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厦门市测绘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30:13今年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对1996年《厦门市测绘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进行修订。10月9日,新的《厦门市测绘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9年1月1目起施行。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福建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测绘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第48号令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侧重解决测绘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同时注重地方立法的特色与可操作性,对上位法已有规定的,原则上不再作重复规定。《办法》不分章,共29条,重点对以下几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 增加房产测绘管理的内容,建立房产测绘成果公示及异议处理机制。
近几年来,我市房产测绘纠纷较为突出,《办法》有针对性地补充了房产测绘管理的内容,建立与完善了相应的房产测绘管理制度,主要有:一是明确房产测绘的法定情形,规定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以及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应当按规定进行房产测绘;二是落实房产测绘成果的检查验收制度,规定房产测绘成果实行二级检查和最终验收制,二级检查由房产测绘单位组织实施,最终验收由房产测绘委托人组织进行,并签署验收书;三是完善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制度,规定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的房产测绘成果,经最终验收合格后,应当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四是增设房产测绘成果公示及异议处理机制,规定对房产测绘成果中房屋分户面积明细表实行公示的机制,对房产测绘成果异议实行经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鉴定,或者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组鉴定的机制。
(二) 为整合测绘资源,明确规划管理职能涉及的测绘活动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目前,全市有两个区经核准分别设立了区属测绘单位,负责辖区内部分公共测绘职能。2004年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成立了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以下称“市测绘机构”),并赋予其组织实施公共测绘职能,配合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测绘管理的具体工作。为整合测绘资源,《办法》将规划管理职能涉及的测绘活动,明确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以适应新时期测绘管理的需要,体现一定的前瞻性。该办法规定:用地红(蓝)线拨地定桩、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放(验)线以及竣工规划测绘等规划管理职能涉及的测绘活动,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实践中,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市、区测绘机构以及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具体实施有关公共测绘项目。
(三) 加强基础测绘管理。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国家、省对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制度。为加强基础测绘管理,突出基础测绘的基础地位和保障作用,《办法》明确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基础测绘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基础测绘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依据《测绘法》、《福建省测绘条例》,明确本市基础测绘项目的范围,与省里规定比较,本市增加了“1∶5000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基础航空摄影”等基础测绘项目;结合我市实际,规定了比国家、省要求更严格的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
(四) 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
为加强测绘成果的管理,《办法》要求测绘成果实行汇交制度,同时对测绘成果的使用、保密等管理进行了规范。对财政投资测绘项目,规定在项目批准立项前应征求市测绘主管部门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财政投资测绘项目成果应当经市测绘机构验收后,方可提供利用;对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规定实行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对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规定应依法审批并签订保密协议等。
(市法制局法规处吴爱英)