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研究通过《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草案)》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30:38今年市人大立法计划将《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确定为法规项目, 7月31日,该《条例(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并于8月5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条例》(草案)根据我市实际,从社会保障性住房的规划与建设、申请与分配、售价与租金、退出、使用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条例(草案)》突出三个特点:一是明确社会保障性住房坚持小户型原则。这样既可解决本市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又不至于对商品房市场造成太大冲击,能较好解决社会保障性住房供应与商品房市场调节的关系;二是将住房保障范围明确为本市住房困难家庭,保障范围扩大至非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目前,国家对非低收入家庭进行住房保障没有明确规定,我市根据实际对这部分家庭予以适度保障,同时明确应优先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对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应保尽保;三是明确了严格的退出机制。建立与完善社会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机制是这次立法的重点,对此,《条例(草案)》规定,取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后应退出原有政策性住房,由政府回收或回购;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五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同时对五年后上市交易的进行了必要的规范;对应取消轮候资格及应由政府强行回收回购房屋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对应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拒不退出的还规定了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对违反本条例,被取消轮候资格或回收回购房屋的,规定申请家庭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市法制局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