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公安局2007年依法行政报告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31:552007年,厦门市公安局法制部门认真开展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深化劳动教养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法制人才培养,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审查及行政复议等工作,并以此为重点,带动全局各方面法制工作的开展,进一步规范了公安民警的执法行为,促进了执法公正,有效地提高了我市公安民警的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从而推动了全市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的全面提升。
一、认真开展执法卷宗检查,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
执法卷宗检查一直是厦门市公安局进行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的基本方式,是落实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量的有效手段。2007年以来,按照《福建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细则》的要求,法制部门以执法卷宗检查为重点,认真开展执法质量考评工作,一年来,全局法制部门共组织执法检查56次,发现问题2768个,纠正执法不当16起22人,执法过错责任追究2起2人,有效地规范了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
(一)修订执法卷宗考核标准。市公安局法制处对近几年执法考评的经验进行了总结,针对2006年全局执法考评的总体情况和2007年基层执法的具体实际,结合新时期对我市公安机关执法的具体要求,对全局执法卷宗考评标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制订了《厦门市公安局2007年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标准》。新修订的标准紧密结合新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进一步细化行政案件执法卷宗的考评标准,使考评工作更全面,更具针对性、更有实效性。
(二)坚持日常检查和年度考评相结合。2007年以来,根据本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日常安排,以日常执法检查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先后5次对8个分局、6个支队开展执法卷宗检查工作,对案件卷宗逐案依照考核评议标准进行个案考核评议。对于考核评议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各单位逐件进行核对,确属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各受检单位积极整改,能够当场整改的,就当场整改;不能够当场整改,要制定书面的整改反馈计划,将反馈计划及时报备。
(三)坚持一般性执法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相结合。在日常检查与半年、年度考核的基础上,法制部门还组织力量开展一系列的专项执法检查。如涉案财物专项检查、“三考”专项检查等,其中涉案财物专项检查抽查了涉及涉案财物卷宗144卷,各分局法制部门“三考”专项检查每卷必查,市公安局法制处抽查了680卷执法案件卷宗,检查中发现了部分问题,纠正了一些错误做法,进一步促进了执法的规范化。
(四)开发使用执法质量考评系统,推进执法检查考核工作信息化建设。经过法制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不懈努力,2007年年初,市公安局正式推广使用执法质量考评系统,实现了执法卷宗检查考核的信息化。该系统通过民警阅卷在线录入的人机互动模式,实现了在公安网中进行多维考评、个性考评、事中考评、信息研判等功能,改变了以往手工记录、事后监督的传统模式,是执法检查考核工作的一次变革。
二、贯彻落实劳教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劳教案件质量
根据厦门市公安局“推进劳动教养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和具体安排,市公安局法制部门对严格劳动教养适用标准、全面实行聆询制度、严格控制决定劳动教养期限、扩大所外执行范围、推行律师代理制度、强化审核监督制约机制等六个方面进行了具体部署,制定及重新修订了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精心组织相应的落实工作,扎实推进我市劳动教养审批制度改革。
(一)规范劳动教养审批工作。市公安局法制部门先后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劳动教养裁量标准的规定》、《厦门市公安局办理劳动教养案件律师代理的暂行规定》、《厦门市公安机关劳动教养所外执行暂行规定》、《关于劳动教养裁量标准的规定》等5份规范性文件,重新调整量期标准,严格控制决定劳动教养的期限,达到违法行为与决定劳动教养的期限相适应,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二)推行律师代理制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公安局法制处先后制定了《关于劳动教养案件告知聘请律师权利的通知》、《厦门市公安局办理劳动教养案件律师代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劳动教养案件规范告知聆询与聘请律师权利的通知》,积极创造条件,切实保障拟被劳动教养人员聘请律师的权利。要求对于拟报劳动教养的案件,呈报单位的法制部门或局属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在呈报市局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之前,告知拟被劳动教养人有聘请律师或委托其他代理人的权利,并在询问笔录中体现,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要求聘请律师的,应当允许。依法保障了律师或其他代理人代理申诉、控告、参加聆询、会见拟被劳动教养人以及查阅、复制、摘抄违法犯罪事实材料的权利,保障了律师依法向证人、受害人收集有关证据材料等权利。2007年的拟报劳动教养案件均履行了告知当事人有聘请律师的权利的程序,告知率达到100%。
(三)倡导人性化执法,扩大所外执行范围。为了进一步落实扩大所外执行的精神,市公安局制定了《厦门市公安机关劳动教养所外执行暂行规定》,对所外执行的对象、办理程序以及帮教工作作了明确的规定。
