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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擅自设定权力违反《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31:01

规范性文件名称

《厦门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未实行火化的村全面推行殡改火化工作的通告》

问题条款

第二条:在该区域内死亡的旅游、探亲、访友的华侨或港、澳台同胞,遗体应就地火化,但其亲属要求将遗体运送出境的,可按国家相关规定提出申请,由本区民政主管部门审批。

相关背景资料

20071126,厦门市××区政府将其于20071027日印发的《厦门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未实行火化的村全面推行殡改火化工作的通告》报送厦门市人民政府备案。根据《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市法制局对《厦门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未实行火化的村全面推行殡改火化工作的通告》进行了审查。因该规定部分条款擅自设定管理相对人义务,增加主管部门权力,与上位法相抵触,市法制局予以退回,由该区政府自行修改、纠正。

评析

审查发现,该《通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外国人、港、澳、台胞、华侨来闽期间死亡的,可就地火化;但其亲属要求将遗体运出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这意味着对于外国人、港、澳、台胞、华侨来闽期间死亡的这类情形,亲属可选择就地火化,也可要求将遗体运出境,还有权选择其他方式处理。然而《通告》第二条第三款却对此类情形规定了“遗体应就地火化”。这个规定增设了管理相对人的义务,明显违反了上位法。另外,《通告》中有关“亲属要求将遗体运出境的,……由本区民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也与《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不符,依照《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亲属要求将遗体运出境的这类情形,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权并不在于区民政主管部门,然而《通告》改变了审批程序,将审批权赋予了区民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一致,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不得为本机关设定权力以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追加义务、限制权利,因而该《通告》中前述两处与《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不相一致的规定,超出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限,应予以修改。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处 余晓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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