点工作部门参照执行标准的审核,均在同一进度中互相共享信息资源,互相学习,取长补短。三是广泛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利用互联网,全面收集相关资料,开展多方调研。如区安监局广泛收集资料,学习上海经验,采取分类的形式把本部门的执法依据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统一规范。

二、取得成效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得到科学合理细化。

区五个试点单位在去年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确定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事项,并结合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使用较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中选择部分法律法规开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细化工作。实施办法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范围、行使条件、实施种类等进行细化和分解,规定了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各种情形;裁量标准一般按情节轻微、情节一般、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四档进行分解细化,裁量标准可操作强。至8月底,各试点部门的实施办法和裁量标准均以文件的形式印到各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并报市法制局备案。

区发改局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四部法律法规进行分解细化;区文化体育局选择《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3部法规进行分解细化;区卫生局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3部法律法规进行分解细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充分利用人力资源优势,在市执法局的统一指导下,把全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统一规范,共涉及36部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项目390条,内容有1085项标准;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1部、法规4部、规章15部进行分解细化。针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较大,所涉及违法行为、危害结果、处罚标准可多层次量化的特点,区安监局不以情节轻重划等次,而是采取了以违法数额为处罚的参照执行标准,尽可能多幅度地细化、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起止数额相距十倍之多,如按情节轻重等次按三档或者四档进行细化,显然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目标不相符,因此,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对上述违法行为分五个等次进行细化,合理地分解细化自由裁量权。

(二)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

我区各试点工作部门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和区政府的统一部署,相继建立健全六项配套制度。一是建立行政自由裁量公开制度,要求做到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三公开”。各试点单位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在行政机关内部公开,裁量结果允许社会公众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二是建立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在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中,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要求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三是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核制度。我区行政执法局已成立法制科,实施调查与审核分离,由法制科对违法事实、证据、程序、定性、适用法律及处罚的适当性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并提出具体的审核意见后,方可报负责人签发。四是建立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对重大、复杂或者减轻处罚的行政处罚案件,试点单位实行合议制或者成立案审委员会,进行集体讨论。五是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处理决定备案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对罚款金额个人在1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1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产停业或关闭的,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者行政执法部门认为应当报备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报区法制办备案。六是进一步完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纳入区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及依法行政工作评议考核,对不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人员,要严格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三)裁量标准和相关制度逐步得到贯彻实施。

由于我区五个试点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从本部门实际工作出发,并结合人民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具体较强的科学性、实用性,建立健全的六项配套制度与行政执法工作紧密联系,因此从裁量标准和六项配套制度印发实施之日起,五个试点工作部门一边组织全局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一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参照执行。主要体现在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中,对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能够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充分说明;重大处罚处罚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并报区法制办备案。9月份,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区文化体育局先后向区法制办报备重大行政处罚决定2件。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要进一步拓宽思路,确保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取得实效。各试点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合理运用裁量标准,严格遵守六项配套制度。要在已有制度基础上,尝试建立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案例参照制度,增强自由裁量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降低随意性和差异性,确保客观性和公正性。

(二)要建立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约机制。区监察局、区效能办、区法制办要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职能,通过日常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年终执法评议考核、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评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科学分解行政职权,如推行“办审分离”制度,做到分工明确、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有效防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三)认真抓好六项配套制度的贯彻落实。六项配套制度要公示上墙;说明理由制度要体现到每个行政执法卷宗,只要是涉及从轻、从重、减轻等情节,或者当事人申辩理由是否采纳,或者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取舍,均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充分说明、论证;认真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和备案审查制度。

(四)做好年底的检查准备工作。2007年底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试点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全面检查,为主检查裁量标准和六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要求各试点工作部门做到每个行政执法人员人手一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每一个行政处罚案件材料中要有体现自由裁量标准的执行材料;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要有集体讨论笔录和备案记录等。

                                (湖里区政府法制办供稿

海沧区―――

一、成立工作小组,强化组织领导

由于规范自由裁量权工作难度大、专业性强、任务艰巨,为保证我区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我区成立了区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以投资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区委副书记、常务副区长李文东同志为组长,政府办和区城管执法局、区文体局、区安监局、区卫生局、区发改局等五个试点局的领导为成员,加强了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试点工作由区政府办负责组织,五个试点局具体实施。

二、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顺利完成

为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根据市政府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拟定了《海沧区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厦海政办〔200754号),确定了区城管执法局、区文体局、区安监局、区卫生局和区发改局五个局为试点单位,及时召开了工作部署会议,各部门组织精干力量认真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由于这项工作没有确定的模式可以遵循,在市法制局的指导和区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各部门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充分考虑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危害后果、主客观因素等情况的复杂性,对处罚条款的原则性和个性化进行探讨,设定了较为统一的处罚标准,并经局务会研究确定后,发文执行。

主要的做法是:1、由一线执法人员针对执法过程中存在自由裁量情节的条文提出自由裁量的标准。2、广泛征求本局人员、政府相关部门、行政相对人等各方面的意见,充分讨论,求同存异。3、专家指导,严格把关。针对条文所涉及的各个不同方面,请相关专家予以指导和帮助,草稿成文后及时报送市法制局审阅,并根据市法制局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4、借鉴其他部门的经验,区政府办通过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其工作经验并反馈给试点单位以供参考。5、各部门在形成草案后,多次召开局务会,集中讨论,逐条审核,确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的标准。

三、统一执法标准,完善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

(一)是统一执法标准。此次规范自由裁量权工作中,我区四个试点局(执法局已由市局制定统一标准)制定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案及参照执行标准,共涉及16部法律、法规、规章,共拟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项目97条。每条项目都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统一执法标准。从而避免了“随意行政、处罚不公”等问题,也压缩了滥用行政处罚权的空间,有利于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二)是完善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在试点工作中,我区五个试点局分别制定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案,建立行政自由裁量公开制度、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核制度、重大或复杂行政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重大行政处理决定备案制度以及健全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六项配套制度,以确保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顺利实施,今后我区仍将依据实际工作开展情况,不断完善制度建设,最终建立起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制度体系。

                        海沧区政府办公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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