(四)积极组织聆询,在审批程序上力求更加公开透明。劳动教养审批部门将聆询的有关规定整理成通俗易懂的《聆询常识》,让办案民警和拟被劳动教养人员都能了解聆询程序,使每个拟被劳动教养人员都受到聆询告知,充分保障其申辩权,有效地保护了拟被劳动教养人员的合法权益。2007年的拟报劳动教养的案件均履行了聆询告知程序,告知率达到100%,其中举行聆询10件。
(五)加强沟通,自觉接受外部监督。2007年的劳教案件均按规定履行了将《劳动教养决定书》向厦门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和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报备的程序,对于所外执行的案件,均按规定履行了将决定书向省厅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报备的程序。此外,劳动教养审批部门还主动邀请人民检察院参与聆询,接受监督。举行的10场聆询会均邀请检察院参与,其中有1场检察机关直接参与聆询。市公安局法制部门还主动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市政府法制局等相关部门联系,就劳动教养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我市的贯彻落实情况与他们沟通,并向他们征求对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意见,改进工作。
三、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备案审查工作,保证公安机关执法依据的合法性
(一)清理公安行政法规和规章。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厦门市公安局下发了《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单位要充分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制定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顺利进行。清理过程中,法制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工作,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执法一线工作人员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运用报刊、杂志、网络等传媒,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和建议,提出了负责任的意见。
(二)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为了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根据《厦门市法制局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情况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市公安局法制处对自2006年1月1日以来下发的所有文件进行了梳理,对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并制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自查情况的函》报送市法制局,认真主动配合市法制局的检查工作。
四、开展执法职责分解工作,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市公安局法制处在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基础上,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根据公安机关执法部门多,管辖事项多的特点,克服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的困难,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法制处采取个别开展与集中开展相结合的工作思路。市公安局先抽调各相关单位人员近20人进行集中培训,在明确了工作思路、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后,再分别下派到各执法部门一线进行调研、确认工作,为确保职责分解的准确性掌握第一手资料。对于执法部门、执法职责比较接近的分局,按照分工协作的方式,每个分局负责一个执法部门,并与市局相关部门组成一个工作组,负责理顺并核实该执法事项市局与分局的职责分工,避免出现执法职责交叉或执法空白。执法职责较为特殊的部门,则要求其组成专门工作组从事该项工作。通过集中、分散、再集中的工作方式,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保证了各部门职责分解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为下一步落实执法责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通过近30天的全封闭工作,共确定全局1262项行政执法职责,分解确认到全局86个执法主体的157个执法岗位,确定各项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标准共24项,确定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刑事责任及其他执法责任共4类25种,全部分解任务共计350000多字。行政执法职责的分解,解决公安机关内部执法部门之间、执法岗位之间的执法权责不清、权责不明等问题,有效规范公安机关行使职权。
五、认真开展行政复议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2007年,厦门市公安局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要求,认真开展行政复议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对公安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承担市局行政复议工作的法制部门坚持依法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实体和程序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案件坚持予以维持,切实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案件,坚决依法予以撤销。全局法制部门2006年遗留案件11起,2007年新接受行政复议申请61件,现已审结67件,审结率为93.1%,其中维持43件,撤销6件,确认违法2件,复议终止13件,不予受理3件,分别占案件审结数的64.18%、8.96%、2.99%、19.40%和4.48%。
(供稿: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