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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擅自设定扣罚工资条款违反《公务员法》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31:28

规范性文件名称

《××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问题条款

第十七条:责任单位只要有一项指标未完成的,应从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工资中扣罚。其中区招商局、区财政局和镇街责任单位扣罚2000元,部门责任单位扣罚1000元,并予全区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元月1日起实施。

相关背景材料

2007418厦门市××区人民政府将其于2007412日印发的《厦门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府[2007]34号)报送厦门市人民政府备案。根据《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政府规章)的相关规定,厦门市法制局依法对《××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法律审查。因该《办法》部分条款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等情形,被责令自行修改和纠正。2007516日,该区人民政府根据建议对《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备案,遂通过审查。

评析

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该《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存在一定问题。虽然就其出发点而言,是为了增强相关招商工作人员的危机感和责任感,但以“责任单位只要有一项指标未完成的”,就扣罚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工资的规定显然是与有关上位法相抵触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也规定了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可见,无论是作为内部行政行为的扣工资,还是作为外部行政行为的罚款(行政处罚),就其层级而言,《办法》都是无权加以设定的。

此外,还需值得一提的是,该《办法》于2007412日印发,其实施日期却提前到2007年元月1日,违反了“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应予纠正。

市法制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处  姜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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